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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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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兼(挂)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通过市场化聘用的,其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取得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企业人员应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确认。

第三十九条企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规定;不得到子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兼(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的,按规定程序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备案;未经区国资中心批准,不得在兼(任)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四十条企业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权益;不得违规行使经营管理权,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得奢侈浪费,违规进行职务消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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