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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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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决策议事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6〕1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17]〕9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要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的作用

中小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中小学教育中贯彻落实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二、学校党组织参与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制订、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师生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4.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事项及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其它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岗位安排;

2.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工作,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的建设;

3.学校教职工的考核考评、岗位晋升、各类人才的招聘、培养、使用、管理、奖惩等;

4.学校群团组织换届选举、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审核;

5.其它需要由集体研究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项目除外);

2.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

3.未列入预算的办公场所等修缮工程项目(金额范围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其它需要由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2.上级下拨公共教育经费及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3.学校在基建维修、物品购置、服务采购等方面的大额开支(具体金额范围由各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4.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

(一)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有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总支、支部)会议。

(二)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校长、副校长等党组织成员和行政班子领导及工会主席参加,会议一般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会议一般由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工会主席,其他相关人员等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列席,会议一般由党组织书记主持。

(三)分类决策:选人用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由党委(总支、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它"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列入"三重一大"的事项由其他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党委(总支、支部)会议一般为每月或者每周召开一次(由各个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定),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五)请假规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开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到会。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书记请假。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除党委委员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上会议题应经过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经过党组织书记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对重大议题和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在动议阶段,须充分沟通,形成共识,提拔任职人选经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四)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列席人员不列入计算)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总支、支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根据对应议题由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材料等按要求存档。

(七)"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报告事项执行情况。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及时告知会议的情况。

五、学校党组织监督保障决策制度

(一)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二)坚持"三重一大"决策保密制度。会议决议或者决定的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三)坚持"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根据"三重一大"?的决策内容,学校主要领导每学期应向全体教职工或全体师生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和社会广泛的监督。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应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三重一大"容错纠错制度。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会议集体决策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和错误,但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未谋取私利且能主动纠错的,经上一级党委会讨论决定,可以免除其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本实施办法使用范围为我市市直公办学校,其他教育单位和民办学校可参考执行。县市区教育部门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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