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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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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组织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调查以及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和住房管理信息化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保证档案数据和信息系统数据的完善、准确,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回房屋,并按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承租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驳回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三十七条对租约期满仍不退出承租住房或延长期届满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单位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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