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4/7页)
3.2.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考察
4.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3篇: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4/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上一篇: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