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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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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精神,X市决定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以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文将从工作机制建立的背景、目标、原则、组织架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例外规定、审查方式、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与目标

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在促进经济健康增长、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经济运行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X市决定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目标

保障公平竞争: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谁制定,谁审查: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前,起草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对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的,提出申请由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法制部门把握不准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组织架构

领导机构

X市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推进。

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跨部门合作,推动工作落实。

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聘请法律、经济、竞争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相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审查范围

X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覆盖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

五、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确保特许经营权授予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防止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机会。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确保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防止政策资源的不当配置。

(2)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各类保证金,减轻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防止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保障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

六、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的科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科室、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七、审查方式

1.自我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对自我审查把握不准的,可以申请由法制部门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3.联合审查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各参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八、实施步骤

1.率先规范增量

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2.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及相关文件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3.定期评估完善

按规定定期清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4.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认识和理解。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升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5.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将作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九、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X市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完善配套制度

结合X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审查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3.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政策制定科室、单位的监督考核力度,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审查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开展在线审查等,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是X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X市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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