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类文稿汇编-55篇(第4/17页)
目录
1.激发黑土地保护内生动力 4
2.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治保障 7
3.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优势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强省建设 13
4.适用审理文书需着重注意什么 24
5.如何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30
6.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刻体现人民性 36
7.如何理解我国的选举 39
8.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5
9.解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新亮点 50
10.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的作用 59
11.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三) 63
12.生前预嘱首次入法意味着什么 70
13.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79
1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82
15.如何坚持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87
16.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93
17.以数字检察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101
18.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09
19.检察听证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发展 115
20.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阔步向前 121
21.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130
22.指引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 136
23.以多样化形式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功能 144
24.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53
25.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162
26.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 提升司法检察"温度" 171
27.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制度保障 176
28.坚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180
29.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 185
30.重大行政决策如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189
31.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立场 193
32.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 202
33.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依法能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07
34.让司法为科技创新赋能 222
35.与时俱进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226
3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丰富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236
37.深刻理解融入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 246
38.协同立法: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 252
39.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258
40.简案快审,让司法公正更快实现 266
41.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 271
42.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275
43.法治呵护"地球之肾" 280
44.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 285
45.用好"冬奥遗产"推进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 293
46.法治社会构建也需"适老化" 299
47.抓住抓好总抓手 303
48.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前进方向 307
49.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316
50.在历史借鉴中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 320
51.着眼司法"深层"促进制度发展完善 329
52.买"非卖品"小样当心安全隐患 337
53.依法应对元宇宙发展中的风险挑战 346
5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奋力谱写依法治江护江兴江新篇章 351
55.法律人眼中的世界图景 359
激发黑土地保护内生动力
2022-08-24
本月以来,黑土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意味着"耕地中的大熊猫"会通过"长牙齿"的硬措施得到更为严密的保护。依法保护黑土地,有利于更好筑牢粮仓,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这离不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努力,必须有效激发其保护黑土地的动力。
黑土地保护法中明确,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作为黑土地的直接利用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会影响黑土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效果,进而影响粮食产能。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否自觉保护黑土地,与其对土地的价值感知密切相关,包括经济、社会、生态和情感价值等多方面。特别是经济价值,对其感知越明显,越容易产生黑土地保护意愿。当前,一些经营者保护黑土地动力不足,出现片面追求产量、重利用、轻养护等行为。对此,需要从技术、产业等层面,激励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平衡黑土地利用的短期效率与长期可持续性。
应提供适应性技术促增产。采用适当的耕作技术是实现黑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前提。在实际生产中,农业生产经营者选择何种耕作技术,往往会详细计算经济账。应进一步研发既能增产降本又适合土壤特性的黑土地保护技术,让经营者尝到技术甜头,感知到保护黑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可通过农业收益险、技术采纳补贴等措施减少经营者的使用顾虑。完善黑土地保护技术服务机制,为经营者提供具体服务方案,让他们知晓采纳新技术需注意的事项,并帮助其解决使用新技术时可能遇到的难题。提升黑土地保护技术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技术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应提高产业层级保增收。如何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者收入,破解"增产不增收"难题,是激发其保护土地动力的关键所在。可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创新链三个方面提高产业层级,助力农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延伸农业产业链,要提高"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层级,大力发展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让农业生产经营者能享受增值收益。提升价值链,应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提升黑土地保护的经济效益。完善创新链,可加快"电子商务+农业营销""互联网+农业服务"等智慧农业发展,通过提供渠道,创新黑土地保护的价值实现形式。
此外,还应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法、耕地保护知识等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作者系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治保障
2022-08-24
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治保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利器"。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在落实和适用该法律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综合治理,广泛参与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征",其产生和发展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因此,惩治有组织犯罪除了通过刑罚方式加以打击之外,更需要构建系统全面的责任体系。反有组织犯罪法总则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要以综合治理、广泛参与、齐抓共管为原则,并细化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一是协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监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宣传教育应与业务工作结合,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媒体网络单位的宣传教育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二是协同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加强组织建设,要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民政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并会同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完成,注重资格审查过程中的线索处置工作。三是协同做好行业监管。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进行情况监测分析,对易发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监察机关等在办案中对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协同做好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的防控。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如农村、城中村等区域,金融放贷、自然资源、工程建设、交通运输、信息网络等经济利益较高的行业,车站码头、娱乐餐饮、商贸集市等场所。五是协同做好网络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除了要立即停止传输以外,还要保存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网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也要对网络传播有关单位进行监管。当然,在强调不同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的同时,也要注重互相制约与权利保障,这些还有待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的进一步细化。
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系列规定体现出对黑恶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惩治,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形成持续威慑;同时也应注重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普通犯罪"拔高"为有组织犯罪,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一是明确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恶势力组织属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制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会经历从小到大、从恶到黑的发展过程,对恶势力组织应抓早抓小,防止其做大做强。二是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软暴力"也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手段。三是明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可采取紧急措施;在刑事案件侦查、公诉阶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在审判阶段要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罪犯实行特别的羁押方式,减刑假释的,要严格适用程序。
为了规范有关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对个人和单位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诸多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要求。一是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势力组织相关的罪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以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以防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不当扩大。二是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该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四是对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有机衔接,统一协调
首先是与刑事实体法的衔接、协调。一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没有在刑法之外对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实体性规定,关于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属于适用刑法的提示性、指引性、衔接性规定。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反有组织犯罪的惩罚与预防,反有组织犯罪法有的条款规定了新的刑罚裁量情节。司法机关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时,要将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刑罚裁量情节与刑法规定的情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再决定刑罚。
其次是与刑事程序法的衔接、协调。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该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31条规定了可采用特殊侦查措施进行犯罪侦查,这些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安排。二是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例如,该法第27条规定的立案前线索核查措施和紧急止付措施,是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三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与刑事诉讼法作出不同规定。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方不利的事实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财产性质认定比较复杂,若严格按照其他犯罪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利于追缴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时,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一方承担。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实施法律时,要特别关注这些规定,既要顾及黑恶犯罪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又要妥善处理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体系的稳定性。
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优势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强省建设
2022-08-23
福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更有条件、更有责任、更有感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得更深、悟得更透、贯彻得更彻底,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上走在前、当先锋、作表率,不断以法治福建建设的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让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八闽大地不断彰显磅礴力量、结出丰硕成果、绽放真理光芒。
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深学笃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根本目的、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和重要保障,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政治的高度,深入分析了错综复杂的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政治逻辑,有力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政治优势,清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政治要求,对于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重大意义。这要求我们要准确把握"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的重要要求,始终牢记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要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要理论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要辩证关系,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我们要深入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加快打造良法善治的法治强省。
习近平法治思想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与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集中体现在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指明了方向、路径和重点。我们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新时代法治福建建设,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了引领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智慧,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以宏大的全球视野、宽厚的人类情怀、强烈的时代意识,深刻洞察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走向,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运用法治和制度规则协调各国关系和利益、坚定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对应对当前国际形势具有战略指导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提出了中国主张。这要求我们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大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涉外斗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深刻感悟特殊职责使命,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时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福建工作17年半,开创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念、推进了一系列重大实践。在法治领域,习近平总书记进行了一系列前瞻性的探索实践,展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高超领导艺术和政治智慧,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这些思想财富、精神财富和实践成果,对福建发展弥足珍贵。近年来,福建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和期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
始终牢记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担任宁德地委书记和福州市委书记期间,面对国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剧变和动荡复杂的形势,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就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法治道路的政治定力,体现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高度自觉,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基础。这些年来,福建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政法工作和法治建设的首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政治建设、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政法队伍从严管理等党管政法的制度体系,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
始终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提及次数最多的词,反复强调要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在宁德、福州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开创并推行"四下基层""四个万家"制度。针对人民群众的呼声,要求严厉整顿劳务中介市场,把坑骗农民工血汗钱的黑中介绳之以法。1996年为"漳州110"题词"人民的保护神"。2000年推动在全国率先出台解决农民工子女读书难等地方法规,批示要求"148"法律服务热线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开心锁""连心桥""守护神"。2001年在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会议上庄严承诺,"群众所关心的,就是我们政府工作的着力点"。这些思考和探索实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多年来,福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福州鼓楼区军门社区调研提出的"三个如何"的重要要求,建设群众家门口的"一站式"执法司法综合服务平台,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全面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狠抓酒驾醉驾专项整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始终牢记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的重要嘱托,坚持以法治守护美丽福建清新福建。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生态文明理念。1988年在厦门筼筜湖治理中提出了"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的20字方针,依法治湖放在第一位。在2000年就提出建设生态省战略。2002年在武平县调研时提出"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林权改革模式,推动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省级集体林权改革文件。这些思考和探索实践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源头活水。这些年,福建出台了《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地方法规,率先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林权登记、生态公益诉讼等改革经验写入地方性法规,探索"补植令"等生态恢复性司法举措,推广"生态司法+"机制,持续提升生态司法保护品牌的影响力,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
始终牢记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以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处在从"海防前线"向"改革开放前沿"的重要转型期,在百业待兴的形势下,他敏锐察觉到法治是服务发展大局、保障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在宁德时就要求"针对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在福州强调要"大力营造一个法制化、按国际惯例办事的投资软环境"。在省长任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经济立法,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公开。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六年七次深入晋江调研,亲自总结提出"晋江经验",依法推动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重要理念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重要论述一脉相承。近年来,福建出台了《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出服务"六稳""六保"和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一系列措施和实施办法,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始终牢记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一体推进的治理理念,坚持以法治规范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在闽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防范风险。1989年在宁德提出"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维护社会稳定,找出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1991年在福州提出"抓住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难点、热点,逐个进行治理,切实抓出成效"。2001年提出要"把依法治省提升为福建发展的大战略",推动出台《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定》,在全国率先聘请国内著名法律专家组成省政府法律顾问团。连续3年与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签订综治责任书,大力整治经济金融安全、偷渡走私、道路交通安全等突出问题。这些探索实践体现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理念。多年来,福建始终遵循和践行这一重要理念,省委书记和省长每年与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签订平安建设责任书,这一制度已坚持24年,形成了"五级书记一起抓、党政同责共同抓"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强省建设,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
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打造法治强省,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福建将充分发挥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这一最为重大而独特的优势,持续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开创的重要法治理念和重大法治实践,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着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筑牢法治根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是"晋江经验"提出20周年。我们要传承弘扬"晋江经验",用法治方式解决好企业融资难、惠企政策落实难、市场准入多头审批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提升案件办理和执行质效,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复杂变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的现实需要,也是反制境外"长臂管辖"的重要支撑。加快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加强执法联动协作,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维权援助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着力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引擎。福建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是福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的积极探索。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得到有关方面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产生较大影响,目前正朝着"立足福建、辐射两岸、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目标坚定前行。下一步,要加快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好配强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泉州海丝国际商事法庭,努力让福建成为"一带一路"商事、海事纠纷处置的首选地。继续引进一批国际化高端法务机构,拓展知识产权、海洋碳汇、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法律业务,完善支持涉外法务人才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高端法治人才落地落户。
