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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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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本办法规定,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坚持工资总额统一管理、分类调控、分级负责。按照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以下层级企业三级管理体制,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和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集团公司负责核定工资总额和调控增量,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根据内部考核分配制度实行二次分配。二级单位以企业财务合并报表为口径,层层做好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必须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各二级单位预算方案后,编制集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上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十九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后,集团公司根据省国资委批复结果将本系统各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批复。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集团公司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坚决杜绝超发超提,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前报集团公司复核。集团预算调整10月中旬前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S省及省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S省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行业发展周期、产业板块特点、企业组织管理情况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健全和完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促进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体系,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保留人才,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工资原则上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三部分构成,企业要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要达到或超过50%。加强工资与效益的同向联动,企业效益下降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时,职工绩效工资应当相应下降。

第二十五条 坚持短期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S省有关政策,工资分配要向一线、骨干员工、关键岗位倾斜,统筹处理好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在有条件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出现亏损的,原则上应当缩减福利性项目或降低水平。企业要将所属子企业薪酬福利管理纳入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企业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全资控股企业应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监测预警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当月月底将工资总额执行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以及其他收入分配重大事项、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工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纪检监察、巡视巡查、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集团公司将对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民主程序。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提和使用工资总额,加强工资发放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和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和违规列支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集团公司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企业负责人执行年薪制的,扣减相应超发额(违规列支额)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未执行年薪制的,扣减相应超发额(违规列支额)一定比例的年终兑现,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10%以内,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或年终兑现的10%,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10%以上,扣罚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相应比例的绩效年薪或年终兑现。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在集团系统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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