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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开展诫勉谈话工作的情况报告(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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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诫勉谈话的意见建议

(一)明确诫勉谈话对象。诫勉谈话应适用于在监督问责、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失职失责情节较轻需要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规范诫勉谈话实施过程。从"把握运用政策、讲究方法策略、做好心理疏导、保证过程安全"等方面入手,制定详细的诫勉谈话实施方案,严格把控过程,确保见事见效。谈话人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有关要求;谈话不绕弯子、不兜圈子,直接揭短亮丑,直指问题要害,明确责任所在,触及灵魂深处;诫勉谈话对象对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诫勉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谈话人对诫勉谈话的要求、诫勉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等情况,做好诫勉谈话记录,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对后签名捺印。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写入书面说明。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做好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诫勉谈话并不是"一谈了之",被谈话人要在谈话结束后写出个人检查,由纪委监委逐一对是否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是否有醒悟悔改认识、是否整改态度坚决等内容进行审查,以检验诫勉谈话成效。剖析不深刻、谈认识轻描淡写要退回重新撰写。与此同时,纪委监委要及时与组织部对接被谈话人诫勉期限、年度考核等次等事项,被谈话人要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把所涉及到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纪委监委要定期了解被谈话人思想及工作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延长诫勉期;对延长诫勉期后仍不整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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