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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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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或制定应急预案,并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经营单位对本市场区域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五章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消防车通道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在建工程,不宜小于15米×15米;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牵头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出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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