着力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提供法治保障。福建是对台工作前沿,区位特殊。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努力把福建建成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的殷切期盼。下一步,我们将对标对表中央对台工作的新要求,以法治福建建设的实践成果充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推进两岸融合发展发挥法治作用。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先行探索,高质量推进福建省涉台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夯实以法促融基础,让惠台政策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在台胞权益保障上先行探索,推动落实台胞台企享有的同等待遇,支持鼓励台胞有序参与司法,有效解决涉台纠纷。在法治交流合作上先行探索,通过举办海峡两岸法学论坛、法学研讨会等促进两岸法学界交流合作,增进互信认同,促进人心回归。
着力在助推创造高品质生活中彰显法治温度。提升服务质效,推广"一网通办""智能+政法服务",整合政务服务窗口、系统和平台,推动服务跨区域远程办理,让政法服务"多上线"、群众办事"少跑腿",打造高品质政法公共服务。坚持法治导向,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区域封锁、病人隔离、交通管控等措施,依法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为网格治理助力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增强法治意识,深入推进法治强省宣传工作,坚持因人制宜、分类指导,推进送法进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活动,让崇法向善成为自觉行动。聚焦宣传实效,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应用,充分挖掘八闽传统文化中的善良风俗、法治内涵,因地制宜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传播力和引导力,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深浸入八闽大地。[!--empirenews.page--]
(作者系福建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适用审理文书需着重注意什么
2022版审理文书适用问题解析之二
2022-08-17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说明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被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等前科劣迹信息。据此,此次修订增加了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说明,主要考虑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不宜作为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审理部门除了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列明被调查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部分)及处分(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外,还要向检察机关提供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掌握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除受处分情况外,掌握被调查人前科劣迹等信息需要排查被调查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况,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被调查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调取与定罪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二、关于涉案财物清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监察机关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承办部门起草的《起诉建议书》的附件《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以下简称《涉案财物清单》)制作《起诉意见书》的附件《涉案财物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需要指出的是,中央纪委2021年12月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所附常用文书格式中也有一个《涉案财物清单》文书模板,两个《涉案财物清单》名称相同、表头相同,但在格式、用途以及制作主体上有所不同。从文书格式上看,审理文书规范的《涉案财物清单》最后一栏需要填写"涉案财物追缴情况说明",具体说明涉案财物追缴的有关情况,重点写明应当追缴的犯罪所得及孳息的数额、已追缴数额、是否追缴到位等情况,而作为涉案财物管理常用文书格式的《涉案财物清单》,其最后一栏需要填写移送、交接单位并由移送、交接人签字,并明确了该文书制作数量及送达归档主体;从用途和制作主体上看,审理文书规范中的《涉案财物清单》作为附件起到对《起诉意见书》补充说明的作用,属于说明类文书,制作使用主体是案件审理部门,而作为涉案财物管理常用文书格式的《涉案财物清单》主要用于案件承办部门与司法机关办理涉案财物交接手续,属于手续类文书,制作使用主体是案件承办部门。
实践中,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经上报审议后,应当及时将审理报告送案件承办部门;对于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涉案财物,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涉案财物清单》,并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上述规定中,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起诉意见书》附件的《涉案财物清单》制作用于与司法机关交接的《涉案财物清单》。
三、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主送机关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落实处分执行主体责任是党委(党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应有之义。为进一步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处分事项的主体责任,《流程及规范》将政务处分决定书的主送单位由"所在单位"调整为"〔…〕地方党委或〔…〕党组(党委)",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处分执行情况由不同主体分头报送的问题。以某省副省长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为例,修订之前,政务处分决定书主送该副省长所在单位,即其任职省份的省政府,党纪处分决定书主送该省委,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分别以省委和省政府名义报送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修订之后,政务处分决定主送单位由省政府调整为省委,由该省委负责办理处分决定执行有关事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也由省委统一向中央纪委呈报。
四、关于函告程序的问题
《流程及规范》明确,处分决定作出后,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应当分别函告有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统战部门。该规定为了使相关机关、单位及时掌握有关人员受处分情况,避免因不掌握情况导致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出现盲区。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给予处分的,按照党纪政务处分分别函告其上一级机关,供其掌握情况。比如,A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党纪处分决定以中央纪委名义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使用"中纪函"文号;其政务处分决定以国家监委名义函告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国监函"文号。
五、关于涉案人处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条、《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规定,为落实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流程及规范》明确在审理报告中需将包括行贿人在内的涉案人处理意见一并写明并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处理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对涉案人逐一写明涉嫌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其中须写明是否移送起诉,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写明理由;系党员、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按程序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系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涉案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如何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2022-08-17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主要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该法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程序、措施、时限等具体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依法裁定作出,是一项独立于诉讼的救济途径,具有强制性,通过法院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一道坚实的"隔离墙",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在该制度实行的六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发现难""举证难""执行难"的困境及签发率不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影响了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提升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力"护身符"。
明确原则,确保"令"出必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司法机关签发,签发标准如何把握、法官如何进行裁量,需要明确相应的原则。《意见》规定,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同时,《意见》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贯彻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精神,强调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上述规定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在严格把关、杜绝错发滥发的基础上,应将受害人权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发挥出保护令的保护作用。
针对"发现难":明确强制报告义务。发现是救助的前提。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封闭性、私密性的特点,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如果由其法定监护人实施,更是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存在"发现难"问题。为此,《意见》对此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了强制报告义务。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和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强制报告义务的明确及规定的细化,可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确保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针对"举证难":明确相关部门职能,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问题。在当前的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然而证据规则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在诉讼过程中充当天平"砝码"的作用,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统一的关键。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应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等。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能够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因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而影响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效果。
针对"执行难":细化执行体系,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实效,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私密环境里,这导致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难度很大。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措施的制定(如迁出住所)及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属于执行的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处罚机制。其中,人民法院是主要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根据违反保护令的具体情节,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被申请人将面临训诫、罚款、拘留以至刑事处罚的责任。该规定原则性较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问题均需得到细化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二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还具体规定了各部门协同、联动的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应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与合力。
随着《意见》的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盾牌"将变得更加坚固,一个多方联动干预、全方位救助的反家暴体系也逐步完善,将为受害者们勇敢维权解除"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重获生活安宁。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深刻体现人民性
2022-08-17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落实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全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着眼于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法律保障,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完善发展,有效激发人民首创精神,在实践中展现出鲜明的人民性。
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坚持人民至上,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可再生能源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等各方权利、义务、责任予以明确规范,构筑起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防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人民性还体现在实施、执行上。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强市场监管,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企业权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投资者权益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满足人民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规则依据,以严密的法律之网有效引领、规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提升,逐步迈向共同富裕。当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通过法律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激发人民创造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能够有效激发人民创造力。通过实施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产权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更好激发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的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发展活力竞相迸发,促使经济活动更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如何理解我国的选举
2022-08-10
《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掌握并行使权力,是中国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理解我国的选举,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选举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处于相当关键的位置。从国家政治的层面看,选举民主为民心民意提供自由充分的表达渠道。对选举人来说,选举是履行公民责任和义务、依法理性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过程;对被选举人来说,选举则是对其领导能力、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考验。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都是国家政权组成人员;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这些制度设计由宪法规定并保障。通过选举,能够确保国家政权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员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
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选举是民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如何将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总的要求是推动和保持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过程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有效防止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具体来看,一方面,将民主协商嵌入到选举民主的各个环节,比如候选人的酝酿确定等。不管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还是国家政权组成人员的选举,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确定过程中,我们往往都有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这本质上就是协商民主的方法嵌入到选举民主过程之中。另一方面,要将投票行使权利与协商民主环节无缝对接,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票决程序。票决程序是选举民主的重要环节,当协商沟通讨论的事项,涉及人事安排、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或者其他重要决策时,在委员会体制中,达不到一致则启动票决,票多者的方案成为最后的决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
我国的选举是广泛的、真实的、发展的。广泛性。我国的选举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国家机构的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披露,中国共有各级人大代表262.3万,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47.8万;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对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等,都有明确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进行了12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11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目前,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已经接近尾声,有超过10亿选民参加选举。截至2020年底,50.3万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1.2万个社区全部建立了居民委员会,6亿农村村民、3亿城市居民参与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除此之外,现阶段,中国共有280.9万个基层工会组织,覆盖655.1万个企事业单位,这些基层工会也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
真实性。我国的选举过程由人民群众参与,有真实的现场体验感,能够做到选举人意志的自由表达。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选举过程中受到金钱资本或者其他财阀势力的操控,那么,强势资本会绑架民意,这样的选举,会扭曲人民的选举意志,毫无疑问是一种虚假的选举。
发展性。我国的选举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需要的日益增长,随着民主政治实践的不断深化,选举的形式和手段不断更新,比如电子投票计票系统的使用;再比如,根据互联网舆情的变化,在对网络舆情审慎甄别之后,适时调整和优化选举的内容和形式,以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等等。
我国的选举是平等的。平等选举在我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几十年来,我国适时修改选举法,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1,到1995年的4∶1,再到2010年的1∶1,逐步实现了城乡人口的平等选举。
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都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但由于过去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还相对落后,在实现一票一值的平等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还不能完全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城市选民与农村选民的"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平等选举权得到实现。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是: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2010年3月14日,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至此,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权得到最终正式的确立和实现。
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22-08-04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和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居)民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发挥积极作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这些具体制度,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实现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培养了基层群众的民主习惯,使"微治理"更有活力、更有效率,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和发展都经过了或长或短的历史时期,并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覆盖主体的广泛性、直接性。当代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已将绝大多数人口纳入基层民主的体系之中,切实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基层群众自治内容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制度设计也保证了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鼓励群众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empirenews.page--]
二是建立过程的主导性、渐进性。尽管人民群众参与了基层民主的实践探索,但制度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积极总结和回应群众对于基层民主的诉求,并在法治的框架体系内不断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同时,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是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体制变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进程有着鲜明的渐进性特征,基层群众自治的活动是由局部推广至全国,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是在探索中逐步发展、丰富和完善的。
三是发展方向的制度化、规范化。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程度显著提高。1982年宪法确认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中民主管理机制的合法地位,随后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法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工会法等。除此之外,中央还颁发了一系列关于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文件,持续有力地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为此,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核心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完善。
坚持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关键,加强党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基层各类组织负责人,确保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带领群众在自治实践中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创新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建设,全面推进党务、村(居)务、厂务、财务公开,完善班子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深化基层协商民主。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基层职工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大力倡导协商精神和协商文化,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协商,聚焦职工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提升基层治理水平。规范基层民主选举程序,加强候选人资格审查,防止黑恶势力进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加快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主导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拓宽职工表达诉求渠道,做好民主参与、职工维权和服务职工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务实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整合数据资源,实现数据共享。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传、民情沟通、便民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解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新亮点
2022-08-03
反对并惩戒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是多年来公众关心的议题。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于本月开始施行。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此次的新规能帮助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1.冻饿、经常性侮辱等均属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此次《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暴的一项重要非诉法律措施。随着家庭暴力形式的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和明晰,从而保障了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暴的侵害。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纠纷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到对方工作场所、近亲属住所骚扰,或者为了解对方近况在其下班、出门后进行跟踪。这种骚扰、跟踪的情形若达到经常发生的程度,便构成家暴行为。当事人可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这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规定》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作出解释,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是夫妻一方,而家暴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特别是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如儿媳经常辱骂同住的公婆也属于家庭暴力。
