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层治理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城乡基层治理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城乡基层治理系列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园区,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综合考评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第三条 绩效管理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评价、务实可行、强化激励的原则,建立公正、公平、精准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工作在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主要为年度城乡基层治理基本任务、重点任务、追加任务完成情况。
(一)基本任务。中央、省委、市委相关会议、工作部署,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部署任务。
(二)重点任务。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工作部署要求,年内需重点督办、按期问效的工作任务;结合全市城乡基层治理工作推进,确需进行试点示范的事项;针对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需大力开展的攻坚性治理任务等。
(三)追加任务。依据上级部署和工作实际,经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研究,追加纳入全市城乡基层治理项目管理的工作任务。
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年初或适时明确相关任务内容。考核任务审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上级政策变更或其他非主观因素确需调整修订的,须报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 绩效管理考核坚持过程考核、结果考核相结合,同时对工作质效开展评价,并进行加减分,形成最终考核得分。
(一)过程考核。占权重20%。主要包括加强城乡基层治理组织领导、高效推进工作任务等方面,由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实施,建立定期报送、联系指导、调研评议等机制,及时帮助和推动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
(二)结果考核。占权重60%。主要通过年底专项听、实地看、随机查、个别访等方式,对基本任务、重点任务、追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依据设定的考核项目、评分标准,实行量化评价打分,完成任务的计满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分。
(三)质效评价。占权重20%。年度抽取不低于1/3的工作任务,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重点听取专家学者、党员、干部和群众评价意见,同时将城乡基层治理市级示范1A-5A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评价内容。质效评价结论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按100%、85%、65%、50%折算计分。
(四)加减分。参照《XX市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改革创新、创先争优并成效明显,主动承接全市城乡基层治理年度追加任务等的予以加分,特别对结合基层实际,创新治理方式、深受群众欢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的予以重点加分;对行动迟缓、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扣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程序
第六条 制定考核细则。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具体指标、评分标准等。
第七条 开展自查自评。各地各单位按照年度考核细则内容开展自查自评,当年12月中旬前报送自评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完成情况、自评打分、加减分和佐证资料等。
第八条 综合评议评分。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统筹组建考核工作组。结合自查自评、过程考核、结果考核、质效评价等情况进行评议评分,提出考核得分和考核等次建议。
第九条 评定考核结果。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得分和考核等次建议,按程序报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审定。次年一季度,向各地各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以县(市、区)、园区、市级部门(单位)三个类别排位,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等。考核结果计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作为各地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县(市、区)党委书记、园区党工委书记、市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对考核等次为"好"的单位,由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表扬,并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有关负责同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对考核等次为"差"的单位,由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领导对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2年考核等次为"差"的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举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