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交流发言:坚守清正廉洁的纪律底线
党纪学习教育交流发言:坚守清正廉洁的纪律底线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专章规定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开列了违反廉洁纪律的负面清单,共计28条。《条例》多为禁止性规定,详细罗列了党员和领导干部不能触碰的廉洁纪律红线。这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显不同,《准则》多正面倡导,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起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可见,《条例》与《准则》共同构成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纪律的全方位要求和全周期管理。
《条例》有关廉洁纪律的规定,充分彰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与此同时,《条例》与2022年2月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相配合,有利于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助推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都有珍惜名节、注重操守、干净为官的传统。中国古典文献中,"廉"和"洁"是分开理解的。"洁"主要指"不污",而"廉"的含义则几经变迁,最初指房屋的转角之处,取其逼仄之意。其后,由"有棱有角"之意引申出指人讲原则、正直端方。大约到了宋代,"廉"才有了今天与"贪"相对应的"有分辨,不妄取"的含义。违反廉洁纪律的本质,就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私。党员干部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行为极大侵害了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发布的落马官员"双开"通报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可谓俯拾皆是。常见的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只有党员领导干部才能以权谋私,普通党员干部也有机会分配、处置或调动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因此,不在于党员干部的级别有多高,而需要关注其所处的职位。央视专题片《零容忍》曾经报道过一位年轻干部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安徽省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95后"工作人员张雨杰,利用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待市民收取买房托管资金的便利条件,采取收款不入账、伪造收款凭据等方式陆续侵吞了公款6900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条例》关于"廉洁纪律"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四方面的新特点和新要求。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二是聚焦"由风及腐、风腐同治";三是完善了对党员干部全周期管理;四是提高了对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要求。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决不允许搞特权"、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后,党的XX大报告再次强调,"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被写入党的XX大党章修正案。与之相应,《条例》在第94条也同样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旗帜鲜明反特权是对历史规律的深刻把握。河南内乡县一座古县衙有这么一副对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此联以浅显的语言揭示了官民关系。共产党人也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有什么理由搞特殊呢?中央苏区时期,苏区的干部从中央政府主席到伙夫马夫都没有工资报酬,只发生活费。毛泽东、朱德等中央苏区领导人住的是普普通通的民房,吃的是红米饭、南瓜汤,和广大群众同呼吸、共命运。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八届二中全会。鉴于波匈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会议提出要防止党内产生特权阶层。周恩来在会上指出:"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生活特殊,讲究排场,中国的统治阶级过去是这样的,我们也很容易这样做",刘少奇还特别指出工资、汽车喇叭、买猪肉和花生米等特权原则上应该取消。旗帜鲜明反特权也是对反腐现实的清醒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四风"、反腐败,锲而不舍抓作风建设,都是在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斗争。特权是腐败的催化剂,很多腐败问题都由特权现象带来的不正之风而肇始,例如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反腐败必先反特权,从源头上消除腐败问题,就要深层次解决特权问题。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虽然在性质、程度和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别,但究其本质都是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无视群众利益的外化表现,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条例》充实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依据。当前"四风"问题不断变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违规送礼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旨在靶向施治,与时俱进纠"四风"。礼尚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就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条例》还增补了违规接待(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和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这充分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梳理各地退休干部被查处的案例,有的在职时便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企图利用退休逃避惩罚,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直至"东窗事发";有的妄图躲避调查,与管理服务对象约定,待退休后再兑现"好处费",上演"期权式腐败"。针对"退而不休"的现象,《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将受到党纪处分。《条例》第105条完善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的规制,新增了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聘用"的情形。《条例》新增的第106条针对离职退休后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利,或者为他人谋利,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规定了相应的处分。这警示党员领导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确保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把"余热"发挥在正道上。
《条例》提高了对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要求。《条例》第96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得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利;《条例》第104条新增了对党员干部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规制;《条例》第107条新增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兜底性条款。上述规定一方面进一步防范了由党员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而可能带来的廉洁风险,引导上述人员破除利用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谋利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另一方面,对党员干部管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党员干部不得纵容、默许上述人员利用其特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行为,同时负有纠正的义务。
初心易得,始终难守。共产党人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应严守廉洁纪律,牢记权为民所用,经常对照廉洁纪律各项规定,注重在日常点滴处防微杜渐,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以上发言,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