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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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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思考

2017年,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的任务基本完成。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已成为公证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现结合X县公证处改革的情况谈一些思考。

一、X县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情况

(一)县公证处基本情况。X县公证处成立于1982年9月,属于改革开放后云南省第一批成立的县级公证机构,属于行政机关。现有执业公证员3人(事业在编1人,合同制2人)。

(二)体制改革情况。1993年划为事业单位,1999年1月划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4年12月30日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2017年12月15日从"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调整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三)机制创新情况

1.1999年,划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依法纳税、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模式运行,税务机关将县公证处列为"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管理,除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2014年,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给予了更大的从业和经营自主权。

3.2017年,调整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仍继续实行自收自支。

(四)工作成效。1999年,实行面向市场,与财政脱钩"断奶",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县公证处的账面资金不足万元,面临工资难以发放的困境。2014年,办理公证904件,收入90万元;投资19万元改善办公、档案存放条件。2015年办理公证1000件,收入100万元;投资120万元购买业务用房,完成规范化建设,业务用房面积300平方米,固定资产达160万元。2012年9月被玉溪市司法局评为"公证工作30年先进集体",2016年12月被云南省公证协会评为"云南省公证行业第三届文明公证处"。

二、事业体制公证机构面临的困境

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革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目标,是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更加增强活力,能发展壮大,能更好地服务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的公证需求。但是,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将公证机构等同一般事业单位管理,在人事管理、分配制度、财务管理上面临以下困境:

(一)公证机构没有用人的自主权。虽然中央四部委及省出台的文件规定公证机构的编制实行备案制,但备案制属于改革的新生事物,没有具体规定,地方编制机构难予操作,仍然按原规定核定编制,公证机构招录在编人员只能通过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需要的辅助人员大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处理,用人自主权难以落实。

(二)公证机构没有收支分配的自主权。地方财政、人社部门将公证机构等同一般事业单位管理,在编公证人员的工资均按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核定,没有更大的收支分配自主权。

(三)办证积极性受到影响。发展较好、个人收入较高的生产经营类公证机构,突然退回到等同一般事业单位管理,支出受到限制,个人收入降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业务的创新发展和公证员办证的积极性。

三、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的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应按照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00〕53号)、《云南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云司发〔2001〕37号)指导改革,打破束缚公证事业发展的体制障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范围,降低设立门槛。鼓励有发展前景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整体转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调动年富力强、敢闯敢干、热爱公证事业的公证员积极性,激励公证员的创新潜力,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应加强与编制、人社部门协调,制定公证机构编制实行备案制操作的意见,以便全省统一执行,使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真正落实。

(四)进一步深化公证机构收支分配体制改革

1.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实行工效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做法,明确规定:奖励绩效工资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业务总收入的30%;管理规范、业务发展好、业务质量高、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处,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公证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

2.鼓励公证机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后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分配方案。按照(玉司发〔2017〕51号)文件第二条第6项"确定为公益二类,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只要公证机构愿意,均可以申请批准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3.给予公证机构收支分配政策倾斜。参照湖北省的做法:"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公益二类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对业务发展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给予适当倾斜。不纳入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自负盈亏,业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自主决定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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