此外,在婚姻或恋爱关系结束后,遭遇前任恐吓、骚扰不构成家暴。如最近山东莱阳发生的"雨衣男"暴力拖拽母女事件,该男子为被害人前夫,趁被害人回家之际强行闯入家中骚扰。此种前夫(妻)或前男(女)朋友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可以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但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电话录音、短信都可作为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当事人在面对家暴时往往碍于面子、担心处境恶化等原因,不愿意或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鉴定伤情等途径收集证据。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除了口头陈述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导致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为解决举证难题,《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等,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证据。据此,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法院提交。
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还重申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获取、提供、认定等环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亲身经历或目睹了暴力行为,是家庭暴力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及时认定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3.申请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现实生活中,很多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想制止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只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芳是一位全职妈妈,去年与丈夫发生了一次激烈争吵,丈夫对其拳脚相加,此后便经常对小芳谩骂、侮辱甚至殴打,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小芳顾及年幼的孩子,决定维持完整的家庭,同时又急需制止丈夫的家暴行为。此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最佳的权利救济方式。
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应该怎样申请呢?家庭暴力受害人作为申请人,以施暴者为被申请人,向二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具体到本案,小芳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责令其禁止可能影响小芳和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行为。
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患有智力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保障其人身生命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对此,《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4.离婚认定不能仅依据保护令
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会产生很多法律后果,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施暴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财产分割上也可能面临少分财产。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即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那是不是申请人依据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法院就会认定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答案是否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制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要求便捷快速,与诉讼中经过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存在本质不同。同样是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较离婚案件要低。有些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即只是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此种情况下更不能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简单认定家暴事实。
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提供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自己存在被家暴的事实或现实风险,法院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较大可能性,即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若想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就家庭暴力事实进一步举证,比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或者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等。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或者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总是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作为借口,但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暴行为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自己所在单位、当地村居委会、妇联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还要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历资料等;并注意留存相关视频资料、录音等。以上证据均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离婚诉讼中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依据。
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了制度法律层面的支撑,人们还应把制止家暴视为一种道德自觉,及时对受害者施以援手,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关怀,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的作用
2022-07-28
法律制定以后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这里的"立改废释纂"是我国立法的主要形式。发挥好其各自作用,是增强法律与社会的适应性,以及法律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形式不断丰富,立法活动日益规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续完善。"立"是指制定新法,主要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聚焦法律体系的短板、缺项。"改"是指修改法律,主要是对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及时进行变更。修改法律,既可以是对单部法的个别修改,也可以是对多部法的"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对个别条文的修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法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化方式。"废"是指废止旧法,就是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定,发挥促进法律体系新陈代谢的重要功能,例如,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我们废止了有关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法律规定和制度。废止旧法,既可以采取单项废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批量废止的形式,包括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要旨、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等。立法解释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是在保持法律制度稳定的前提下,促使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纂"是指编纂法典,针对某一领域相互关联的法律进行整合、修改、补充,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推动法律规范的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例如,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典编纂活动的一次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立法规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当前,行政法、社会法、教育法等领域都在进行法典编纂的探索和论证。除此之外,在立法实践工作中,还有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立法形式,对推动先行先试的改革发挥着重要作用。
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形式,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应当把握立法规律,完善相关机制。
首先,应当把握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相平衡的规律。法律制度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且服务于社会整体的公共产品或称为集体物品。立法需求来源于社会需求和制度需求,应当符合利益关系、利益格局和资源配置的制度化变革需要。只有立法满足了社会需求,实现社会需求的目标,才能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如果立法总是过于滞后于经济社会需要,不能准确反映和实现社会需求,那么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失范,也就无法达成经济社会关系的规范化状态。因此,立改废释纂应当在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之间寻求平衡。当前,在把握立法需求时,要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使得立法的补充作用、灵活功能得到充分彰显,解决老百姓关注的现实问题。
其次,应当把握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契合的规律。一方面,与当前的改革相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呈现渐进性和试验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维护法制统一是立法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关涉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稳定。立改废释纂,尤其是立法中的授权决定、改革决定,既要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原则,也要兼顾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需要,从而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作出授权决定、改革决定,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再次,应当完善立法评估机制。立法评估主要是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判断,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工作重要参考,其目的在于通过评估成果的转化,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具体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应当结合立法评估成果来决定。因此,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通过动态研究立法评估数据库,持续跟踪研判经济社会对立法的需求,克服法律的滞后性。
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三)
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监察处置工作的新要求
2022-07-27
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置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中包括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政务处分决定和其他监察文书,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承担复审、复核工作等。《条例》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成果,对监察处置工作予以完善,提出了新要求。现重点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关于惩治行贿问题的新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单纯只打击受贿,而不处理行贿,行贿人可能越来越大胆,越来越猖獗。实践中,有很多行贿人是"屡犯""惯犯",如不坚决惩处,会严重影响反腐成效。因此,必须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把受贿行贿一起查真正落到实处。《条例》对惩治行贿问题作出规定,完善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等处理方式,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释放了坚决查处行贿的强烈信号。2021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会同其他中央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严肃惩治行贿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同《条例》结合起来理解,重点解读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综合考量,精准处置,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和政治思想等多种惩治手段和教育转化方式,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要在实事求是、查清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以及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掌握从宽处理政策。如行贿人具有《监察法》规定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定情形,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起诉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如属于监察对象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应当将《条例》第207条与第190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案件承办部门在移送审理时,要对包括行贿人在内的涉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理部门要对此审核把关。
二是要加强追赃挽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中,要积极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否实际交付,包括在案发前退回的,均应追缴。同时,《条例》第207条规定,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此,《意见》与《条例》的表述不同,《意见》表述为"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条例》表述为"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和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意见》重在突出强调要对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进行追缴,针对的是财产性利益,体现的是追赃全面彻底的要求。因此,二者并不矛盾。《条例》强调的重点是手段的非法性,不仅限于已认定涉嫌行贿犯罪的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因为这类财物和孳息本就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考虑到实践中对行贿行为定罪较少,大量行贿者"以小额投入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为全面惩治违法犯罪,不让违法犯罪者在经济上占便宜,此处的"非法手段",还应包括虽不构成犯罪、但明显具有非法性质的手段。实践中,要严格执行现有规定,让行贿者为其错误付出代价,同时注意把握好类案处理的平衡,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避免对不当利益把握不准,防止执纪执法的简单化、扩大化、一刀切。
(二)关于审理阶段提出撤销案件建议的新要求。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这是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鲜明体现。《监察法》第45条和《政务处分法》第44条都对撤销案件作出相关规定。此次《条例》第197条和第206条又对此进行了细化。其中,《条例》第206条主要对监察机关撤销案件程序要求作出规定,《条例》第197条则对案件审理阶段审理部门提出撤销案件建议作出明确规定,即"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从立法上确立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出撤销案件建议这一重要制度。
实践中,在审理阶段提出撤销案件建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具体问题。第一,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撤销案件建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第二,退回补充调查的次数和提出撤案建议的期限。关于退回补充调查的次数,《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其他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提出撤销案件建议的期限,考虑到《条例》第185条规定,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在上述调查期限内,未能完成补充调查工作的,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第三,提出撤销案件建议的程序。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应当经过监察机关集体审议,由案件承办部门按《条例》第206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三)关于复审、复核工作的新要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9条规定了"复议、复查",申诉主体是党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规定了"复审、复核",与《监察法》第49条关于复审、复核的规定相衔接,申请主体是公职人员。上述规定都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一以贯之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工作要求。此次《条例》第210条、第211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了进一步细化。重点解读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关于复审、复核的程序,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问题:一是明确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二是复审、复核机关是各级监察机关。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政务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进而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复审、复核申请。三是复审、复核程序和时限要求。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根据《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四是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政务处分法》和《条例》规定了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包括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政务处理决定三种情况。复审、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审查,严格按照法定情形作出相应的复审、复核决定。五是明确要求复审、复核与调查审理分离,原案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审、复核。[!--empirenews.page--]
另一方面,关于复审、复核期间政务处分决定的效力,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是以送达被处分人为生效条件。政务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机关、单位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受到的处分,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二是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的处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受被处分人申请复审、复核的影响。被处分人申请复审、复核主要基于其主观认识和判断,并不意味着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如果被处分人提起复审、复核就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会造成政务处分决定效力中止的后果,影响政务处分工作秩序和效率。三是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意味着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无效,应当依法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等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受处分人恢复名誉。
生前预嘱首次入法意味着什么
2022-07-27
当罹患重症、生命走向终点时,是希望被插管、上仪器得到全力抢救,还是拒绝治疗、平静地给生命画上句号?近日,深圳率先在我国将生前预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这意味着,从明年起,该地区的人们能提前决定自己临终时的医疗手段。对于临终患者的家属来说,生前预嘱也能让他们迈过心理的坎--尊重患者意愿。那么,什么是生前预嘱?它会给临终病人带来什么?又该如何订立生前预嘱呢?
与遗嘱或安乐死都不同
近期,广东省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提及的生前预嘱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我国首个将生前预嘱以立法形式确立的条款,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也将成为我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事先订立的,明确其在患有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自主决定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医疗措施的指示文件。
现实生活中,有人会认为生前预嘱与安乐死类似,甚至直接将两者等同。实际上,虽然都可以达到让病人在生命终结时减少痛苦的目的,都带有"尊严死"的味道,但两者截然不同。设立生前预嘱的主要目的,是让医院和医生避免无谓抢救,让患者能以一种平静、不那么痛苦的状态走向死亡;安乐死则是要医护人员直接以无痛苦方式终结病人的生命。相比之下,前者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如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机等人工设备,体现了病人在生命权选择上的自主性。
可以明确的是,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因其本身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与道德争议,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目前,仅有荷兰和比利时等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生前预嘱少有禁止。
在国外,1976年,美国加州率先通过《自然死亡法案》,使美国有了全球首个生前预嘱相关法律。随后,加拿大、韩国、日本等相继出台了类似法律。
也有不少人将生前预嘱等同于遗嘱,其实并非如此,二者的法律地位、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都大相径庭。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用立遗嘱的方法,处分个人死后遗产。在遗嘱中,可以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也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而生前预嘱的内容则比较单一,其适用的范围只在医疗领域。也就是说,预嘱的内容仅包括使用何种医疗方式、医疗照护以及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具体的医疗措施。此外,两者的生效时间也有区别,遗嘱的生效时间为遗嘱人生理死亡或拟制死亡时;而生前预嘱则是预嘱人(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即可生效。
临终医疗由患者本人定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也有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前预嘱的本质,是尊重临终患者对医疗护理的自主权,即自己决定对其生命存亡采取何种医疗措施,这也是保障和发展生命权的表现。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由此可见,患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权,在临终前做取舍决定,原则上应由患者自我决定其医疗措施,即使紧急情况下,只要患者有能力便由其自己决定;而由患者的近亲属或医生决定采取相关医疗措施的只是少数情况。因此生前预嘱制度与法律规定的价值理念相符,这样既便于后期的执行,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难题:医生有着救死扶伤的天职,家属要考虑孝道和亲情,难以抉择为病患实施哪种医疗措施。王女士的母亲被查出癌症晚期后,一共进了4次医院,最后治疗的日子里每天都躺在病床上,插着气管、导尿管,同时还要经受化疗的痛苦,吃不下任何食物。王女士和兄弟姐妹也知道,母亲已经没有走出医院的可能,但谁也说不出"放弃"二字。一系列的努力并没有延长母亲的生命,老人没几天就离世了。
对于像王女士母亲这样的重疾终末期患者,提供生命支持治疗医疗服务不过是延缓其痛苦的濒死期,这对治疗病人的原发病或恢复生命本身意义不大。而且,治疗会产生较大痛苦和高昂费用。终末期患者往往已经意识不清,无法自主选择安宁疗护,只能让直系亲属签字,这对家属来说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果病人立下生前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家属和医院也应该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地走完余生。也就是说,生前预嘱实现了将临床上近亲属替患者临终前做取舍决定,变为由患者本人做取舍决定。
订立具体流程有待明确
当前,关于生前预嘱的法律细则尚未制定,具体流程有待明确。一般来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签署生前预嘱,在意识清楚的状态下与家人、医生、律师等一起讨论,充分了解后形成共识,并作出决定。笔者建议,首先可参考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订立遗嘱的要件和要求,例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生前预嘱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且有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法律人员进行指导。这样既便于后期执行,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其次,建议公证机构成立预嘱备案中心,以电子化方式保存当事人的预嘱,逐步与卫生部门打通信息,增加操作的便捷性。如此通过公证形式订立生前预嘱,不但能充分发挥公证机构职能作用,还能产生正面的社会效应。
事实上,生前预嘱在我国民间已有先例。"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LWPA)"于2013年6月25日成立,是由北京市卫生局主管,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公益社团组织。作为我国第一个推广"尊严死"的公益网站,它推出了供中国大陆居民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通过扫描二维码来填写。"我的五个愿望"只是生前预嘱的一种形式,生前预嘱可以有很多形式,比如口头表达或者录音录像。当然预嘱也是可以更新的,应当以设立的最后一份为准。
推行过程或将面临挑战
生前预嘱目前仍处于推广初期,在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题。在医学上,对生命终末期状态的研判存在争议。生前预嘱主体在签署预嘱后,当其生命进入终末期抑或临终时,对该预嘱的执行会带来主体死亡的结果,并且上述结果具有不可逆性。由此,对于主体生命是否进入终末期的判断就显得至关重要。现代医学普遍将脑死亡作为判断生命死亡的标准,但对于生命是否处于终末期状态的判定仍存在不同声音。
