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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理论文章-33篇(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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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确保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新型政党制度的核心,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最本质的特征。《条例》确保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领导。《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协商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条例》不仅明确了政治协商工作谁来领导,而且对领导什么怎样领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原则;《条例》明确,"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研究决定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政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条例》还分别明确了地方党委、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以及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从而,细化、压实了三方面协商领导机关的责任。《条例》还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视角、从协商过程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在政治协商活动的筹备、开展、成果运用和反馈、保障机制等各环节中的职责,有效确保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之所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具有政治协商的传统。开展政治协商工作,并非新鲜事物。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政治协商概念不清、定位不准、职责不明、保障不力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谋划,统筹协调,首次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治协商的概念、形式、内容,确定了政治协商的参加范围、基本原则,规范了政治协商活动筹备、开展、成果运用和反馈、保障机制,从而,使政治协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条例》首次明确了政治协商的概念,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内涵和外延。《条例》把政治协商的外延确定为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两种基本形式。把政治协商的内涵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从而,既廓清了政治协商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其他协商的区别,更加有利于发挥政治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带动、辐射和影响其他协商的发展和完善,进而,有效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又廓清了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关系,两者各有偏重和分工、相得益彰。政党协商具有小范围、高层次和政治性的特点,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直接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则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和社会性,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

《条例》首次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内容,科学规范了协商什么的问题。《条例》明确,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条例》首次确定了政治协商的参加范围,使政治协商主体更加规范。《条例》明确,政党协商的参加范围是: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参加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条例》首次确定了政治协商的原则,使政治协商工作更加科学有效。《条例》明确,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等基本原则。

《条例》设专章分别规范了政治协商活动的筹备、开展、成果运用和反馈、保障机制等,明确了中共党委、政协党组、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职责,使政治协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机制保障,真正实现了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有党内法规的有力保障,新的征程上,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将更加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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