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办法
XX县人民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XX县人民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质量与效果,为检察决策和业务开展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专业研究机构围绕业务数据进行会商,深入分析研判,提出意见,服务业务决策,指导业务开展。
第三条?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坚持突出重点、及时有效的原则。注重体现和运用检察业务大数据分析的理念与方法,形成"以数据为先"的工作思路,以数据分析研判推动工作安排部署、措施成效检验、短板问题分析、经验成果总结、评先选优考核。
第四条?会商会议一般在每月第一周星期四举行,特殊情况另行确定会议日期。必要时,根据检察长决定,可以临时举行针对专门问题的会商会议。
第五条?会商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全体统计员、检察技术信息人员。
会商时,相关员额检察官应列席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准备发言材料。必要时,可以邀请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法院和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逐步建立公检法司业务数据联席分析研判会商平台,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会商会议的联络组织和业务数据分析报告、会议纪要、数据公开发布稿、解读稿的撰写,由综合业务部负责。
会商会议的会务准备、技术保障,由办公室负责。
会商会议的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会风会纪督查由政治部负责。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业务进行分析研判,并将分析材料在每次会商会议三天前送综合业务部。
第八条?会商材料应当在会商会议举行一日前分送参加会商的人员。业务部门提议举行临时会商的,应当提前将相关材料送综合业务部。
第九条?会商时,由综合业务部简要汇报上次会商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业务工作总体情况,各业务部门的分析情况,提出需要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举行临时会商的,也可以由提议会商的部门负责汇报。
参加会商的人员应当紧紧围绕需要关注和讨论的问题,重点就各项业务数据反映的工作成效、态势、问题以及原因、对策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会议主要会商、决定以下内容:
一、党建与业务工作的融合。
二、审查、评定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分析研判材料。
三、根据综合业务部提出的总体数据情况和归纳的趋势、特点、问题等,各业务部门根据数据升降情况,具体分析数据反映的业务现象,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及办理情况。
五、业务数据专项核查。
六、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完成的业务工作。
七、选树培育典型案例、精品案例等。
八、其他需要在会议上商讨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商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商会议纪要和业务数据分析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印发院领导、各部门。
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内容涉及其他党政部门工作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全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报送相关领导机关和部门。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当立足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培育精品案件、典型案例,结合业务数据分析加强对本部门案件办理情况和预警性案例的总结归纳,经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汇总审核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推荐、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会商会议要求,并在下次会商五天前,将落实情况送综合业务部。
办公室、政治部应当加强对会商议定事项的督办督查。
第十四条?对变化异常的业务数据,综合业务部应当在复核后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发出预警提示。业务部门应当分析研究,及时作出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业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保障检察业务数据质量。
各业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检察官填录案件信息的审核把关职责,并指导督促本部门检察官切实履行案卡填录主体责任。
综合业务部应当加强对全院检察业务数据的采集、审核、使用、公开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业务数据质量开展检查督查。
检察技术信息人员应当对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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