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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工作规则(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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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XX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XX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关于做好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工作要求,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XX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基层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XX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XX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以XX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以及XX党委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XX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XX党委做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委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XX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

第二十条XX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十一条XX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起草,报请党委书记签发,分送各位党委成员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决定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借阅、复制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登记台账。

第二十三条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XX党委应当督促推动党委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XX党委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履职情况、XX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XX党委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工作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市纪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XX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工作规则履行职责。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则应当按规定报市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由XX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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