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类发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袁曙宏
来源:党建研究网
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发出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军令,标志着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进入集中统一领导和统筹部署推进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概括为"十个坚持",第一条就是"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总根基,是法治中国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定海神针",对我们党开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抓住了这个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综观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集中统一领导地位。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逐步解决了要不要搞法治、要搞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搞法治这三个重大课题,开辟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汇聚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伟力,展现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气象。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特就特在这里。在当前西方国家纷纷出现民主乱象、很多转型国家走西方法治道路陷入政治困境和治理困局的大背景下,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显示出独特价值和重大意义。国内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总是企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当然,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总之,在我国,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能弱化、虚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体现在实实在在的具体工作中,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确保党的领导真正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做到"三统一""四善于":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需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战略举措,是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要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和程序,着力破除深层次体制难题,努力从制度安排上发挥党的领导这个最大体制优势,进一步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全面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执行。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建设真正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压实地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开辟了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新境界,为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虽然各有侧重,但内在关联、密不可分。一方面,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我们党是全世界最大的执政党,在人口最多的中国长期执政,如果不能把党的各项工作纳入党内法规轨道,不能严格按制度治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会落空。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法律为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提供了基本行为规则,全党都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实现不了,依规治党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充分发挥二者的互补性作用,努力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新格局。要加快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注重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律既不能脱节断档,也不能交叉重复,更不能错位越位。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和法治的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持续增强党依法执政的本领,既要增强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本领,也要增强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本领,切实履行好党在新时代执政兴国的历史使命。
四、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性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性破坏作用。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法治能否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直接决定着法治中国能否建成。要把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切入点。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一把手抓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关键中的关键。党政主要负责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要亲力亲为,不当甩手掌柜,不搞花架子。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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