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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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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规范集团系统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按照《XX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S省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S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薪酬策略,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要素分配体制机制,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质量效益导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集团公司调控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集团公司制定XX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分配总体水平;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进行指导;对企业工资总额及其他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对全资及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集团公司审核汇总企业预算后编制集团系统工资总额预算,上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对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批复。

第七条 集团所属企业分为竞争类和功能类企业。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指标挂钩。

功能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劳动生产率、任务完成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核心指标决定型)

第十一条 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当年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权重,集团及权属竞争类企业选择利润总额、人均营业收入2个指标,利润总额(效益指标)为主要指标占60%权重,人均营业收入(效率指标)为辅助指标占40%权重。

功能类企业分为两类,无效益指标和有效益指标。无效益指标的功能类企业选择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成本控制率等3个指标,权重分别占40%、30%、30%。有效益指标的功能类企业选择利润总额、任务完成率、成本控制率3个指标,权重分别占50%,25%,25%。

指标确定后三年不变。

(一)竞争类企业

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年度效益联动工资+新设、兼并重组企业工资+其他工资

1、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

2、年度效益联动工资=(工资总额基数-负责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效益联动调控线*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

工资总额效益联动调控线=经济效益指标系数*60%+效率指标系数*40%

经济效益指标系数≤利润总额增长比例

效率指标系数≤人均营业收入增长比例

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见附表一。

此外,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加值。

(二)功能类企业

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年度效益联动工资+新设、兼并重组企业工资+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

年度效益联动工资=(工资总额基数-负责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效益联动调控线

无效益指标的功能类企业:工资总额效益联动调控线=(任务完成率*40%+劳动生产率*30%+成本控制率*30%)*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

有效益指标的功能类企业:工资总额效益联动调控线=(经济效益指标系数*50%+任务完成率*25%+成本控制率*25%)*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

经济效益指标系数≤利润总额增长比例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见附表。此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另,对所有类型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或不降。

第十二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集团公司认定后,报省国资委同意,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企业承担重大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及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的事项等,经集团公司认定后,报省国资委同意,予以适度支持。

第十五条 各企业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合理分配工资总额,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公司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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