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1篇: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稀缺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子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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