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错纠错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容错纠错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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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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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对待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印发《关于容错纠错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干部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因过失发生的错误,符合本实施办法情形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由局党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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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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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坚持谁问责谁容错纠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七条? 容错纠错应当鼓励改革创新,在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面,尝试新的改革措施和办法;法律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可积极探索创新,对先行先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认真研究;对个人提出的符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大力支持,排除干扰,全力推动实施。
第八条? 容错纠错应当立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第六条中"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综合运用"六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二)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四)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局党组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工作实施;
(五)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六)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还是政策执行偏差、违规违纪违法。
第九条? 容错纠错应当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累犯与初犯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
第十条 ?审慎容错纠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对能按照中央和省、市能上能下有关规定需进行问责调整的,不适用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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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理容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局党组工作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经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进自主改革、试点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无先例遵循、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根据现有制度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管用的微观制度,或者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或事项,主动做好制度设计和创建,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而引起非议、质疑,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七)在招商引资等工作中,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出现政策把握不准、接待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轻微的;
(八)在乡村振兴、疫情防控、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文明创建、服务群众、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治理和环境整治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九)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中,因积极担当作为、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十)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中,立足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履职尽责,因情况特殊复杂出现失误错误的;
(十一)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二)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二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容错启动。局党组在开展追责问责工作中,应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步启动容错认定程序,与责任追究调查一并进行。
在组织调查核实期间,相关科室、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二)调查核实。局办公室对发现符合容错情形的或者受理的容错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核实期限可适当延时,但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征求意见。局办公室结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容错范围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容错建议,并书面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后,及时报局党组。涉及上级反馈问题的,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情况复杂的容错事项,局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等参加,共同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四)认定结论。局办公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容错认定意见,报局党组作出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局办公室应当给予书面回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结果反馈。党组处置决定作出后,局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论书面反馈给容错对象,同时抄送其所在科室、单位、派驻纪检组;对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明纪释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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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纠错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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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容错相统一:
(一)局党组应在作出容错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整改;
(二)局党组应采取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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