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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工作规则(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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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切实履行好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章文件制发

第十六条党委文件是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载体,相关要求如下:

(一)文件类别

1.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关于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2.向上级党委报送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报告。

3.向上级党委报送公司领导岗位调整、干部任免等情况的报告。

4.贯彻落实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部署,转发上级党组织公文,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事项等的通知、决定、通报等。

5.指导、布置有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其他需要以党委名义办理的事项。

(二)制发程序

1.党委公文统一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2.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按领导分工,由党委书记或经其授权的副书记签发。

3.党委编发的工作简报、工作信息,由分管副书记签发。

(三)相关要求

1.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党委所作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审定。

2.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会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七章纪律与追责

第十七条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第十八条党委委员应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述学,接受组织监督。公司党委应定期向上级党委和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自觉接受上下级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相关条例规定,追究相应党纪政纪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央和国资委党委决策部署以及公司党委决定不及时、不得力,造成社会责任不履行、职工队伍不稳定、长期经营不善等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查处整改问题不及时到位,造成腐败问题、"四风"问题突出或其他违纪问题频发、后果严重的。

(五)党委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或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产生恶劣影响,重大舆情处置不当,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以及公司形象的。

(六)违反保密工作纪律,擅自公开党委会决定,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党委会决定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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