生前预嘱立法中所涉及的医学概念,宜通过医学标准规范加以规定才具有可行性。此外,生前预嘱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这样有利于从法律上阻止家属、关系人、代理人因对权利的滥用而损害病患的最佳利益,也可以防止安乐死透过生前预嘱制度合法化的倾向。例如,当患者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应当由医院的专业医疗人员对患者的身体状态做出评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现代医疗技术发展迅速,但仍然有许多疾病无法得知其发病原因、病程等,即使是专业医务人员也无法做到对生命终末期的准确判断,甚至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同医生针对同一病人生命状态作出不同研判的情况。同时,新的药物、治疗方法不断被研发,因此对于生命是否处于终末期的判定也需用发展的眼光去审视。
除医学难题之外,生前预嘱的推行在伦理层面也将面临挑战,医疗自主权的"自主"程度难以界定。医疗自主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主体签署、被执行生前预嘱的基础和前提,但我国传统文化注重个人与家庭的联系,重视孝道,因此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家属的影响。
医疗实践中的困难让一些人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自主程度产生疑问。有人坚持绝对自主的观点,即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在充分知悉病情的情况下,对医疗措施的选择完全由自己决定,不受来自近亲属的影响。更多人则认为,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其实是一种关系型自主,患者生死的医疗选择不仅关系到本人,也对患者所在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应该考虑其近亲属的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行使。
当前,虽然生前预嘱接受度不高,但随着老龄化程度逐渐加剧,生前预嘱有着巨大的、潜在的社会需求,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使患者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
以立法方式明确生前预嘱,给患者的临终抢救决定权带来了可靠保障。但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尽快制定细则,规范相关标准和流程。另外,在具体落地方面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由于涉及诸多法律和医学专业问题,患者理解有难度,在签署生前预嘱前需要专业的指导与服务。更重要的是,生前预嘱入法要避免被恶意利用,比如临终抢救的医疗开支很大,要谨防保险公司夸大生前预嘱的作用,也要谨防一些家属故意误导患者等。
总体来看,地方立法生前预嘱,拓展了依法保障生命权的空间。尽管有关规则尚未成熟,但此次地方立法创新具有前瞻性引领作用,能够逐步提升大众对安宁疗护的心理认同,为我国探索生前预嘱的科学模式累积经验,最终让每位患者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临终抢救方式,能够从容和有尊严地离世。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022-07-20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不懈抓牢抓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有力举措确保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本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抓"关键少数"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为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进行艰辛奋斗,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积累了宝贵经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也直接决定着法治能否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把依法办事理念根植于头脑中,自觉用法律厘清权力边界,用法律约束权力行使,用法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制度化、法律化。
抓"关键少数"体现推进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采取一系列举措聚焦"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法治素养持续提高。例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职律师,完善党政部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等。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法治建设,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断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抓"关键少数"能更好发挥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求,更好发挥"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的风向标作用,带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这就需要领导干部做到守法律、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问责,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把责任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2022-07-1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方向,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类要素越来越向市域聚集,市域社会治理愈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和基础性工程,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更加凸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部分中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市域社会治理需要在法治层面率先突破。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一些重大矛盾风险、疑难复杂问题,基层往往很难解决,而市域层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法律政策手段等方面统筹能力更强,具有解决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和能力。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大矛盾问题,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落实国家治理顶层设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关键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市域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形成法治完备、行政高效、自治发达、科学智能的治理格局。在此进程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托来构建完善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区别于以往的立法确认、服务改革,把握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地方立法引领市域社会治理的改革。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着眼良法善治,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在确保法治统一的同时,善用地方立法权解决地方治理中的差异性难题,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中央立法必然要兼顾全局,地方立法则能够着眼一域,应充分运用相应立法权,依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特点,制定体现市域特色、符合市域实际的良法,形成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为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确定性规范指引,增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为市域社会依法有效治理提供支撑和保障。
构筑市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发挥市一级的统筹协调以及资源优势,构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同机制,有效应对城乡区域发展过程中各类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挑战,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将市域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关键层级,健全风险识别预警、内部防控、协同化解、应对处置等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从县域扩大到市域、从民事纠纷拓展到行政和刑事纠纷、从诉前为主延伸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立足涉农审判服务"三农",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依法审理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产权保护等案件,积极传递民生司法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搭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保障体系。实现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包括处在法治实践最前沿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针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存在体系性不足问题,着眼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途径,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使其成为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窗口和渠道。丰富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差异性和多元化需求,重点开发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证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和机构的供给,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特许经营、合同承包、补助补贴等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统一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标准,对公共法律服务作出客观、公正评价,通过激励机制激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技支撑体系。以新型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各种新技术蓬勃发展,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新机遇和新动能。科技与法治的结合,生动体现了市域社会治理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呈现更加开放的形态,包括治理的主体、方式、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为此,应在厘清科技应用法律边界的基础上,将技术贯穿于市域社会治理的立法、行政、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的科技支撑体系,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保障。科技手段能够提升制度形成的科学性、行政执法的精准性、司法审判的合理性、普法守法的有效性,并能有效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优质、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深对市域社会运行的规律性认识,让技术更好地服务城市居民的美好生活,同时让法治借助技术切实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张红哲,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如何坚持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2022-07-14
决策是人类社会现象中的普遍现象,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共组织,不管是社会组织还是国家,都面临着决策问题。决策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借助于一定的科学和手段,从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并实施的过程。换言之,决策必然包含着"策"即多个备选项,也包含着"决"即选择最终方案。民主决策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理念,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2021年《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指出,民主决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在当下,中国的民主决策具有科学的制度体系保障,民主决策蕴含着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要求。在制度支撑下,民主决策实现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科学、民主程序与决策效率的统一。
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完备的制度设计,能够降低决策风险,保障民主决策机制有效、有序运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2019年5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四大程序机制,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要求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式,尊重客观规律;要求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要求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合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众合法权益的决策需要举行听证会,让利益关联者参与并进行利益表达和申诉。此外,相关法律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等各类主体,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中国的民主决策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
在民主决策的效能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察民情、听民声、顺民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越来越多来自基层的声音直达各级决策层,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见转化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国的民主决策体现出良好效能。一是实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以"十四五"规划的出台为例,全国人大工作开展网上征求意见后收到建议超过100万条,并通过专题调研、建言献策等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之后,起草组综合各方意见,收集有关信息,起草阶段性政策文本。在阶段性政策文本形成后,向各方征求意见并修改,形成政策草案,再通过全国人大会议集体商讨决定,形成正式政策文件,真正实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二是实现了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统一。通过广泛吸收民众、专家参与决策,能够最大范围收集分散的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克服个人决策的片面性与主观性。通过将不同的利益主体纳入决策过程并进行真诚理性的讨论,在公民沟通、交流、表达的基础上,就决策达成共识,不仅能够实现信息传递,还能通过群体间民主协商机制实现更高质量的利益诉求、信息的聚合,最终达成更加科学化的决策。三是实现了民主程序和决策效率的统一。从理论来说,引入民众广泛参与可能会降低决策效率,但是提前将利益相关者的态度考虑在内,可以降低多次决策、反复决策、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成本,尤其是降低事后的相互掣肘。中国的民主决策,通过民主和集中的统一,通过寓科学于民主的过程,大多数重大决策能够以极高的通过率顺利表决通过。因此,民主决策在保证决策民主性的同时,也保证了决策效率和有效执行。
当下,我们需要继续提高深化和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从决策内容、决策者、决策辅助和决策机制上再下功夫。
对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落实民主的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共决策对社会具有强烈的影响与作用,并且后果及影响一般比较重大,会影响到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民的直接利益,也深刻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对于人民群众那些直接关系自身现实生活需要的重要问题,必须巩固并扩大民主决策的基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要充分采纳,合法诉求要切实解决,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要加强研究论证、反复协商协调,决不随意"走过场"。
提高领导干部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也是最后进行决策拍板的行为主体,必须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公共决策涉及的信息是海量的,但是决策者只能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间精力条件下,追求一个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这就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在权衡中进行决策,坚持先"策"后"决"。一方面必须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协商,鼓励公民参与,不断健全与社会公众的决策沟通机制,将大部分"策"的工作交给社会、智库、下级和群众去做,拓宽"策"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必须敢于决策、敢于决断,并敢于承担"决"的责任,坚持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提高决策判断力,提高引导民众的能力,对特别复杂的决策,敢于打破常规、创新工作思路。[!--empirenews.page--]
不断完善和健全决策制度,增强民主决策的可操作性。目前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原则要求已经确立,各级政府也认识到必须保障公民参与权利,但仍然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例如关于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和决策的监督考核如何落实,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因此,必须细化听证会的举办要求,建立启动听证会要求、参与会议人员选择、利益表达方式等方面的操作性指南。另外,建立健全决策后的制度,探讨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失误纠错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巡视督查考核制度等,确保决策执行受到民主监督。
积极引入科技辅助民主决策。在大数据时代,决策者可以利用多种科技手段,科学分析人民群众的特殊需求和一般需求,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愿所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此外,通过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将现代的大数据分析应用与传统的调查研究方法结合起来,能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政府可以从掌握的数据富矿中挖掘民众需求现状与规律,更快速利用专家资源与智库成果,切实提升政府决策的质量。
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2022-07-13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以"十个明确"系统概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核心内容,其中之一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
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内涵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这个总目标的基本内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从根本上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围绕总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一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充分认识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大意义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既是对党领导人民努力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的历史性确认,也是对党领导人民努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基本规律的科学总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为"十个明确"之一,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问题上不能含糊,必须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明确宣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
《决议》不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作出明确表述,而且在有关部分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些重要内容,丰富发展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
以总目标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以总目标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党的百年奋斗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沿着正确方向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坚持目标导向,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目标和部署,分步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法治体系建设。要加快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稳定;要加快形成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要加快形成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要加快形成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切实加强组织、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要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建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目前,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法治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化法治改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要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通过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在新征程上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以数字检察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2-07-08
立足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制高点,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清晰定位数字检察工作发展路径,创新探索数字检察工作的模式变革。
通过专业化团队组建、穿透式监督实践、社会治理融入等不断强化数字检察实战效果。充分发挥检察信息情报中心的作用,建立已有数据共享清单,加强数字监督办案的机制建设,完善线索成案跟踪反馈机制,形成具有杭州特色的数字检察制度成果。
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在浙江杭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2021年,中央赋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任务。杭州作为"重要窗口"省会城市,在新的起点上迈开了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新步伐,奋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新的征程中,对标"四个杭州,四个一流"的要求,杭州检察机关主动扛起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担当,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杭州担当,立足当下攻坚突破,面向未来奋勇争先,持续在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上争创一流,努力打造数字检察工作的杭州范例。
勇当领跑者,坚决扛起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杭州担当"
牢固树立数字检察工作的"大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深刻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无异于执法司法领域异常深刻的数字革命"。作为一项变革式的战略工作,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就在于"重塑变革"。重中之重,就是立足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制高点,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在这一场跨越式的革新浪潮中,杭州检察机关坚决扛起数字检察工作的担当,作为杭州检察工作"两个担当"的重要内涵,在践行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动数字检察工作上主动作为,奋勇争先。
清晰定位数字检察工作的发展路径。深刻认识数字检察推动检察工作整体发展的引领性、整体性和撬动性,坚持实战导向,利用数据赋能持续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数据平台与建模平台""技术平台和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治理平台"三大集成作用,全面推进专项监督工作深入实施,在多办案、办好案、办出有影响力可推广的数字监督案件上下功夫,实现从"办一案"到"牵一串"的跨越,提升整体监督质效,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创新探索数字检察工作的模式变革。在办案中突出"融合",积极打造数字办案单元,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检一体",打造融合式专班办案模式。在实战中突出"融通",既观全局,深入、精准地挖掘涉及刑事拘留、涉企"挂案"、社区矫正、司法网拍等常规执法司法领域类案监督线索,建立数字化场景应用;又谋特色,立足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在互联网、金融、民企、生态环境等方面,研发关系社会治理、民生所需的个案监督数字化场景应用。在监督中突出"融入",聚焦深挖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推动个案办理向穿透式类案监督、能动性系统治理递进跃升。通过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系统性、深层次的类案监督,更加深入、精准发现类案背后的社会治理隐患和难点堵点。立足职能为破解治理难题贡献"高含金量"的检察方案、检察智慧,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解决问题,以更大的参与度、贡献度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有力作为和关键作用。
敢为排头兵,积极用好数字检察监督先发优势,为探索完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提供"杭州经验"
变先发优势为领先优势。杭州数字检察工作起步较早,率先研发推广的非羁码、法治地图、禁业码等应用场景,入选了国家区块链特色领域"区块链+检察"试点,成为浙江省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试点成员单位。当下,杭州检察机关率先建立融合式一体化信息研判格局,建立起检察信息情报中心,构建两级院信息数据研判一体化机制。目前,共受理包括省、市数字办案专项在内的各类分析任务55项,移交线索33.8万余条。注重盘活内部数据资源和攻克外部数据壁垒的"双管齐下",依托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试点,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杭州市检察院设立全域数字法治监督总数据仓,实现了数据共享和实时有效。目前,该数据仓已归集政务、政法数据源信息4000余万条,对接接口数据信息7.2亿条,涵盖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管、教育等20个部门77类信息。归集的数据源中,已经在各类场景分析及监督办案中应用数据源72类,应用率达93.2%,实时率达93%。
穿透式打击推动穿透式监督。在浙江省检察院部署的专项监督工作中,杭州检察机关在司法网络拍卖专项监督、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终本执行案件专项监督、社会保障及政府救助资金类案监督等3个专项上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在司法网络拍卖专项监督中,以"带长租网拍"为突破口,共筛查案件3.77万件,发现存在虚假租赁重大嫌疑线索24条,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5人,移送公安办理线索1件,通过大数据赋能办案实现了检察的穿透式监督,提升了监督刚性。
场景研发提升品牌优势。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路径,在落实浙江省检察院部署的专项监督工作同时,结合实际研发多个数字化场景应用,着力打造深层次大数据法律监督推进社会治理的"杭州样本"。目前,正在研发应用12个子场景,其中,法治营商环境共护、社保基金守护、国土资源智护、特定行业准入等4个子场景已经上线试运行,另有8个场景将在今年全面建成和推广。从应用场景延伸的空壳公司监督、耕地税监督等2个专项进入省专项监督一本账,临时用地监督、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监督、特定行业准入监督等4个专项被浙江省检察院业务条线推广。
争做优等生,精心谋划"四融四创",系统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争创一流
