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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居住管理办法材料-5篇(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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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正式设立学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5-第十四条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市相关部门进行法人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后,将学校主要办学信息报送教育部。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六条章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及招生对象等;

(三)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决议生效规则、权限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策机构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

(六)学校主要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规则制度;

(七)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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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十一)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董事长、董事或者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应有健全的会议记录制度和会议决议存档制度。

举办者参加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章程规定可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对学校业务和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应当常驻北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举办者、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7-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聘任中外籍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聘任的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如需聘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需经外交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

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

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按学年-8-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办学以外的其他营利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与正常教育教学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报告制度;学校需于每年3月向所在区教育委员会提交上一的办学报告,经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9-学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当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3个月内将学校的课程安排情况、教材与说明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名册,报送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按照民政部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等级评估、抽查、抽查审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等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实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学校纳入监督监管范围。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场所的变更,需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举办者的变更

-10-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2.新的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3.新的机构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新的自然人举办者还须提交由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5.原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6.新举办者和原举办者双方就变更签署的协议;7.原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9.学校资产清单和有效证明文件;10.变更举办者后制定或确认的章程;

11.变更举办者后更改或确认的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

12.变更后校长、教师的情况。如有更换需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13.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14.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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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变更1.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2.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3.章程;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5.法定代表人有效居住证明;6.法定代表人简历;7.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8.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学场所变更1.变更办学场所申请书;2.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3新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

4.《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5.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6.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校长、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应向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名称、层次的变更,需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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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学校名称(同申请条件)。

(二)变更办学层次1.变更办学层次申请书;2.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3.可行性报告;

4.课程安排、教材选择;5.校长及教师聘请情况;6.办学场所设置情况;

7.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8.《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9.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的;

(二)被吊销《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的;

(四)其他依法应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时,应该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员工。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时,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13-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法撤销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终止的学校,应当将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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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三)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收费、外汇、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学校,应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予以解释。

-15-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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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外籍人员证件办理

受理机关

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中国各地办理所需资料有些差别,需要询问一下的

外国人居留证申请程序: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申请条件

持标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申请手续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

(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其中:在中国没有定居权的外国人就业须经批准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下列外国人免办就业证:

1.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三)填写居留申请表;

(四)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5.外国人申请签证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上述第二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

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五篇:外籍人员购房指南

外籍人员购房政策

一、一般性规定

1、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2、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港澳台不限)

3、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4、购房合同需要公证。

二、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通用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合同)

(2)、购房发票

(3)、移交协议书

(4)、房产测绘图

(5)、买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未婚的

提供单身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让申请表

精选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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