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在市工商联座谈会上的发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事关全局
主任在市工商联座谈会上的发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事关全局
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朋友:
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座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及时性,大家已多有阐述。确实,这部法律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中,排序居于首位的并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或者全民守法,而是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至关重要,因为良法方能善治,而科学立法要求民主立法,我们此次召开座谈会正是民主立法的生动体现。我认为前面领导和企业家发表的意见十分重要且非常接地气,对此我深有同感。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也参与了众多立法项目。我觉得这个草案在立法技术方面至少存在十个以上问题,但今天我不在此汇报,我们会有专门的修改意见递送给相应的立法机关。
接下来,我浅谈一下个人见解。首先,《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国家立法、人大立法,具有方向性、纲领性、原则性和指导性。它并非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毕竟我们已有国务院专门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部法律是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优化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目的不是管理民营经济,而是要通过各种途径从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既然是促进,就需明确从哪些方面进行促进,立法应该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对于草案,我总结为四个要点,即亮点、重点、难点和焦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一个尝试,有新的亮点。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提到了党的领导,包括民营经济发展要坚持党的领导、民营经济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民营经济的企业家和经营者要坚持党的领导。草案第四十三条提到了国家安全,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国际、国内形势非常复杂,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当中要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国家的安全。民营经济坚持党的领导这种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国家安全的要求,在以往未得到如此高度重视,这是一个亮点。
其次,这部法律的重点究竟在哪里?我觉得重点有两个,一个是平等竞争,各位企业家讲得比较多的就是平等竞争,也通过很多方面来体现。最近我们正在做一项工作,由省政府具体部署,对我们各个省级机关以前制定发布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只要这些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里面涉及到企业准入巿场不公平、影响公平竞争的,要么就废止,要么就修改。我们也承担了其中很大一部分工作量,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今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一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并从8月1日开始实施。如今各个机关都在学习、宣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后各级机关的文件不能随意出台,不能随便发布一个政策就出现新的不公平。我们政府对外签订行政协议也要体现公平。所以,纲领性的法律针对民营经济,首先要保证民营经济的主体平等参与市场,只有这样,市场才能发挥调节作用,而不是制定一些政策法规通过权力来体现差异化。第二个重点就是鼓励创新,我们民营经济最活跃,具有多元化特点,涉及面比较广。对于一些重点产业,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这三大领域中发展,草案中的相关表达还欠准确。为何强调涉外领域呢?整个世界就是一个地球村,所以民营经济出海也是很重要的。民营经济在出海的过程当中,我们的政策供给是不是能跟得上,是不是能够有一些比较有力的支持。所以就要鼓励创新、平等竞争。这也是草案当中要解决的问题。这部法律到底科不科学,就看有没有遗漏什么东西。因为现在只是草案,这部法律实施了以后,会不会因为有些法律规则没有写进去,导致下面的、后面的法规规章无法落实,我们要关注这个问题。鼓励创新还要有一个容错的机制,民营经济在创新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新兴产业的创新过程中容易犯错。比如说一些平台经济,包括现在一些数据经济有一些新的问题。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一些异常情况,与原来传统的思维不同,那么是否要追责?所以这个问题必须写进去,这是一个重点问题。
第三,我要谈的是难点,这个难点在哪里呢?我认为难点在于制度保障,制度供给是否完备。我们现在经常讲政府机关管理要闭环管理。那么我们现在最担心的是什么呢?最担心的是"民营企业家要么在监狱,要么在走向监狱的路上"。我们也很害怕把经济问题当作刑事问题来处理;我们也很害怕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现在有的地方财政经济状况不佳,把打击犯罪、追赃变成了逐利性的事情,这是非常可怕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该如何纠偏呢?所以大家会上都提出了这个问题,如果有人这样错误地做了该怎么办呢?明确了不准做的事情很多,但如果真的做错了又该如何纠错呢?上级有权机关应如何依法定规定的程序处理、给予合法适当的处分?若不落实,就无法形成闭环。
第四个需要关注的就是焦点,即我们企业家、民营企业最担心最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自由,不能随便剥夺民营企业家的自由。第二个就是我们的产权保护、物权保护。能不能把后续的追责纠偏做到让我们在实践当中可操作。有的时候,企业家纷纷找工商联,工商联也只能做一些专家论证,好像并不够,对于发函问题也很慎重,因为不能干预办案。所以到底怎么来做,我们还没看到这个追责案例,追责案例能不能公开化,以后就拿这个做例子。遇到相应的这种情况,我们就应该按照追责案例进行追责,我们企业家就能吃个定心丸。如何对目前存在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严格区分,没有这种阶段性的、过程性的监督,没有纠偏追责的程序,没有公开相应的信息,这是最大的问题。与企业家们刚才提到的诚信、限高、失信、信用恢复等问题相比,更严重的是人身自由被违法、不适当限制,把企业家轻易关起来半年或者更长时间,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所以我觉得这个是我们要特别关注的焦点问题。再比如,企业家涉及的比较多的犯罪行为往往是行贿、串通投标等。主要和经济有关,跟公司经营、纳税有关的,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影响了国家经济制度,并不一定要把相关人员关起来,另外像这样的案件能不能加大取保候审的比例,有关部门可以查案,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关起来,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因为他们较少有人身危险性。所以我们要把这个意见表达上去,可以梳理一下企业家容易涉嫌哪些罪名,如果说不对他进行人身羁押的话,到底会有哪些风险。这个问题我觉得一定要解决,否则就会给一些"捞人"的骗子招摇撞骗的空间。我相信这是一个焦点问题,是一个普遍关切的问题。
刚才一位企业家提到一点我也觉得很重要,就是如何恢复信用。是否有一个期限的约束。还有个人破产,他可以依法破产,深圳在这一块已经走在前面了,属于地方上的探索,但是不是国家层面的。草案目前的立法问题很多,草案有的条款用的是"探索",有的条款用的是"鼓励",有的时候是"大力支持",这些文字都是倡导性用词,所以它需要下一步、下一个层次的立法去落实,比如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可以颁布一个我们江苏的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就像《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一样。我们江苏可以率先做一些探讨,不与上位法冲突,把它落实得更具体。现在,我们江苏也要在地方立法上做示范,让我们江苏的立法也走在全国前面。
今天,我们企业家非常难得地坐在一起,大家可以提一些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可行性、建设性的建议,相信立法机关、相关部门还是非常感兴趣的。下一步就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如何落实草案定稿后的一些规定,比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我们可以把各地各部门的一些成功经验、做法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来保障、支持、促进企业家、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