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备案暂行办法
X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审核备案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印发的《X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印发的《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及职务名称》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正职由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中的中层管理人员,二级企业领导班子及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正职。
第三条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到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群众认可和组织认可相结合;坚持好干部标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做到权责对等,职责明确。
第四条纳入任职备案职数范围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共同负责。市国资委重点做好政策指导、职数管理、优化配备、资格审查和任免程序的审核把关工作;监管企业重点做好动议提名、酝酿推荐、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监管企业商市国资委共同确定拟任人选。
第六条国有企业内设部门机构,严格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进行设置;国有企业二、三级子公司领导班子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级公司领导班子职数;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领导职数设置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七条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X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选拔任用程序实施。监管企业新提拔和平级调整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领导人员,以及降职、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等领导人员,都要在市国资委履行审核备案手续。
第八条任职备案相关程序。
(一)任职动议。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领导人员调整动议由监管企业提出,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拟任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动议工作方案。
(二)上报审核。监管企业将调整动议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拟任职位职数设置、实际配备、任职理由等进行审核,书面批复。
(三)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职工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企业党组织在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对考察对象,通过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及廉政情况说明。
(五)审核备案。企业党组织向市国资委上报任职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呈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对符合任职规定和要求的予以批复。
(六)讨论决定。企业收到市国资委党委任职备案批复后,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未经市国资委备案批复的,不得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七)任前公示。对新提拔的拟任人选,企业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企业党组织印发任职文件,宣布任职。
第九条任职备案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职备案报告(包括拟任职务职数、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拟任人选基本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审核备案表(含电子版,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三)企业任职备案人员情况表;
(四)拟任人选"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干部任免审批表》;
(五)拟任人选人事档案;
(六)拟任人选廉政鉴定;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党组织印章。
第十条对以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等方式退出领导职位的人员和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在企业党组织讨论决定后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领导人员职位职数。职位职数出现空缺时,必须在本办法核定的职数内进行选配,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二条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其所在企业予以纠正;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工作列入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标,对违反办法规定和程序的,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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