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X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县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企业用人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担保公司等。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企业高管层以外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选聘
第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依据公司规模、机构设置、业务特点、经营效益、资产状况等因素,对公司实行分类分档管理,分别核定内设机构、中层岗位和企业员工数量。
第四条 企业员工实行聘用制,每次聘期为三年,聘用后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公司应建立企业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劳动合同、个人简历、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工作考核奖惩材料、学习培训登记等。
第五条 企业根据岗位设置和业务发展需要,需对外招聘员工的,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公开组织招聘,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各公司不得擅自招聘员工,县人社局也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正式聘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企业中层管理员工实行聘用制、任期制,可实行竞争上岗,由各公司制定岗位竞聘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聘,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每任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 企业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有相匹配的技术职称,财会岗位需由相应的专业工作能力,聘任须县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的组织机构涉及的企业员工任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评激励
第十条 企业对员工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对重要岗位上的人员应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确定,以工作实绩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实行年度考评。由企业对员工工作实绩、作风守纪等进行综合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企业员工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评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综合企业员工结构、经营效益、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X县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包含工资、补贴、福利等,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年度工资中。
第十三条 各企业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能力以及工作年限等体现差异化的原则,自行制定企业员工工资标准和考评办法,并经财政局审核后执行。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特殊人才薪酬实行一事一议,发放对象及额度单独核算,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等。企业员工的培训应建档登记。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免职、撤职、辞职,由企业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之间需人员交流的,应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交流手续。县财政局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根据企业岗位需要,在企业之间实施企业人员调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不定期对企业员工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县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未经批准随意招聘人员的,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报告责令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年终员工工资实际支出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薪酬,同时取消特别贡献薪酬、年终目标考核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赤政发〔2018〕2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