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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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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怀柔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下简称"责任制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等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责任制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条责任制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的情况;

(二)严明党的纪律的情况;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的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15条、区委21条实施意见,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

(五)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六)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九)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情况;

(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的情况,以及对落实"两个责任"进行检查考核的情况;

(十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管班子、带队伍、作表率的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开展执纪检查的情况;

(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15条、区委21条实施意见以及党风政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开展执纪监督的情况;

(五)对同级党委和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的情况;

(六)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廉政宣传教育的情况。

第六条检查考核上一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检查考核对中央、北京市、怀柔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九条各级责任制检查考核机构应根据党委(党组)部署安排,制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细化检查考核的范围对象、重点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责任制检查考核可以采取自查自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主评议、现场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被检查考核单位按照责任制检查考核确定的内容和评价指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对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书面报告上一级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

(二)日常检查。通过日常动态评估、不定期走访、电子监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日常工作表现作出量化评价。

(三)专项检查。组织职能部门针对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进行专门检查。

(四)民主评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党员、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党风政风监督员等,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五)现场检查。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结合自查自评、日常检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对全部或部分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六)社会评价。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通过采取社会调查、网上公开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价。

上述检查考核方式可单独实施,也可多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并根据每年工作重点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反馈整改。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形成对被检查考核单位的意见,并书面反馈。

被检查考核单位党组织应针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自收到书面反馈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

第十三条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向同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应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考察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情况通报。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及被检查考核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跟踪督查。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七条实施约谈。对年度考核排名后两位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约谈。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在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存在问题的,根据《怀柔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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