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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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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母公司的区属二级国有企业根据业务或工商登记注册的需要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或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任免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章一般员工

第十三条一般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以外,从事与企业经营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应结合实际, 按岗位职责自行制定一般员工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新招(选)聘一般员工,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职守,热爱岗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一级国有企业招用一般员工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报名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市场化聘用专业技能人才经区政府批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二级、三级企业招用一般员工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区政府批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历条件。

(三)原则上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龄条件。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

(五)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六)特别优秀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区级以上荣誉证书),可适当放宽招(选)聘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招用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开除学籍及留校察看等学校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用、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为企业员工的其它情形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控制总额内招(选)聘一般员工,应严格按照《X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用工作流程的通知》(X国资中心文〔2016〕45号)的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将招(选)聘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中心复审,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国资中心下文批复。企业按批准的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选)聘,并将拟招(选)聘人员的档案资料报区国资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一般员工招(选)聘程序:制定方案-方案审查-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廉政谈话-入职-结果备案。

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适用型人才,必须是企业急需的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并有一定技能的专业人才,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后提出申请,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企业分管区领导审批后,由区国资中心报区政府,经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同意后,区国资中心批复企业实施。区属二级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适用型人才按上述程序报分管国资的区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接收退役军人等政策性安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人员控制总额内合理设置岗位和职位。子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由其上级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章辅助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辅助岗位人员是指在区管国有企业从事保洁、驾驶、保安、会务及讲解服务、炊事服务等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辅助岗位人员以劳务派遣方式进入企业务工,企业不得与辅助岗位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辅助岗位人员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按我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企业可依法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确保员工享有劳动权益、履行劳动义务,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第二十六条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一级国有企业之间人员合理流动的,由本人申请,流动双方企业研究同意,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流动。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流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流出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流入企业与本人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流出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至流入企业。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二级企业特别优秀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向一级国有企业合理流动的,经本人申请,二级企业经营管理层先议,其母公司和流入企业双方研究同意,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流动。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流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流出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流入企业与本人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流出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至流入企业。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企业应在人员工资总额控制范围内,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工作量、劳动强度、工作效率等因素,合理制定内设机构负责人、员工以及子公司的薪酬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应将其纳入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员工薪酬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核定的人员总额数增加而导致薪酬总额增加的,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每年初国有企业根据区国资中心下达的预算编制口径,结合实际情况及用工需求编制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以推进工作、提升素质为原则,结合实际有计划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对试用期满的新任职(入职)人员,应开展转正定职(定级)前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并廉政谈话后正式任职(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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