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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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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第四十四条??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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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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