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第2/2页)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医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医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