注重布局、办案、统筹三者融合发展,在数字办案监督专项上争先创优。杭州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坚持"党组管总、团队主战、部门主建"工作格局,形成兵团化推进、战区制落实的数字检察工作格局与氛围,实现了数字办案监督工作的最佳效果。"党组管总"要求基层院党组因势布局,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一手抓规定动作,一手抓品牌创建,同时增强"一把手"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带头办好案。"团队主战"要求办案专班和办案检察官落地办案,立足全院一盘棋,结合自身岗位实际,处理好数据核查、线索移送、监督成案等各项工作,确保实战实效。"部门主建"要求各条线各部门平衡统筹,调配好人力、精力、能力,抓好任务量的管理,确保重点突破。
注重贯通突破、穿透监督、系统治理三者融合发展,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上争先创优。抓贯通突破,实现了工作有牵头、行动有方案、办案有支撑,让数据、线索成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数字办案成果。抓强化穿透打击,深挖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形成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治理。抓促进监督闭环,避免"后半篇文章"只做"一半"的现象,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量,建立数字办案实效"回头看"工作机制,切实让监督落地。
注重"找准切口、模式创新、全省共享"三者融合发展,在数字检察品牌创建上争先创优。复制"带长租网拍"专项监督办案的经验,在刑拘下行、多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等专项监督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找准数字监督领域的切入口,提升成案率。注重将信息情报中心大数据算力转化为侦查能力、审查能力与调查能力,以部门融合、人员融合、手段融合实现监督提质增效。推动"一域突破、全省共享",不断应用和实践具有杭州特色的数字监督应用场景,立足手段可复制、经验可推广,争取研发推广主动权。
注重实战、制度、理论三者融合发展,在数字检察体系建设上争先创优。通过专业化团队组建、穿透式监督实践、社会治理融入等不断强化数字检察实战效果。充分发挥检察信息情报中心的作用,建立已有数据共享清单,加强数字监督办案的机制建设,完善线索成案跟踪反馈机制,形成具有杭州特色的数字检察制度成果。围绕"数字赋能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作用""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等重点课题,定期编发《杭州检察数字办案典型案例》,注重经验总结、应用分析与实务理论研究,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成效综述
2022-07-08
重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诉讼制度机制、完善便民利民改革举措......近年来,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建设,一系列具有标志性的政法改革成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强化办案责任加强制约监督,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一直以来,政法机关扭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持续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
为了解决原来办案要层层报批、责任不清的问题,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大大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责任。
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从原有21万余名审判人员当中,严格遴选12.8万余名员额法官,同时为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让法官聚焦审判核心事务,其他事务性工作交由辅助人员办理,各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重大创新。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监督主要依据设置的驻监、驻所检察室进行监督。驻监、驻所的人员相对固定,熟人社会、"因熟生懒"、不愿监督的问题时有发生。
2019年以来,监狱巡回检察在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截至2021年底,全国开展巡回检察总共4000余次,发现监狱执法、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3.2万余个,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方式,纠正问题2.6万余个。
管住枉法的权力,斩断寻租的黑手。
为了防止执法司法活动受到干扰和影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一律记录、全程留痕、定期通报、严肃追责。
健全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完善责任体系的举措不止于此。改革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制度;改革政法机构职能设置;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范围;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执法司法活动渠道;依法公开执法司法依据、过程、结果......一项项扎实的改革举措,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健全诉讼制度机制,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目前,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已经由2012年的1300万余件增长到去年的3300万余件。
面对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如何提升办案质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了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通过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高效便捷的实现,办案质效也大大提升。
针对一些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保护的情况,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恢复生态、制裁假冒伪劣、挽回国家损失,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8万件,行政公益诉讼61.4万件。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82万千克,查处、回收假药和走私药品约6万千克。
"立案难"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2015年,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立案门槛。据初步统计,全国法院目前能够做到超过95.7%的案件当场立案,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解决。
2016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力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针对执行工作查人找物难,建成了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了精准在线查人找物,完善联合惩戒体系,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限制高消费,倒逼其自动履行。
完善便民利民改革举措,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办出境游手续要"证明你妈是你妈",兑换破损钞票要证明"非被人为故意破坏"......曾经的这些"奇葩证明"是否让你"跑断腿""磨破嘴"?
从方便自己"要证明",到方便群众"减证明",持续开展的"减证便民"行动,组织清理各类"证明事项"13000多项。
不断完善的便民利民改革举措,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出了一大批便民利企政策措施。
今年4月1日,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C6)等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精准落地。
实施首日,25万人次按照新的记分管理制度处理交通违法。群众普遍反映新的记分制度坚持宽严相济、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
一组组数据,让人们直接触摸政法改革带来的"获得感":
--人民法院健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积极参与诉源治理,2021年,在线调解纠纷1084万件,诉前调解成功610.7万件,同比增长43.9%。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量逐年上升,2021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6.9万件,比2018年上升50%。
--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办""自助办"和购车、选号、登记"一站式"服务,补换领驾驶证等业务10分钟内即可办结。
--司法部今年2月建成并正式向社会开放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运行半年来,共有152万人次网民登录,浏览页面1350万次,被广大网民称为当事人找靠谱、优质律师的"神器"。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
人们坚信,面对新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正走深走实,为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奠定坚实的基础。
检察听证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发展
2022-07-07
检察听证制度使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重焕生机,是中国司法民主的新篇章,是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新举措。
检察听证制度抛弃了传统无讼文化中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弊端,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利用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检察听证的本质是司法民主,即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民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反映民意。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特色的形成,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empirenews.page--]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听则明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有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管子说:"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孟子举例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东汉王符也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二年》载,唐太宗问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检察机关把兼听则明的法律文化传统,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理念相结合,创造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听证制度:一是检察听证以向群众公开为原则。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媒体旁听,还开通了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观看听证会直播和录播。二是检察听证适用范围广泛,涵盖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三是检察听证根据案件情况广泛邀请各方面听证员参与。各地检察机关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有的邀请特约检察员或者某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也有的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
总之,检察听证集咨询、论证、群众参与为一体,以"兼听"避免"偏信",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以说,检察听证制度使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重焕生机,是中国司法民主的新篇章,是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新举措。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河南省内乡县保留了完整的清朝县衙,与二堂相对的屏门上方有一横匾书"天理国法人情",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义。天理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自然变化规律,如春夏秋冬,所以中国古代有秋冬行刑制的规定;二是人的良心(感恩心、羞耻心、同情心、是非心等)。国法则是国家法纪,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的规定,一国之民必须遵守。人情的意思主要有三:一是人之常情,即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如存留养亲、矜老恤幼、亲亲得相首匿等;二是人心,即众人的情绪、愿望,如《唐律》规定,"凡理不可为而为者,杖责八十";三是民情、民间风俗。
从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文化传统可以看出,古代司法活动在解决争端中并不机械地适用已有法律规定,而是兼顾办案的政治效果(维护纲常礼教)、社会效果(合乎人心、保持秩序)和法律效果。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对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察办案来说,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听证制度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坚持依法办案,讲明国法。在检察听证中由检察官在听证现场向当事人说清事实、阐述法律、展示证据。二是坚持以理服人,说清道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听证员参与听证,可以发挥各自所长,从不同角度将案件中涉及的人情、道理向当事人一一讲明。如办理环境污染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选择到环境受损地现场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型听证员参与听证,由其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赔偿计算、后续修复等说清楚、讲明白,鞭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消除群众不满情绪,共同修复受损环境。三是坚持以情动人,畅通民情。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问、有冤能申;检察机关也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古代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人们居住以族、祭祀以族、迁徙以族、丧葬以族。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心理上必然追求和谐、没有纠纷。孔子是无讼论的首倡者:"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百姓普遍认为诉讼破坏和谐、劳民伤财,是一种不吉利的事。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在无讼文化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
检察听证制度摒弃了传统无讼文化中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弊端,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利用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其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注重诉源治理的精神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检察机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申辩,邀请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对案件处理征求意见、接受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公开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成为诉源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最终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中的和为贵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检察机关通过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途径,兼听各方意见,在公开听证中积极调解各方利益妥善解决纠纷,实现邻里和谐、社区和谐。通过公开听证将检察办案、矛盾化解、普法宣传、和谐法治有机融合,从而推动建构民主法治、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作者分别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文章原载于《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阔步向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22-07-06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法治中国建设阔步向前,谱写了"中国之治"新篇章,开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新境界。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取得重大进展,法治领域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向前推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了强大真理力量和磅礴实践伟力。
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从理念到实践、从体制到机制、从作风到能力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实现了长足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加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人民法院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深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始终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任务并贯穿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实际行动践行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政治要求。真学深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坚持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认识和推动司法工作,自觉把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坚决落实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
服务大局能力水平明显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全面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立足司法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履职尽责,努力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人民法院工作落实就跟进到哪里。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完成扫黑除恶审判执行任务,加大对新型网络犯罪惩治力度,推动解决"针尖上""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等关系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让人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产权司法保护更为有效。围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强国、乡村全面振兴、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战略,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审理一批标志性案件。围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依法防控疫情的要求,依法惩治涉疫犯罪,从源头预防化解涉疫矛盾,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等司法举措和处理涉疫民商事案件系列司法政策,切实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围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全面提升涉外司法质效,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日益提升。完善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等的司法举措,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依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互鉴和务实合作,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布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数字经济全球治理,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治的智慧和力量。
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越走越宽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到既解决案件"法结",又解开群众"心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鲜明保护英烈权益,保护诚实守信,惩治违法失德,让新时代司法有力量、有温度。久久为功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公平就业权利,推进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保护网络消费者、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近10年妥善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超过3000万件,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人民群众反映立案难,就着力解决立案难,从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到广泛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立案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人民群众反映执行难,就着力解决执行难,用三年时间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模式更加健全、更加有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大力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便群众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司法为民的中国品牌成色更足、底色更亮。
司法体制改革积厚成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奔着问题去、迎着困难上,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司法体制改革从夯基垒台到积厚成势,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不断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庭前会议、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三项规程,努力以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健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等。一项项改革落地见效,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司法的鲜明底色。
智慧法院建设迭代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把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双轮驱动之一,坚持用科技手段赋能司法、保障权益、维护公正。全国四级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张网办公办案,建设形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在疫情防控中智慧法院"大显身手",有力保障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能评价、可监督。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减刑假释案件全流程公开的信息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形成,成为展示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彰显司法制度自信的靓丽名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和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相继出台,中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逐步迈向规则领先,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
法院队伍经受了革命性锻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人民法院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要求,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锻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伍。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法院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坚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法院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秉公司法。始终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健全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经过不懈努力,特别是队伍教育整顿洗礼,全国法院政治生态持续优化,纪律作风明显好转,队伍素质能力不断增强,展现了新时代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更好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2022-06-29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在推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要素中,法治无疑是重中之重,而人权的法治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与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新问题,作出新对策,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权利,已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逐渐形成涵盖人权保障各层面的法律法规。首先,通过根本法的形式,为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根本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体现在立法层面,一方面意味着要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律的内容上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除这条原则性规定外,宪法中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充分凸显了"宪法作为人民权利保障书"的特征。其次,通过部门法来进行保障。除了宪法之外,大量的权利保障是通过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来规范的。这些法律将抽象的人权概念具体化,将本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权实定化,从而让人权成为现实权利。以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为例,除了延续传统上自然人民事权利受到平等保护的条款外,特别加大了对人格权的保障力度。如第990条就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近年来,我国及时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再次,通过特定的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现阶段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针对特定群体规定的保障措施,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另一种是针对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等。通过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的做法,目标明确、针对性强。最后,相关行政规章、国家签署或认可的国际规则等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同样是我国人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当前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也面临新问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部分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部分违反人权"灰色地带"行为的法律处罚不够有力;等等。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针对具体社会情形,有的放矢,进一步强化立法,构筑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屏障。
