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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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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哺乳假: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护理假:男性员工配偶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享受护理假15天;该假期应在婴儿出生后三周内休完。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六)生育津贴标准及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七)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按照本人固定工资支付;不符合生育政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抚养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死亡,需要请假奔丧的,可给予丧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1-2天路程假,视为出勤,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二)丧假期间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司龄补助、职称补助、全勤补助(若有超出规定假期的,全勤补助不发放)全额发放;通讯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十四条 年休假

(一)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的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员工当年的法定年假可结转到下一年2月28日之前休完。部门负责人可安

排员工于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或经批准延长至下一年2月28日之前(含当日)休完其年休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第十六条 探亲假

入职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法定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法定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七条 育儿假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10天。

(一)集团职工在申请育儿假时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薄。

(二)育儿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分段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三)育儿假期间薪酬福利参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执行,但不享有全勤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事及绩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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