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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7篇(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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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化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以设立在老旧小区的民政服务机构为重点,积极协调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物业单位全面排查机构的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等部位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机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6.深化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政领域各类在建工程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和措施、不按规定检验主要管材、未经验收合格投运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四)进一步深化技防物防

7.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将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纳入民政服务机构通气验收检查内容,确保新增用户全面安装使用;以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加大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推广普及力度,2022年年底前完成既有单位用户和新增用户安全装置安装,强化安全装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8.建立完善城镇困难群众燃气用户清单。一要加强摸底排查,进一步了解掌握城镇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家庭人员信息,特别是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信息。二要加强与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信息数据交叉比对,建立信息数据动态更新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第一时间纳入用户清单范围。三要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城镇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以方便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安装燃气安全装置、保障困难群众用气安全。(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社会救助科、低保中心)

(五)进一步深化监督执法

9.全面整顿燃气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全区民政领域在建工程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安全责任制,严禁使用无资质或超资质登记单位承揽燃气工程;杜绝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燃气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和清退。(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规划财务科,各项目法人单位)

10.全面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采买秩序。全区民政机关和民政服务机构要牢牢把住招标采购关口,严禁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六)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

11.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积极主动取得应急部门支持,制定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加大无脚本演练、应急测试拉练力度,开展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演练,强化演练评估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2月中旬)。局办公室对照《xx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xx市民政局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

(二)深化排查(2022年2月至3月底)。深化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立查立改,建立健全本地区民政领域燃气安全整治排查基础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底)。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按"五定"原则立查立改,通过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等手段方法,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制度机制完善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底)。强化措施推进重大隐患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安全工作统一安排,采取强有力的人、财、物保障措施,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环境。要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组织力量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常态化跟踪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并严格对标开展考核,严肃奖惩和追责问责。要对燃气使用、建设、运行等环节,以及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风险隐患整改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人等群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要加强本辖区的督导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同时,要畅通并广泛宣传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作用。

(三)加强督导考核。区民政局要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街镇民政工作相关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相关科室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5月18日、8月18日、11月18日之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局办公室。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以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谨的工作作风、最严厉的执法处罚、最严肃的追责问责,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镇、各有关部门、经开区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的组织起来,实实在在的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

1."百日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牵头组织,将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运、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成立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3.各镇、经开区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4.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调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

2.县城管局:建立快速处罚通道,负责对未安装燃气报警器、

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处罚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

3.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燃气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6.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7.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县交运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9.县教育局、民政局、文旅体局、卫健委: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10.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抓实四项重点任务

1.县住建局要会同城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县住建局要会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县住建局要会同城管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4.各镇和开发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网格,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明确每个网格内社区、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责任人,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检查整改。充分发挥村和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作用,发现隐患问题,立即告知具体责任人进行整改。

(四)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

1.县住建局要抽调或聘请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

2.新奥燃气公司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加快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3.各镇、各部门、经开区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

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1.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由县城管局落实)

2.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县住建局会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督促燃气企业落实)

3.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由县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落实)

4.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住建局落实)

5.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县住建局会同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落实)

(六)强化督导检查

1.党委政府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企业、餐饮单位。

2.县安委办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层面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3.县"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县级督导组,督导各属地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味剂;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不符合《马鞍山市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要求。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燃气排查治理、"打非治违"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要组织开展"穿透式"事故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街道、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强化工作统筹。当前餐饮等重点燃气使用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级)

为深刻汲取近期各类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市城镇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议部署和《xx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站在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二、行动目标

统一思想,集中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坚决的行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要求,实现"331"行动目标,"3"即突出集中力量解决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排查治理燃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三个关键","3"即落实燃气安全领域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用户)主体"三个责任","1"即坚决防范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三、整治内容

此次"百日行动"聚焦公共活动场所,围绕"抓实一个重点、聚焦三项任务、突出五个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整治一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一个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三项任务

1.安全自查培训。督促指导辖区内饭店、宾馆、食堂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安全检查服务。组织燃气企业对饭店、宾馆、食堂等使用燃气的公共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专家技术服务。各县区要组织力量聘请专家对重点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置。

三项任务不分阶段、同步推进。

(三)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搬照抄、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

(5)未按规定加臭(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1)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检和实施定期检验(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问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燃气使用环节:

(1)管道燃气用户未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未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灶具未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燃气用户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石油气调压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饭店、宾馆、食堂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燃气灶具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燃气管线施工环节:

(1)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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