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2/2页)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一条对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由校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需要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有关纪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给予责任追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自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校纪委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予以追究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其中对纪律处分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责任追究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纪委、学校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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