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有关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党委是全乡各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治蜀兴川总体布局,对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乡党委工作运行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精神与本乡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乡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四条乡党委领导本乡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武装部部长以及承担中心工作、担负重要职能的人大主席组成。
第六条乡党委委员职数为7人,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乡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乡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县委审批。新当选的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第七条马烈乡党委下设2个基层党总支。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经乡党委批准,每个村设2个党支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要求,理顺与上级部门工作关系,做到权责相宜;做好驻乡单位的管理和工作调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九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党政办事机构。健全落实首问负责制、干部职工工作承诺、述职及业绩公示制度、AB岗补位制、干部请销假制度、同类错误反思制度等。推行为民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乡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完成新一届党委、纪委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讨论本乡党委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党员大会闭会后,每年可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乡党委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主要内容是听取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开展述职述廉及需在党员大会上完成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在书记外出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和乡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但要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宣传委员、统战委员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其他党委委员的工作,协助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组织委员主要协助党委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乡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乡党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党委委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健全落实党员及人大代表旁听乡党委会议制度,乡党委要及时向党员及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邀请列席有关会议,征求党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乡党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乡党委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每月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每半年向县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落实乡党委书记、村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对抓基层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党组织书记进行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委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乡党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五条乡党委及其成员应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乡党委班子成员要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建立职工集中学习制度,村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建立工作作风投诉事项处理办法、村干部作风建设巡查制度、班子成员执行力考评制度,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乡党委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精神为前提。一般情况下,乡党委每半年要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在研究涉及全乡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执行县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作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绝不先斩后奏。
第十七条乡党委支持和保证村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乡党委作出村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要先征求村党组织意见。需要乡村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在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乡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其他委员的监督。乡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乡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乡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
第二十条乡党委委员代表乡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乡党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凡属本乡工作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程序规定,经过乡党委会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主要研究决定本乡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乡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召开乡党委会其他重要会议及有关事项,对拟提请乡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审议乡党委重要文件和领导班子代表马烈乡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乡党委名义上报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对全乡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乡党委会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五)每年听取村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且原则上不少于一次,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听取乡党委述责述廉。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对马烈乡及各村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县委报告。
(九)参照《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确需党委会决定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和事关马烈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应当由乡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村党总支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并按程序报批,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研究重大经济事项(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等事关马烈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原则上不请假。确需请假的,由本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简要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和看法;乡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乡党委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党委会由党政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报乡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印发乡党委委员。党政办根据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有关村党总支和其他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乡党委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的领导,定期听取人大、政府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人大、政府工作。
第六章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党委应当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乡党委书记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委委员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乡党委应及时批办,研究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督查,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县委专题报告。对上级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批示领导或者交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乡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乡党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乡党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乡党委会决定。
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三十条乡党委将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党委会安排事项清单,进一步健全督查督办制度,督察组对乡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乡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报告,督促检查结果作为乡、村干部职工考核评价、提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健全和落实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乡党委中心组要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乡党委根据上级要求,围绕全县、全乡工作大局制定党委中心组年度计划学习内容、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目标要求。年度学习计划在年初制定,阶段性学习安排主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制定,专题学习计划重点围绕某个重要问题提出具体的学习研讨方案。
原则上学习按月进行安排,每年集中学习的专题不少于四个,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十二天。除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内容外,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再选学一些其他方面的理论知识。每年中心组成员要撰写一到两篇学习体会文章。
第三十二条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乡党委书记主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乡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非党委委员的班子成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参加。民主生活会要主题明确、内容集中,注重会议质量,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或具体业务工作会。
第三十三条健全和落实公文运行制度。以乡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具体起草文件的相关人员对文件内容负责,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由党政办校稿、排版,形成签发稿按程序送党委书记审签,送签时需将分管领导审签纸质文档附后。文件由乡党委书记审签后印发正式文件。涉及本乡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文件,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四条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公务活动制度,乡党委应当统筹安排党委委员出席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健全值班带班制度,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乡长轮流在岗带班,其他班子成员轮流值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值班期间须保证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重要情况应当立即请示报告,妥善应对处理;值班情况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值班无故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将在年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完善请销假制度,乡党委委员因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离开本地,须提前3天向党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乡党委委员因私离岗须向党委书记请假。未经请假或超期不上班的,按旷工论,每发生一次扣减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分3分,并在全乡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健全和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重点突出本乡重点和亮点工作以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
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对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紧急性工作及时公开,重要政策规定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经上级党委审批后公开?
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会议公开、公告公示等不同的公开形式。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媒体或在党务公开栏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三十六条健全和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乡干部职工的管理,以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突出个人工作实绩,严格按照各项奖惩规定组织考核。建立健全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班子成员考核办法,突出基层党建、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等考核重点,细化具体标准,对标从严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评先奖优等挂钩。
第八章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七条乡党委向乡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县纪委、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党员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乡党委应当有计划的邀请乡党员、乡人大代表列席党委会,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员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员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乡党委成立督查组,定期对村党总支党建工作运转及成员履职情况、干部作风建设及其他乡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软弱涣散、开展工作不力的基层党组织,进行专项整顿;对不称职、不胜任的党组织成员特别是书记,坚决调整撤换。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乡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