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共XX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XX县建章立制夯基础堵漏洞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实施意见》(XX发(2020)4号)落地落实,以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压倒性态势。
第二条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标本兼治,把政治督导放在首位,压实政治责任、解决难点问题、加强工作监督、校正工作偏差、推进工作落实、回应群众期待,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第三条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参与,主要采取集中督导、特派督导、挂牌督办、通报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主要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点工作落实、重点案件办理、重点线核查处置、重点地方和重点行业领域工作情况等开展督导督办。对象为各乡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章集中督导
第五条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制定督导工作方案,组成督导组定期开展集中督导。每年组织1次集中督导。
第六条乡级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现职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督导组成员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选调。每个督导组需配备1名纪委监委的同志。
第七条集中督导主要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一)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扫黑除恶决策部署。
(二)坚持常态化、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政治责任,持续宣传发动,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情况、部署情况;
(三)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整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情况;
(四)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情况;
(五)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干扰侵蚀、家族宗族势力;影响、宗教势力渗透等问题,建强基层战斗堡垒情况;
(六)建立健全并落实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工作机制情况;
(七)全国、省、市、县、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集中督导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10天左右。工作步骤为行前准备、督导开展、提交报告、意见反馈、移交移送、督促整改。督导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明察暗访和案卷评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督导组于督导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导报告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督导报告经批准后,由督导组组长向被督导部门反馈。被督导部门在督导反馈后1个月内向组织督导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报整改方案,并在3个月内报整改情况。
第三章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涉黑涉恶案件或针对重点地方、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挂牌督办,有效推动破解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第十五条乡级每年视情挂牌督办一批涉黑涉恶案件。乡级视情对扫黑除恶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涉黑涉恶案件挂牌督办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办案单位组织实施。被挂牌督办的村、部门应认真依法推动案件办理,定期报送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挂牌督办的单位依据案件办理效果决定是否摘牌。
第十七条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通报约谈
第十八条乡级坚持"7+X"清单常态调度,适当形式定
期通报各村支部书记和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十九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对存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不力、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等情况的村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第二十条被通报或约谈的村和部门应制定整改方
案,明确责任人、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督导督办结果作为扫黑除恶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移交乡党建办,作为被督导督办村和部门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对发现的党员干部及其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委监委。
第二十三条对好的典型予以总结推广,对整改不力的乡村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对引起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查究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神泉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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