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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工作规范(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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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确定需要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其他工作事项。

5. 议事的程序

凡需要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需先征得分管副秘书长同意,由市委秘书长审定后,列入相关会议议程,提交会议研究。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原则上要提前半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作好准备工作。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在工作例会上处理,不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但应在相关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

6. 会议落实

各类议事会议,都要指定专人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所有与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会议的决定,按照各自分工,积极主动地抓好贯彻落实,并在下次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三)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一、严格按行文规则办文

(一)党的各级机关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1.通过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行文。

2.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如果没有规定要求和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不发一般性的转发通知。

3.除党代会、党代表会议、党委全会上主要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外,其他会议的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印发,必要时可在内部刊物上刊登。

(二)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1.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向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报送上级党委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2.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行文时要根据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份数。

3.同级党委的职能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党委各部门必要时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凡属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行文,一般不党政联合行文。

4.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各部门行文;需要冠以"经中共×××委同意"或"中共×××委批准"等字样的,必须送党委办公室按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

5.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相互行文。

6.党的各级机关的公文,应送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应直接报送领导同志阅批,更不得分别报送多位领导同志阅批。

(三)党委办公室对于下列情况的公文,视为不符合行文规则,其秘书部门可将该公文退回呈报机关。

1.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本部门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

2.虽有党委系统的有关领导主持或参与,但工作内容属于政府系统工作的;

3.属于党委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本部门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

4.发文内容未在涉及部门之间取得一致意见,主要内容存在明显政策性缺陷的;

5.联合行文中没有需要党委系统直接贯彻执行内容的;

6.不是以党组(党委)名义报上级党组或党委的请示、报告,以及请示、报告不分,没有主送机关,表意不清,未使用正式版头,未加盖单位公章,也没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

7.越级上报的非特别紧急重要的请示、报告。

二、公文的起草与校核

(一)党委机关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为拟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共同起草。党委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由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2.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文风端正。

3.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4.文种、格式使用正确,公文的名称符合行文规则,并同公文表达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三)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在送领导审批或签发之前,均须经办公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范围:

1.经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会、党委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意见等文稿;

2.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文稿;

3.党委办公室代表党委行文的文稿;

4.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代表党委、政府行文的文稿;

5.由部门起草,需要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

6.党委或党委办公室批转或转发同级或下级机关的报告、意见等文稿;

7.属于党委办公室系统工作,需要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

(四)公文校核的审批程序:

1.党委公文文稿,应由起草部门根据领导意见送公文校核部门,由校核部门校核后送主管校核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核,然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审签的领导。

2.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一般都应由本部门办公室进行严格的文字把关,需要相关部门会签的要履行会签手续,并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加盖印章后送党委办公室进入审批程序。市直各单位召开业务性会议,需要市委主要领导出席讲话,需事先经秘书长或主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征得有关领导同意,通知市委办公室秘书科人员参与研究讲话提纲,由部门起草后,连同有关背景材料,提前3天报送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3.党委办公室代党委行文文稿,应由起草部门根据领导意见送公文校核部门,由校核部门校核后送主管校核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核,然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审签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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