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2/2页)
第十三条 集团部门副职述职和民主测评
集团部门副职考核,主要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正职量化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部门正职对副职测评结果组成。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表由考核评价小组委派专人负责分发和回收统计。
第十五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履职表现情况,通过个别谈话进行深入了解。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与参加民主测评范围一致,原则上应少于参加民主测评人员。
第十六条 听取意见。中层管理人员履职表现情况,可分别听取组织人事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 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按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总数的 30%确定。二级单位或领导班子成员因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处理处罚的, 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考核周期内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未完成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 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 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存 在其他突出问题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部门正副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 个等次。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按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 30%、20% 计算"优秀"等次名额。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评定为"优秀"等次。集团部门正副职的"优秀"等次名额按被考核的所有部门正副职总数的 30%确定,其中集团公司三副总师, 和外派中层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分配纳入集团总部进行划分。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量化考核结果和廉洁从业单项考核结果低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分的,原则上不评定为"优秀"等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部门正副职在考核周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量化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本部门正副职末位、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工作不力或不胜任的,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报集团公司党委统一审批。
第二十条 归档。建立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 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选拔任用、"能上能下"组织调整、教育培养、管 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扬;结果为"良好"的, 进行勉励,促其进一步提高;结果为"一般"的,指出问题, 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结果为"较差"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 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根据情况加大培养使用力 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促其进一步提高;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谈话,提出明确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视具体情况进行组织调整。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免职,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中层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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