一是更积极地参与人权保障国际规则制定,加快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中国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时,必须要参与全球治理,把人权的国内发展事业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加强全球领域的人权国际交流和合作。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我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参与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平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制定,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在当前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要进一步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青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反腐败、禁毒等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则制定。我们要坚定对人权、对国际人权合作和治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加强国内相关立法的衔接与落地,针对我国国情,加快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在立法中重视不同领域的平衡发展,保持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生态权利等一体保护的同时,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既要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又要通过制定民主科学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来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针对当前部门法律条文不够具体明确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设定指示性条款和委任性条款,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同时,我们要深刻理解,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应当将人权保护的理念和目标贯穿于各项法律的修改制定中,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纂,推动相关法律与时俱进。
三是在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使所立的每一部法律都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
建立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进而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不能就法律谈法律,还需要弘扬正确人权观,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使人权从价值与原则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人们能切身感受到的生活方式。
指引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
(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2022-06-27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现象、本质、价值、作用、发展规律、实现形式等基础理论问题的学科。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关注的重点不同,在内容和特色上各不相同,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人们对法的不同理解。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厉行法治,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具有科学性、真理性、开创性,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指引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概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涵盖从法的制定到实施、从监督到保障等法治建设的多个领域和环节,使法治建设成为一个构造完整、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这既为我们把握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了一幅科学清晰的结构图,又为我们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可执行、可操作的施工图,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系统观念看待法治,克服西方法理学就法论法的片面性,从国家治理、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维度全方位揭示法和法治的各种功能,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例如,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角度,提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深刻指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从经济发展角度,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深刻指明法治在规范政府和市场关系方面的重要功能;从社会公正角度,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深刻指明法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功能。这就从更高历史站位、更宏观视角丰富和发展了法的功能学说。[!--empirenews.page--]
深化对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没有定于一尊的制度样板,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模式。各国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和人民需要的道路。"西方法理学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提出了许多解释模型。例如,从习惯法、官僚法到法律秩序的演进模型,从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到回应型法的发展模型等。这些模型有其特定产生背景,不能照抄照搬来解释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不同国家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存在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生动阐明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多样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主张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主探索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破除了法治发展的"西方中心主义",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法治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主张法治发展自主性的同时,也强调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这深刻阐明了法治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治发展理论。
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标准
法的价值追求可以理解为法治为什么人的问题。西方一些法理学研究者将法治的实际运行与目标追求对立起来,对法的价值产生怀疑。我们党始终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深刻回答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科学阐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彰显了真挚的为民情怀。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法治建设的评判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良法善治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就为法的价值评价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标准。
习近平法治思想还系统论述了公平、正义、民主、平等、人权、安全、和谐等诸多法的价值。例如,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明确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阐释活力和秩序、安全和发展等不同法的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使法治价值理论更加科学完备,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
政治和法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持续讨论的经典论题。西方法理学一些实证主义、形式主义研究者主张把政治、道德等因素从法律中剥离出来,试图让法律成为一个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独立运行体系,这并不符合法治运行的实际情况。一些西方政治学者也承认,西方民主模式下,政党不仅能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施加影响,也能影响司法机构。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律置于社会系统中来审视,科学阐明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关系。
在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就破除了法治和政治无关的认识误区。在这个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释了党和法治的关系,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政治对法治的深刻影响,深化了政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释了法律和道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明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和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体现了深刻的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历史思维,为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指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以多样化形式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功能
2022-06-24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听证活动加以披露,当事实和证据摊在阳光下,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具有释疑解惑作用。检察听证正是为了实质性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在检察听证会上促进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机会。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可以实现民众的知情权,让民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其他具体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听证的民主价值。
听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我国旧时曾有"听事"一词,与之近似,意思是"治理政事,听取他人的言辞而处理事务"。听而后决,谓之"听决"或"听断"(听取陈述而作裁断)。听事、听决与听断都与当今的听证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古代朝廷大事,常以听取大臣的陈述再由君上加以决断的方式处理。我国当代无论行政听证还是司法听证,外观均与之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当代许多国家的听证活动,如议会听证、行政听证等都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内容,目的是在听取有关事实的陈述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决策或者处理决定。我国检察听证,属于当代听证的一种特殊类型,适用于司法案件的处理,其制度设计有其自身特色,功能也具有多样性。这一听证,其功能实现的形式值得深入探讨;除形式之外,如何增强其实质性,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议题。
检察听证的外在形式与人员结构
我国检察听证的形式,可以从听证主体设置与相互关系中加以认识。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第2条规定:"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按照这一定义,检察听证的客体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这里的"案件"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中的案件;检察听证的内容,是指"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检察听证的主体则包括听取意见的检察人员、发表意见的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
检察听证的外在形式,表现在主体方面是,检察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构成听证的第一方,其他参加人构成第二方,听证员构成第三方。其中,第一方的人员,按照《听证规定》第13条规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组成。检察机关领导承办案件的,应由其担任主持人。第一方的组合人数,根据检察机关实际办案需要加以确定。第二方,可以细分为不同构成形式,有的是存在对立关系的双方,如刑事案件中存在警方人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为一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另一方,以及民事检察案件中有原告方和被告方等。检察听证并不拘泥于诉讼主体的完整性,听证主体与诉讼主体有一部分重合,但不是都重合,听证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不必一定采取对席听证的方式。第三方是听证员,这是非常特别的主体设置,由于听证员的存在,检察听证存在双重听证结构。第一重是听证员"听证",第二重是检察人员"听证"。故此,听证员在检察听证中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听取案件事实与证据介绍以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意见;二是形成听证员个人意见和听证组意见,将这些意见当场表达给检察机关。组织、主持和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也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向听证员介绍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提出案件的争点问题,征求听证员的意见,有的案件属于申诉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介绍案件详情并解释原案处理的理由;二是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听证中"谁"来听,不是一方主体,而是二方主体,二者具有角色转换的交互关系。
至于其他听证参与人,有的是"听"的角色,听取检察机关、听证参与人对案件的介绍、陈述及听证员的意见;有的是"陈述""发表意见"的角色,即就案件进行陈述或者发表意见。
按听证的本意,应当是决定者听证,听证是为了决策,但是我国检察听证,并不单纯以检察机关为唯一听证主体,存在多重听证结构,这一结构服务于检察听证力图实现的基本功能。
检察听证期望达到的司法功能
根据《听证规定》第1条规定,检察听证的目的为"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按此规定,检察机关举办听证会,期望达到以下司法功能:
其一,体现司法公开。检察听证是以类似司法审判的方式即学界所称"诉讼化"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改变了以往行政化的审查方式。听证是一种"准审判"审查方式,其形式具有类似法庭审判的外观。这种审查方式,多由三方共同参与,在同一时空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事实和证据的介绍与分析,发表和听取意见,将审查过程透明化,也为司法审查结果的形成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基础,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
其二,增进良好沟通。一些听证活动,具有消除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疑虑的功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听证活动加以披露,当事实和证据摊在阳光下,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具有释疑解惑作用,再加上检察机关因势利导做工作,可以化解其误会,帮助他们理解法理、明白事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决定,就可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在这个过程中,借助审查过程的透明化,社会更了解检察机关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决定产生认同感,因此,检察听证工作具有稳定社会秩序、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积极作用。例如,笔者参加过检察听证的一起案件,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鉴于案件中存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容易造成对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满,需要及时消释误解,澄清事实,让其意识到案件不起诉处理的正确性,因此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除案件的审查起诉人员和主管副检察长以外,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侦查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当场披露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于案件的起因、经过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随后,与会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都先后发表了对案件的意见,使遭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认识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也理解了该案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由此消释了疑问,也化解了可能存在的不满情绪。
其三,汲取多方智慧。在多方参与并可以对案件及其处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可以汲取不同案件参与者对案件的意见,特别是专家、学者的智慧,为更好地处理案件创造兼听的条件。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常有法律专家或者案件相关问题的专家,也有司法经验或者其他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士,例如听证案件涉及法医学等专门性问题,还要邀请法医参与听证,他们发表的专业意见,对于案件处理发挥重要参考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助力。
其四,促进矛盾化解。检察听证,是为了实质性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在检察听证会上促进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机会。
其五,促进司法民主。检察听证,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他们可以藉此直接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实现民众的知情权,让民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其他具体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听证的民主价值。检察听证,对于塑造检察工作的民主品质,塑造检察官的民主人格和检察机关的行事风格都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形成检察官与参与听证的其他人士的良性互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获得良好的社会观感。
检察听证工作的实质化和多样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取得良好司法成效。检察听证具有多元功能,要切实发挥检察听证的积极作用,不能不增强听证工作的实质化。要实现检察听证工作的实质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着力:
一是检察听证活动应当做到实质化。检察机关对于各类案件要不要举行听证活动,往往有选择权,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检察听证。检察听证的实质化,首先需要选择那些确有听证必要的案件进行听证。要避免选择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这种选择之下进行的检察听证难免流于形式,会将检察听证的各种实质功能掏空,听证活动就难以做到实质化。
二是检察听证工作需要注重"听证"的本原意义。听证是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等的陈述,所以"听"的是"证",主要以听取知情人的言词证据为主,听证活动涉及的听取言词证据的内容,近似于法庭审判活动中的法庭调查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依照证据规则和标准进行,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确定案件的事实,保障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
三是听证员应当具有中立性。当前的检察听证,听证员确定方式因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是由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个别地方存在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听证员的情况,因此听证员难免与检察机关有着亲近感,要增强检察听证的实质性,就需要保证听证员发表意见时畅所欲言,增强听证员的中立性,才能确保证听证的实质化。
四是检察听证应当多样化。根据《听证规定》,听证员人数一般为三至七人,究竟采取几人听证的组织形式,有一定灵活性。另外,听证员的来源具有多元性,既有专家、学者,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还有律师、政府部门及社区工作人员、医生等,因此听证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一定灵活性。还有,对于听证员发表意见,有的听证会采取每个听证员逐一发表意见的形式;有的听证会采取听证组进行闭门合议后形成多数意见,再指定某一听证员代表听证组发表意见的形式,两种形式各有优点。值得考虑的是,检察听证应当根据具体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较为灵活的听证形式,例如是否需要采取多重听证结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听证目的选择不同的听证人员构成形式。有的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听证方式。有的案件,可以采取不公开听证方式,而不必拘泥于一格,以适应具体案件听证活动的实际需要为准。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2-06-24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有更高的期待,希冀更为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管用可行的良法,向往更加惠民利民、公正高效、平安和谐的善治。这就要求各级立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必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立法体制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长期的立法实践证明,只有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有效破解立法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的地方的党委,应加强对本地立法工作的领导,推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主导地位,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谋划,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编制上的统领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政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主体。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在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法规、规章质量。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提高行政立法工作效率,防止因部门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
各方参与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坚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补强法律体系的空白点、薄弱点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就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以法治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眼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着眼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快制定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眼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着眼于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
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就是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这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加速应用,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脑科学、再生医学等生命科技的突飞猛进,在经济领域催生了一系列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法律版图上产生了一大片空白区。科技是助人求真的力量,法治是引人向善的力量。应加强对新兴领域的法律制度研究,加快推进新兴领域立法工作,以法律的理性和德性引领其健康发展。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就是适应对外法治合作与斗争新形势新任务,补齐补强涉外立法短板,加快完善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体系。面对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扩展的新格局,应加强执法安全合作、对外投资、对外援助、涉外法务、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等领域的立法,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面对西方国家运用法治手段围堵遏制我国发展的新动向,应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充实涉外法治斗争的法律工具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确保所立之法合情理、尽事理、循法理。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强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科学评估立法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探索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到立法全过程,改进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数据分析,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率、增强立法实效。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赢得人民拥护、得到人民遵守。要把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法调研、法律通过前评估等立法工作。
坚持依法立法,就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应进一步规范立法提案、起草、论证、审议等程序,切实防止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私利化倾向。
坚持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法律体系的针对性、适时性、操作性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充分发挥各种立法方式的优势,及时满足当今时代的多样化立法需求。
"立"是指立新法,即制定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新法,要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聚焦法律体系的短板、缺项,积极谋划和推动出台国家治理急需必备的重要法律法规。
"改"是指修改法,即对已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法律条文及时进行变更。修法,既可以是单项法个别修改,也可以是多部法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个别条文修改。在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法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化方式。
"废"是指废止旧法,即及时终止那些陈旧过时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绊马索"的法的效力。废止旧法是法律体系的新陈代谢功能之体现。废止旧法,既可以采取单项废止的形式,也可以经由法律清理采取批量废止的形式。就后者而言,立法主体应建立常态化的法律清理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及时废止陈旧过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立法解释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具有不变更法律条文而使现行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独特功能。立法主体应健全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范围的,应及时作出权威解释。
