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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第9/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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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局财务部门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及直属各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编制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实行一个主管预算部门一本预算;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八条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编制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预算编制相关资料,并配合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

第九条收入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上一预算年度收入完成情况、预算执行年度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一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各项收入来源。

第十条支出预算要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财力可能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人员及公用基础信息资料,按照有关财政财务政策标准及预算定额标准,准确填报相关基本支出项目,并对日常公用经费按经济分类科目进行合理划分。

项目支出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科学的项目测算、合理的绩效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一旦经市财政局批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批复的各项事业任务必须当年完成。各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预算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三公"经费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年度结转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

第三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单位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将收入纳入往来款科目核算。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预算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各项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乱收费。

第十四条收入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人不得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有关费用报销具体要求按局出台的《市医保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实行集体理财和一支笔签报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审批程序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复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列报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与实际支出内容相符,不得以白条例支,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人为调节支出,经办人要为经办的具体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业务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追加申请报告,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手续,落实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商务、技术指标等资料,由财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申报程序直至政府采购任务书下达。后续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应根据局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且必须严格按照请购、审批、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由同一部门或者同一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密钥与银行印鉴分开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务消费支出严格执行《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般使用银行公务卡代替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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