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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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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民政系统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和本局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真履行民政工作宗旨,全面提升民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民政法制建设需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1、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列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考核事项的完成情况;

3、本系统重要会议、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4、上级和本局领导批示或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5、市级机关牵头部门、协调机构督查事项和上级机关以及其他部门要求或需要本局协助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6、市人代会、政协会议建议提案交办落实情况;

7、网络问政、市民心声、网上留言等网友咨询和经市长公开办等部门所转的网友在人民网、新华网发布的与民政业务相关帖子的回复办理情况;

8、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9、各县(区)民政局、直属单位重要请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10、其他经局领导批示或要求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馈落实情况。

2、突出重点。围绕民政中心工作、上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点进行立项督查。

3、讲求时效。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及时督查、及时反馈。

4、务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督查程序

1、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内容摘要、批示人、批示内容等。

2、立项。对本系统或市人代会、政协会议、上级下发文件的决策部署事项、领导批示事项需要督查落实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3、送审。对重要决策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提出督查方案,报办分管领导审核,特别重要事项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办理。

4、转办。以《督查通知单》形式将办理内容、办理要求、反馈时限等通知承办单位。

5、审核。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包括:行文是否规范,事情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恰当,所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询问承办单位,必要时退回重报。

6、反馈。将办理情况报送办分管领导审核,向主要领导报告后,再向上级机关反馈。

7、归档。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办结一件整理一件,分类归档。按规定时限整理归档(一般每月整理一次)。

四、权责分配

1、纪委书记全面负责督查工作。

2、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反映,加强与各业务科室的联系和协商,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3、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督办工作的落实。

五、督查时限

1、实行工作月报制。局机关各科室(含二级机构)应于每月25日(双休日顺延)前向局办公室报送《工作月报表》,内容包括上月份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份工作要点。

2、机关各科室(含二级机构)应于6月、10月的2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局机关各科室(含二级机构)和县(区)民政局于11月中旬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机关科室于1月上旬补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工作日内办结。

4、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批示件的7个工作日内或要求的时间内办结。

5、建议提案主办件,承办单位应在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可适当延长;会办件,应在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6、信访件、网上咨询件等,属政策规定明确且具体情况清楚的,应即时作出答复;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研究处理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困难的,经申请后可延长半个月内办结。

7、紧急公文或注明办结时限的,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

六、督查方法

1、重点督查。对上级机关和局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中心工作等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实施重点督查,定期催报落实情况。

2、跟踪督查。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要进行认真登记,局办公室应对文件流转的每一个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衔接和沟通,直至批件办理完毕。

3、定期督查。对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考核事项、全市民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由局办公室自每年6月份起每两个月催报一次工作进度,必要时可要求按月报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4、紧急督查。对办理时限紧迫的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督促限时办结。

5、专项督查。对不符合督查事项办理要求的,局办公室应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且事先又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局办公室应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事项催办单》,加大催办力度。

6、通报督查。对上级机关和局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全市民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等督查事项,局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延期办理的督查事项,也将酌情予以通报。

七、督查调研

(一)选择调研课题。督查调研应根据民政中心工作和上级、本级主要领导关注的问题确定选题,或根据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举一反三,确定督查调研选题。

(二)制定调研方案。调研活动可由局办公室独立完成,也可提请其它科室配合完成,必要时可提请领导带队进行。调研方案应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组织方案实施。调研应根据课题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现场考察等办法,深入实际,全面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重在总结经验或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调研成果。调研结束后应写出调研报告。督查调研报告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着重反映决策落实的基本情况、典型经验和新情况、新事物,揭露某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对决策落实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争议事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建议。报告送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领导及有关单位参阅。

八、督查专报

(一)根据市委办公室的要求,我局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应及时以《督查专报》上报。

(二)指导、督促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直属单位做好督查专报上报工作,不定期发送"督查专报上报要点",对报来的督查专报加以分析、选择、整理,经领导审核后,送局领导阅,以《督查专报》报市委督查室。

九、督查考核

1、督查工作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2、凡经督查立项的事项,发生延误办理而被批评的,有关单位和具体经办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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