"纂"是指编纂法典。法典是法律规范的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表达形式,构成了各个时代人类制度文明皇冠上璀璨耀眼的明珠。应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法律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打造更多集中外法律智慧之大成、引领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潮流的大国法律重器。
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压舱石,是法治统一的定盘星。实现国家法治统一,必须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发挥宪法统领作用。应坚持以宪法精神和原则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气质品质,以宪法条文和规范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同时,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
做好立法衔接配套工作是增强法律体系系统性、整体性的应有之义。要准确把握不同层次立法权限和功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形成不同层次和形式立法彼此衔接的格局。要强化系统思维和系统观念,在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应及时出台或修改配套规定,防止因配套规定久拖不决、滞后落伍而影响法律法规实施效果。[!--empirenews.page--]
备案审查是防范和消减法律体系内部矛盾冲突的重要机制。加强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衔接联动,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完善主动审查的机制和方式,及时开展专项审查工作,加大主动审查力度。积极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做好培训交流工作,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
立法技术水平是影响法律体系协调性和统一性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规范,统一法律文本的名称、层次、结构、符号等表达方式方法,为立法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加强对立法语言文字表达技术的研究,深入把握和严格遵循法言法语的构造规律与逻辑规则,增强立法语言的专业性、规范性、精确性、严谨性、庄重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2022-06-24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成就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开创新局面,法治中国建设开启壮阔新征程。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光辉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汇聚起全面依法治国的磅礴力量。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方向、定方针、提任务。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各地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相继设立,初步形成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工作格局。狠抓"关键少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坚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中国之治"优势更加彰显。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围绕这个总抓手谋划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形式,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125件、修改法律行政法规560多件次,特别是修改宪法、编纂完成民法典,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共有现行有效法律292件、行政法规605件、地方性法规1.2万多件。
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等重要制度,将政府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重要制度,不断推进公正司法。制定实施"七五""八五"普法规划,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坚持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制定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重要法律,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不断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正确行使的监督,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和责任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培养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高质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中央两次召开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出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发布两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截至2021年7月,出台147部实践亟需、务实管用的中央党内法规、100部部委党内法规、2184部地方党内法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
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宪法尊严和权威不断彰显。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广泛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当选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后,进行了宪法宣誓。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加强宪法监督等工作职责。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顶层设计。其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先后颁布实施,初步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一规划两纲要"的宏伟蓝图,梯次衔接、纵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完成一系列重大改革。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将分散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到政府统一行使,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全面展开,废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
涉外法治工作开创新局面。涉外法治工作全面加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制定外商投资法、反外国制裁法等重要法律,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加强涉外法律斗争,强化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有力保障国家安全。制定统领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制定修改反间谍法等20多部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保障香港长治久安。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有力保障经济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有力保障文化繁荣。制定修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适应新技术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查处有害文化信息、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用法治方式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有力保障社会稳定。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续写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完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抓紧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定守护人民安全。
有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出台"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推出"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有力法律武器。制定修改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出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河长制湖长制等重要制度举措。开展生态环保督察,及时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筑牢生态文明司法屏障。
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 提升司法检察"温度"
2022-06-22
不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时,依法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设立不起诉制度,目的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不符合审判条件或者不必要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不起诉分为两种类型,即不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和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前者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对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进行的分流,侧重于诉讼公正的需要;后者包括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是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没有必要进行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流,侧重于诉讼效率的需要。就法定不起诉而言,有限的适用情形由法律明文规定;就证据不足不起诉而言,则是由案件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决定。相较于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而言,这两种不起诉完全由案件自身的客观情况所决定,一般不受刑事政策或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近年来,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从相关数据变化趋势来看,目前适用比较广泛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在实践中也被称为相对不起诉。为了探讨方便,在此,所称扩大不起诉适用,仅指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用。
应当认识到,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用,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当前落实我国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刑事政策上,我国刑事诉讼顺应世界范围内犯罪治理"轻轻重重"的发展趋势,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化处理。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对于不起诉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司法机关应当谨慎起诉。这里的谨慎起诉,包括对于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案件,能不诉则不诉。从政策指向上看,其直指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因此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用是必然的政策要求。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确立之前,司法机关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不多,而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行以后,不起诉率的增幅显著提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前的研究成果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低下一直是一个"问题"或者是"困境",但从当下的司法实践来看,已经不再是制度运行的问题所在。可以预期,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行,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从结构上来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变化,轻微犯罪的比重增加。我国司法实践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也面临着犯罪处理模式调整的现实需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是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改革措施,不起诉的适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可知,其重点之一在于完善现有不起诉制度,通过审前分流和过滤优化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并适当扩大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可以说,酌定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诉裁量权行使的主要体现方式,将发挥独特而重要的功能作用。相较于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条件最容易达成,适用程序最简单。从制度的价值取向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向全部刑事案件,在未来也将鼓励尽可能对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此,在不起诉制度层面,唯有酌定不起诉覆盖的适用范围最大,最便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应积极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在国外,刑事案件繁简分流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大了控制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力度。以酌定不起诉为例,在日本,自2013年适用该制度的比例就已经超过了50%,2014至2019年,该制度的适用比例分别为50.6%、50.4%、52%、52.9%、53.6%以及51.7%。在德国,酌定不起诉分为有负担的酌定不起诉与无负担的酌定不起诉,在2020年地方检察院和州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中,提起公诉388042件,适用不起诉处理案件1374360件,其中有负担的酌定不起诉案件161621件,无负担的酌定不起诉案件1212739件。鉴于德国刑事案件分流还有申请刑事处罚令等程序,通过计算可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仅7.8%,这说明在德国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刑事案件得以分流出刑事诉讼程序。就英国而言,酌定不起诉体现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酌情处置。现有数据显示,皇家检控署处理的案件中约四分之一的案件经不起诉处理,其中约30%的案件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作出不起诉处理。因此,从程序的整体性来看,英国司法机关适用裁量权控制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是很大的。就美国而言,酌定不起诉体现为辩诉交易中的不起诉协议。数据显示,95%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进行处理,其中检察官就是否起诉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综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体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适用空间。如果说之前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较为保守,那么现在的制度环境则为其提供了充足的适用空间。在未来的发展图景中,酌定不起诉应当"应用尽用",以便使其真正发挥最大的制度效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司法检察"温度"。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制度保障
2022-06-22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信访工作的始终,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保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群众以网络信息、电话、信函和来访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就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等提出意见、建议,随时实现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信访的低成本、便捷易行的特点,极大保障了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相关机关、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回复;对建议意见类事项,要认真研究论证,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信访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等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民情民智更加有效汇集、解决问题更加快捷高效、服务决策更加及时精准。
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法定制度。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信访工作强调以问题为导向,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消极懈怠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等现象,可以通过信访向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反映,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倒逼公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通过信访工作,汇集社情民意,并从中发现共性问题,推动从政策层面解决。同时,新时代的信访工作,要求理顺信访与各种纠纷化解机制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凝聚合力,完善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各地党政部门对发生在属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对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诠释。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首先,信访工作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方式。信访事项来自群众,党和政府通过人民信访,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不清楚、不了解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纠正和改进,既拉近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的距离,也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治理能力。其次,信访工作保障了党的群众工作目标的实现。国家公职人员通过信访工作,把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建议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分析,成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依据,再到群众中检验,不断循环修正。再次,信访工作是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重要方式。要解决好信访事项,就要"到群众中去",与群众打成一片,掌握真实情况,了解人民需求,能够有效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党员干部是处理信访问题的主体,要明确自身责任,主动承担义务。《条例》要求领导干部要主动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下访""接访",一方面,是推进党的群众工作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缩短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上级党政领导能够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和基层治理的客观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实践支撑,更好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能够推进信访事项较快处置,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特别是涉及人数多的信访如征地拆迁、拖欠工资等需要国土、城建、民政、社保、劳动监察、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如果仅靠信访机构转办和督办,相关多个职能部门难以步调一致,将拖延信访事项的处置。而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是现场办公,可以把多个相关部门聚集在一起,统筹协调,快速形成综合处理方案,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能及时消弭信访人的不满和怨气,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矛盾,营造良好干群党群关系,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此外,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加强了上下级公职人员的沟通,有助于上级分析研判治理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实现预期治理目标。
坚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022-06-16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并着重强调"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初,就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不断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发展道路是一条典型的"试点探索"之路,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基本上都是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试点探索之后方才逐步确立成型。这种自下而上的试点探索策略,兼具灵活性与稳健性的优势,符合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但客观上也造成了社会保障领域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滞后性,内部协调性较弱。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但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仍处于较多依靠政策性文件实施的阶段,导致存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不尽合理、不同主体间责任失衡、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通畅、违法违规高发等问题,不仅影响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严肃性,而且可能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亟需加快法治化进程,追求整体效率与公平公正,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各项制度从长期实验性改革过渡到稳定的制度安排,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更好发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重视顶层设计与立法协同。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阶段的当下,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的推进也要更加追求各项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同,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做好顶层设计与整体的统筹规划,科学、理性立法,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一是尽快设立清晰的社会保障立法框架,为积极、有序地推进整个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提供行动指南,将法定社会保障的定制权收归中央。二是坚持目标和需求导向,加快弥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短板,补齐立法空白。重点开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医疗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儿童福利法等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工作,尽早修订社会保险法、慈善法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法规,为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晰、理性、稳定的社会保障预期。三是注重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一方面要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避免立法交叉;另一方面是做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社会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协调,减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
坚持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必须全面贯彻共建共享的理念。一是将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贯穿社会保障立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治体系,要以公民权利义务对等为准则、以社会保障责任共担为手段、以共享社会保障成果为目标。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开放性。"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应该坚持开放立法程序。只有保障和扩大公众参与,才能确保所立之法切中要害,能够切实有效回应实际问题。三是照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求。法定的社会保障是水平适度的基本保障,以公平普惠为追求目标,无法满足民众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而对社会保障普遍有了更高的诉求,期望在普惠保障的基础上享受更高水平的补充保障,如补充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等。因此,在推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除了统一的立法,还需要规范的理解和统一的执行,如各个地方、各个部门面对既定的法律规范,坚持自身利益优先,自行其是,那么统一与规范只能停留在法条中空转,制度的效果难免大打折扣。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确保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效、规范、公正运行。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尽快分类理顺社会保障经办体制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经办服务体系,在制度落实层面实现全国一盘棋,提高落实和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涉及民政、医保、人社、公安等多个部门,要加快数字化转型,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尽早实现全国统一、上下贯通、纵横一体。二是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关注系统运行实效,严格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既要坚决防止各地方搞变通、搞小政策,又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公正司法,司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提高社会保障领域的司法审理质量,拓宽司法救济渠道,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兜牢社会保障民生底线。[!--empirenews.page--]
需要强调的是,在长期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完成的是从"无"到"有"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基础工作,更多的是"做加法",保障各方利益,阻力较小。但是新发展阶段要完成法律法规统一化和规范化的任务,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面临的是各项制度的横向协同以及统筹层次的纵向提升,其实质是重大利益调整,难免遇到各方阻力。这就要求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化和规范化的建设过程中,要敢于承压,直面矛盾,勇于啃硬骨头,同时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福利发展阶段、社会贫富差距等现实制约条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
