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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17/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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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上航新村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区治理新格局,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程家桥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5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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