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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培训讲师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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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培训讲师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省直机关党员教育培训讲师管理,不断增强党员教育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党员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讲师库实行讲师聘任制,聘期2年。按照"择优入库、专兼结合、动态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知识技能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较强,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党员教育培训讲师,为省直机关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提供师资保障。

第三条 讲师库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讲师库的总体统筹管理,讲师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入库讲师的日常管理,对不宜继续加入讲师库相关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第二章 讲师选聘

第四条 选聘范围:从党政领导干部、党校优秀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理论素养高。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对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深刻领会、灵活运用。熟悉了解世情、国情、党情、省情。

(三)教学能力强。善于用群众语言授课,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活动,使参训学员听得进、听得懂、学得会。

(四)熟悉机关情况。了解熟悉机关党建和基层工作,能结合机关实际,挖掘运用机关案例、典型等进行授课。

(五)热心党员教育。关心关注党员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具有从事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其他基本能力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一)本人填写《省直机关党员教育讲师库教师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突出政治标准,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把关,填写《省直机关党员教育培训讲师库教师申请表》, 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三)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根据选聘条件和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工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四)对入选讲师库的人选,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颁发"省直机关党员教育培训讲师"聘书,正式入库。

第七条 讲师类别

(一)政治理论教育类:授课内容以党的创新理论为主,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等。

(二)革命传统教育类:授课内容以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为主,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内容。

(三)形势政策教育类:授课内容以国际国内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学习教育为主,包括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重大任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世情、国情、党情、省情等方面内容。

(四)基层党建类:授课内容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主,包括各类党内条例、规章、基础党务知识和机关、企事业、"两新"组织等领域党建工作内容。

(五)先进典型模范教育类:授课内容以先进典型、好做法、好经验为主,包括讲解各领域各行业业绩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领导干部、带头人的先进事迹,以及各条战线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典型案例等,或先进典型模范本人现身说法。

(六)知识技能教育类:授课内容以拓宽党员知识面、提高工作技能为主,包括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的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等。

第三章 讲师权利义务

第八条 讲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讲师有按规定获取讲课报酬的权利,受邀讲课产生的讲课费、差旅费,按《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7〕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表现优秀的讲师,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优先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三)优先选派参加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党员教育讲师培训班。

(四)优先推荐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党员教育教材建设、教学工作研讨和课题研究、综合调研等工作。

第九条 讲师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熟悉世情、国情、党情、省情,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意了解党员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增强授课针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

(二)在接受培训单位邀请后,须根据培训需求,遵循教学大纲安排,认真备课,充分准备,保质保量完成授课任务。

(三)耐心指导学员。有适宜的语言风格和技巧,能灵活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语言精练,有感染力,学员参与度高,讲授与互动效果良好。根据教学反馈,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四)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履行好讲师职责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章 讲师管理

第十条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在"云南机关党建"网开设"省直机关党员教育培训讲师库"信息专栏,面向省直机关公布,各单位根据培训需求选择相应讲师。

第十一条 讲师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将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和解聘等处理。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背离姓党姓马的原则,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重大问题上,没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妄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表带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言论的;

(三)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的;

(四)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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