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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100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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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100个知识点

1.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时间:2024年4月至7月。

2.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3.党纪学习教育的目的: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4.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5.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6.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要压实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力戒形式主义,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8.《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9.目前执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自2003年12月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第三次修订。

10.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1.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警告(影响期一年)、严重警告(一年半)、撤销党内职务(两年)、留党察看(不超过两年)、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入党)。

12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两种处理方式:改组、解散。

13.党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4.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的处分。

15.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的处分。

16.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对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钱色、权色交易等行为的处分。

17.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条例》第九章规定了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行为的处分。

18.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失泄密,党组织失职,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处分。

19.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条例》第十一章规定了对生活奢靡、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行为的处分。

20.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2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2.对留党察看期限分为几种: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三种权力?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4.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25.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26.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

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27.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8.对于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应如何处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9.对于受到处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应如何处理?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30.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情形有:①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②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③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3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②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③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④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⑤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⑥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⑦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2.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①强迫、唆使他人违纪;②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③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④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⑤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33.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有:

①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②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④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34.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分类:①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③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5.违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36.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规定:①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③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37.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55条主要新增内容: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核心要点:新增结交、充当政治骗子规定)

38.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57条主要新增内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核心要点:新增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39.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主要的新增内容: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核心要点:新增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40.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07条主要新增内容: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对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核心要点:新增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

41.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22条主要修订内容:充实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2.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30条主要修订内容: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3.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32条主要新增内容:新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内容。《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44.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39条主要新增内容:新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内容。新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内容):《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

45.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153条主要新增内容: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46.廉洁自律"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47.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革命。

48.自我革命的"三个重大问题":"为什么要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为什么能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

49.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问题,即: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跳出历史周期率为战略目标,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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