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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县分局容错纠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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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县分局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履职尽责、容错纠错有关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X字)〔2019]4号,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结合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消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和"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针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时出现难以避免的失误或者偏差,凡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在严守党纪国法、保持清正廉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并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偏差,切实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着力凝聚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大合力。

二、具体适用条件及情形

(一)容错免责适用条件:

1.符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精神;

2.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生态环保事业改革发展大局;

3.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决策、组织和实施,履职尽责到位;

4.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获取私利:

5.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二)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具体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1.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2.在无明确政策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化等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3.在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方式方法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4.在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因保障进度需要,大胆作为、大力推进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5.在实施重要规划、落实污染防治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

6.在推进简政放权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中,为方便企业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创新方法,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现行制度规程有所突破,造成失误或错误的;

7.在深化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重大改革事项中,优化环评文件类别,创新环评管理方式,造成失误或错误的;

8.在开展环保督察、执法检查环境监测中,因被督察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生态环境问题的;

9.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因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法人组织自身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问题发生的;

10.防止"环保问责"简单地变为"问责环保"倾向,其他部门工作失职或不当行政行为,导致工作推进不力,按照责任分工,监管责任主体不是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只负责综合监管责任的;

11.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情形紧迫临机处置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失误或错误的;

12.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13.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4.其他可以容错免贵情形。

(三)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1.引发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件,或因处置不力造成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引发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

2.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履职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3.明知故犯或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

4.我行我素、独断专行,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5.借改革创新之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6.有关规定明确不应予以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程序

容错免责应与问责工作同步开展,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由派驻生态环境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负责承办。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时,符合履职尽责或者容错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问责机关提出书面免责减责的建议。按照以省厅为主的双重管理要求,市、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分局干部进行问责时,应当征求被问责单位或人员的上一级党组织意见,并与上一级派驻生态环境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容错免责调查核实工作;对县(市、区)分局主要领导的问责要上报驻厅纪检监察组。

四、容错免责结果运用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综合运用以下结果:

(一)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受影响;

(二)在干部考试录用、提拔任用时不受影响;

(三)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时不受影响;

(四)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时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五、其它

党章、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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