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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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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建设,树立巡察干部良好形象,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巡察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XX县委巡察组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开展后评估,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正人先正己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岗位特点,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评估成果与巡察监督质量相协调。

第三条后评估工作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巡察办组建后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一般在县委巡察组反馈后进行。

第四条评估内容

(一)执行政治纪律情况,是否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是否坚持"五个必须",是否存在"七个有之"的行为。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是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精神;是否严格执行县委巡察工作"十不准"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坚持轻车简从;是否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按标准食宿;是否据实报销差旅、补助费用;是否搞层层陪同、以巡察为名变相参观游玩。

(三)执行组织纪律情况,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等工作制度,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是否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是否违反规定,利用巡察工作职务影响或便利为他人岗位调整、职务晋升、事项办理等事宜说情打招呼等。

(四)执行廉洁纪律情况,是否打着巡察的旗号办私事、干私活、谋取不当利益;是否以巡谋私,违规收受被巡察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烟酒、土特产、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是否要求被巡察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通讯、洗衣、健身、医疗等费用;是否参与用公款支付或与巡察工作关联的个人出资的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

(五)执行群众纪律情况,是否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巡察受理范围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是否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处理投诉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存在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等行为。

(六)执行工作纪律情况,是否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等失职渎职情形;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巡察真实情况,或歪曲捏造事实等现象;是否存在未经请示报告单独会见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人员、私自离开驻地等情况;是否存在隐瞒个人回避事项,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等情况;是否存在插手干预被巡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是否存在借机出售物品;是否存在超越巡察工作权限、违规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提出调整干部意见建议、行使执纪审查职责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七)执行生活纪律情况,是否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是否公款吃喝;是否在巡察工作期间饮酒;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有损巡察干部形象和声誉。

(八)遵守保密纪律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严守保密纪律红线;是否跑风漏气、故意或过失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九)违反其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后评估工作在县委巡察组自评估基础上,主要采取向被巡察党组织及相关部门走访了解、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审核开支等方式进行。

(一)自评估。巡察组对照上述评估内容,对巡察期间执行各项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自查自评表》,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经巡察组组长签字后报县委巡察办。自查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巡察组在巡察期间执行各项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问卷调查。选择被巡察党组织同巡察组接触较多、熟悉了解情况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分别发放《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调查问卷》,就相关评估内容开展问卷调研,了解巡察组巡察期间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县直单位发放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镇(街道办)发放范围一般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属村(社区)"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学校、卫生院等驻地单位负责人,食宿接待单位负责同志,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调查问卷由后评估工作组负责发放和收集汇总。

(三)个别谈话。谈话主要围绕巡察组在巡察期间作风纪律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开展,深入了解巡察组遵守纪律、作风等情况。县直单位谈话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延伸巡察和下沉了解单位的负责人,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工作联络组同志,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镇(街道办)谈话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延伸巡察和下沉了解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所属村(社区)"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学校、卫生院等驻地单位负责人,食宿接待单位负责同志和部分工作人员,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谈话采取约谈或上门走访等形式,不固定谈话地点。谈话人员名单由后评估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受理信访。县委巡察办负责汇总整理反映巡察组巡察期间和反馈后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深入分析研判,及时调查处理。

(五)审核开支。对县委巡察组在进驻巡察期间的工作人员出勤费用清单和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直接支出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了解被巡察单位是否承担或补贴应由巡察组支付的费用,以及承担其他支出;了解巡察组勤俭节约、严格经费开支情况。

后评估工作组对照《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自查自评表》所列项目及评分标准,对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作出定量评价;结合巡察组自评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信访了解等情况,对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后评估工作组依据上述情况,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对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总分100分,县委巡察组评估得分=自评估得分×40%+问卷调查得分×15%+个别谈话得分×15%+信访得分×15%+审核开支×15%。县委巡察办根据县委巡察组综合评估得分,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提出评估等次建议,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后评估结果运用

(一)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其结果作为评价巡察组工作质量、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综合评估发现存在涉及巡察干部的不足或问题,情节轻微的,由县委巡察办负责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情节较重、不适宜继续从事县委巡察工作的,对在编巡察干部按程序调离巡察工作岗位,对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和抽调巡察干部函告县委组织部或本人所在单位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经县委巡察办研究,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三)县委巡察办汇总后评估工作发现的问题,建立巡察干部行为规范负面清单,完善巡察工作纪律作风要求,增强巡察机构党建工作和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针对性。

(四)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后评估结果作为对县委巡察组临时党支部抽调党员在巡察组工作期间的思想状况和学习、工作、生活、遵守纪律等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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