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部署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X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X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X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重要历史节点,人口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本次人口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住房等方面情况,准确把握人口变化趋势特征,为完善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大力实施"533战略规划"、全面实现"三大定位"战略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时点、对象、内容及普查表式
普查时点:2020年X月X日零时。
普查对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X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口在X县内但在县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X县内短期停留的区域外人员。
普查内容: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表式: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具体分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短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四张表式。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
四、普查方法
(一)普查原则。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即"户籍地和居住地两头登",保证不漏登。
(二)普查登记。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方式进行,鼓励支持普查对象利用网络自主填报。
(三)数据采集。普查数据采集原则上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采取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
(四)信息填报。普查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在户口整顿基础上对所负责普查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精准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户主姓名底册》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并参考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认真进行比对复查,确保普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五、普查职责分工
(一)统一领导。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揽总、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在X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二)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在X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全面把握人口普查各项要求,定岗定人定责,重点部门应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支持、协助人口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县统计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的各项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人口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设备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成立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办公室,制定户口整顿具体方法和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派出所提供户口整顿相关资料;提供相关人口基础资料;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督促各派出所参与普查登记入户工作;参与、协助开展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普查登记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提供最新行政区划资料;提供死亡人口殡葬相关行政记录;参与、协助开展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协调及保障工作;指导普查经费使用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第三次国土调查形成的数字化地理影像资料;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开展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负责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对象住房信息比对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市管理和建设部门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参与、协助做好建筑工地内居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分娩、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参与、协助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县纪委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人口普查职能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开展人口普查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督促台办、侨办配合做好人口普查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港、澳、台和外籍人口普查登记和人口数据发布工作。
县政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基层网格化管理运用于人口普查相关工作;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网格员力量积极参与、协助人口普查;督促相关司法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参与、配合人口普查。
县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有关宣传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常住人员、信徒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协调民族地区的普查登记工作。
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负责配合组织、协调、督促各类学校的普查宣传、登记工作;协调、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机构(含高校)提供在校生相关行政记录。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普查宣传及登记工作,履行自身职责参与、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加社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工作;提供人口普查所需人才档案信息、就业信息等;组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保障平台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抽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的普查宣传及登记工作。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协助开展酒店、宾馆等场所暂住人口、常住人口普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县内救援人员以及下属消防管理未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的普查信息登记;组织做好人口普查中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全县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人口普查所需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调配等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物业公司配合做好小区宣传、入户登记等工作,做好人口普查对象住房信息登记的业务指导工作和比对工作。
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协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所需参加医保人员行政记录比对工作。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保障人口普查所需通信行业资源;协助各运营商做好人口普查短信宣传和调查相关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现役军人、军队管理未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文职人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在营区内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不在军队营区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国网X供电公司负责为普查登记信息与居民用电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指导各级电力公司提供调查期间居民用电户和用电量等相关记录。
(三)分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内的人口普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口普查工作小组,协助乡镇(街道)人普领导机构做好宣传动员,并组织力量完成本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四)共同参与。全县各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配合完成普查工作。
六、普查工作阶段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全县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9年X月-2020年X月)
1.组建各级普查机构(2019年X月-2020年X月)
2.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2020年X月-X月)
3.开展人口普查宣传,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2020年X月-X月)
4.制定重点环节工作细则(2020年X月-X月)
5.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2020年X月-X月)
6.进行全面户口整顿(2020年X月-X月)
7.整理部门数据(2020年X月-X月)
8.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020年X月-X月)
9.开展摸底工作(2020年X月-X月)
10.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20年X月)
(二)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X月)
1.普查员入户登记(2020年X月)
2.进行比对复查及质量抽查(2020年X月)
(三)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X月-2022年X月)
1.数据质量审核、验收(2020年X月-X月)
2.行业、职业编码(2020年X月-X月)
3.数据处理(2020年X月-2021年X月)
4.数据汇总(2021年X月-X月)
5.数据质量评估与报告(2021年X月-X月)
6.发布主要数据公报(2021年X月)
7.普查资料开发利用(2020年X月-2022年X月)
8.工作总结表彰(2021年X月-2022年X月)
七、普查质量控制
X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级、各部门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各阶段工作要求,强化各阶段质量控制、抽查、验收,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
八、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文件要求,本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要在保证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下,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九、普查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短信推广、移动喇叭等宣传渠道基础上,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十、普查人员的选聘、培训
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选聘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公开选拔、择优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各地要建立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名录,名录要包含其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随时掌握情况。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综合素质良好、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熟悉当地情况、熟练使用电子设备、沟通能力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要加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提升思想政治水平,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明确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十一、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
X县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人口普查登记信息;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虚报假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数据、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相关部门(单位)对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拒绝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其他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开展人口普查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纪律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可根据本方案制定人口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进度表和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五)本方案由X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