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第3/3页)
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XX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
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十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电子信息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员监督。
第七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要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规范移交、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七十五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形成会计档案后,再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保管、有序存放,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
第七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