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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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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

第二十九条科研工作是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的基础支撑。科研工作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为提高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十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地方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应当在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一条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应当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推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严明政治纪律,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创新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重视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的科研和决策咨询建设协作,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整体优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出版机构及报刊等出版物、新媒体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

第六章开放办学

第三十七条开放办学是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积极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开放办学。对外开放办学应当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学互鉴原则。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注重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故事。

第三十八条以多种方式开展同国(境)外学术研究机构、智库、政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理论传播和国际合作平台。

第三十九条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党校(行政学院)访问、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四十条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建立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章学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二条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第四十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者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应当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校(院)委会领导下和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调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向党委组织部门反馈。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四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人才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应当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队伍。

第五十条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施"名师工程",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应当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第五十一条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完善学习进修、交流锻炼等培养机制;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引进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和有志于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优秀干部等人才;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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