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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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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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