2022-06-15
保护知识产权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让世界了解中国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的努力、取得的成就,就要善于用丰富多样的故事来说服人、打动人、感染人、影响人,用生动亲切的方式向世界展示我们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讲好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壮大的故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对发明权专利权、商标等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立法方面,通过编纂民法典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加强顶层设计,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功能,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营造良好社会环境。2021年,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万件,连续第三年位居申请量排行榜首位。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精彩故事值得讲。讲好这些故事,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历程,了解保护知识产权对我国激励创新、激活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
讲好中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故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发展成就那么大、发展势头那么好,我们国家在世界上做了那么多好事,这是做好国际舆论引导工作的最大本钱。"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受理了不少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审理、公正裁判、平等保护,使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中国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在中国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为保障各国表演者著作权作出了中国贡献。2021年3月,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实施,许多国家名优农产品被列入受保护地理标志,众多地理标志产品实现高水平互认互保。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我们要用更多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现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水准的担当作为,让世界各国人民看到中国重视、保护、发展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讲好中国运用知识产权成果造福各国人民的故事。中国不仅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受益者,而且积极运用自身知识产权成果推动世界各国共同繁荣发展,提升全球发展的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反对搞技术封锁、科技鸿沟、发展脱钩。中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参与雅万高铁、中泰高铁、莫喀高铁等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建设,努力运用中国高铁技术促进地区联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企业依靠高端输电技术,为世界绿色能源高效传输作出贡献。随着"一带一路"的"朋友圈"越来越大,中国的知识产权成果越来越多惠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广大民众。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中国运用自身知识产权成果推动国际技术合作的故事讲得更加精彩、生动、鲜活,把陈情和说理结合起来,展现中国为各国人民共享科技发展成果作出的努力,让知识产权的中国声音、中国主张赢得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认同。
(作者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重大行政决策如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2-06-15
民主决策是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民主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保障人民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我国制定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全程性"。例如,根据《条例》规定,公众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中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在决策前,公众有提出决策建议的权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在决策中,公众具有表达意见和参与协商等权利。例如,对依法应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还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在决策后,公众有监督权。例如,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针对公众关切,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决策后评估中,决策机关也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全面性"。根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都应履行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法定程序"。例如,制定各种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都应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从参与的方式、途径、条件等方面看,公众的法定参与权是全方位的。例如,为保证公众的参与权,法律对决策信息的公开作出了规定。包括依法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公众参与途径和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除传统媒体外,还强调了"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规定了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沟通协商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主决策权具有"系统性"。例如,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程序,是对民主决策权的集中规定;风险评估中的舆情跟踪体现出对民意的重视;在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中,决策承办单位向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及决策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对依法应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须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等等。
法定的民主决策权只有通过保障和落实,才能将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落实民主决策权,要坚持以下几点。
党的领导是落实民主决策权的政治前提与保障。《条例》将民主决策法制化,体现了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意志要求的有机统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民主决策的有序性。例如,决策信息公开是保障民主决策权的重要条件。《条例》对决策信息公开有明确规定,但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公共利益保护等原因,有的决策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为此,《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公开决策事项目录、标准,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民主决策的实效。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对民主决策权的保障有重要作用。但这两种程序具有很强的"内部性",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防止"程序空转",保证民主决策的实效。
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是统一的。实践证明,民主决策对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等具有重要作用。例如,一些地方围绕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难题,线上线下以多元方式与人民群众协商,使群众的"金点子"变成了"金钥匙"。强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共享",就是要使重大行政决策积极回应民众的重大关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协调改革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有机统一起来。
加强民主决策程序的实施监督。《条例》虽然规定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渠道,但缺乏具体的监督内容和程序。三种监督如何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仍是需要研究总结的问题。从我国监督体系来看,还需发挥司法监督、监察监督等监督机制的作用,使各种监督贯通协调,保证民主决策程序的实施。另外,要强化问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等程序的,应依法问责,因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应当终身问责。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立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22-06-10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实现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等的现代转变,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不同国家往往具有不同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现代化法治新路,蕴涵独特的内在逻辑与法权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所在,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立场。
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社会。百年来,党建立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走出一条人民至上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路。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一贯主张,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最为深厚的力量源泉,来自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来自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14亿多人口的东方大国。中国共产党在这样一个大国长期执政,必须切实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当代中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的基础上,鲜明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至为重要的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筑在坚实法治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实加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体系建设。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和民主途径不断拓展,不仅在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且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
有效满足人民的法治新需要新期待
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波浪式前进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无疑受到社会矛盾运动的深刻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关乎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重大变化。在法治领域,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得到满足基础上,人民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需求日趋广泛,愈益期待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有力回应法治新需要。
把握新时代新阶段人民法治新需要的基本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民的法治需求显现出新特点,不仅期待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体现,而且期待更多参与民主和法治建设过程,亲身感受法治运行状况,更加关切对于法治建设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期待法治的形式正义,对法律程序规范化运行的关注程度空前提高,而且期待法治的实体正义,高度重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更加关注法治实体正义的彰显;不仅期待法治机关更加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意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而且期待法治机关规范有序高效推进法律的创制与实施,更加关注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因此,推进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深入考察新时代新阶段人民法治需要的新变化新特点,通过高质量法治实施活动给予有力回应。
增强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展现出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为有效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打下坚实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此,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败得失。针对法治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举措,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推动新时代法治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发展,从而不断增强满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着力推动新发展阶段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把坚持和实现新发展阶段法治高质量发展贯穿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过程各方面,针对法治机关在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制度、法治机制、法治队伍、法治保障等方面与法治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深入推进全方位改革,努力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法治供给体系,不断提供比较完整的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法治服务。
扎实推动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重要论断,指明了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理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鲜明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就进一步揭示了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内在规定性,科学表达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反映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指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必然要求抓紧建设对推动共同富裕、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治制度,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法治制度安排,为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坚实法治价值基础。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突出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内在张力。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在新时代中国,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平和效率之间价值关系的妥善处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当代中国的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再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演进过程。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深刻阐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关系。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面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因此,"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必须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把"蛋糕"做大,为推动共同富裕、保障公平正义创设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切实加强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制度,包括分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税收、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分配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基础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提出"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促进社会公平"确立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的重要内容,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努力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要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安排,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尤其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在部分地区扎实做好先行先试的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地回报社会,推动共同富裕。
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
2022-06-0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资本发展要依法进行。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设立"红绿灯",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实现投资者保护、增加资本活力、创新监管手段的系统工程。在资本活动的生命周期中,以筹融资为源流,以交易流转为手段,以保值、增值为目标归宿。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可以从这三个阶段入手,规范资本健康发展。
在筹融资阶段,需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消除各种资本壁垒,尊重各类资本多元形态共存现状,引导各类资本公平进入、有序竞争;赋予商事主体进入、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降低资本市场门槛壁垒,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革;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提升市场准入清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畅通资本市场退口关,及时将不良资本、风险类公司从市场出清,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可上可下,可进可退",加速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和资源优化配置等。
在资本流转阶段,需根据交易标的、交易场域、交易媒介相应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等产权交易规则,加强互联互通。重点监管金融创新、医疗、教育、科技、住房、传媒、新经济独角兽企业、初创企业等民生领域和新业态领域的资本流向,健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以及运行顺畅的资本流转监管体系。
在资本保值、增值阶段,需运用合法、合规、理性的手段助推资本财富增长,警惕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股东压制、财务造假、投资"抱团"、高杠杆、短期主义等非法、非理性手段带来的资本虚假、无序扩张;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落实投资者教育和负责任投资理念,构筑立法、司法和执法合力的立体式惩戒机制;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重点领域的资本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垄断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行为,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完备的法律规则供给框架,需要从国情和当前主要任务出发,加快资本法律规则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内外协调,强调立法速度与立法质量的辩证统一,稳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以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促进资本市场逐步从新兴市场向成熟市场迈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快,成果显著,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外商投资法陆续完成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于今年4月通过,公司法最新一轮修改也紧锣密鼓地进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相关规制供给持续加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也得到显著改善,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但需注意的是,作为被规制的对象,资本活动及对应商业实践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全球范围内资本的跨境流动也为一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带来机遇与挑战,毕竟当前各国为吸引投资者而在资本市场上开展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资本法治规则的竞争。因此,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展开,同时也要积极与国际投融资惯例、规则对话,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警惕域外证券监管、公司合规等领域的法律霸权主义。我们还应注意到,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也对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加强资本监管跨境合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积极回应外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等诉求,可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的规定等。此外,与资本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加快立法步伐,填补资本法律制度的薄弱点和空白区,如积极推进对金融稳定法的初次审议,尽快实现对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的预备审议,等等。
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目的不是限制,而是为了促进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长远的发展。我们强调对资本运行进行制度约束,也强调为资本提供发展基础和市场空间。因此,要注意细化投资者保护和防范资本风险的法律制度,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如贯彻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信义义务保护规则,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上市公司分红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投资期待,提振资本市场信心,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倡导义利并举,坚持借助资本投融活动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引导资本流入乡村振兴、普惠金融、可持续投资、绿色债券、影响力投资、碳双减、小微企业等与人民福祉息息相关的领域;等等。金融创新是当前推动资本发展的内生力量、活化资本流动的重要手段,与金融创新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备更是衡量一国资本法治建设全面性的重要指标。资本市场上的新生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往往存在一定的市场基础,符合资本进化的逻辑。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秉持激励型规制、包容性监管的心态,引入监管沙箱实验式方略,为资本的初创、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同时加强对新兴资本模式的研判,做到"驭金有术,融资有道"。[!--empirenews.page--]
全方位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要不断回应当前资本监管方式与监管能力的变革需求。我们需完善、把握资本监管法治力度与规制技术,正确处理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关系,协调运用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确保属地监管不缺位,分业监管不错位,行政参与不越位。资本法治监管要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发展目标及发展路径相契合,精准把握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如完善行业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金融监管、外资监管、竞争监管、安全监管等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避免多头监管降低效率。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依法能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022-06-0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内涵更丰富和水平更高的需求。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履职,在检察监督办案中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坚定维护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彰显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始终做到各项工作首先"从政治上看",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最高检党组强调,讲政治是具体的,政治忠诚必须能动体现到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坚持"严"的这一手不放松,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扫黑除恶斗争,2018年至2020年三年专项斗争期间,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3万人,起诉涉黑涉恶"保护伞"2987人;坚守"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对未以涉黑涉恶移送起诉的,依法认定5732件,占起诉数的15.9%;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不认定2.1万件,占受理数的36.3%。专项斗争荡涤效果凸显,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与2020年相比,2021年起诉涉黑涉恶犯罪下降70.5%,杀人、抢劫、绑架犯罪下降6.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持续依法履职战疫,继疫情初期打破常规,以每周一批的频率,连续发布10批55件涉疫典型案例后,因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接续发布伪造疫苗接种证明犯罪等8批40件典型案例,引领维护良好防疫秩序。积极推进网络依法治理,针对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态势,最高检2020年组建惩治网络犯罪专门指导组,2021年制定追诉、指控犯罪65条标准,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针对网络侵权多发、个人维权困难,发布网络时代公民人格权保护指导性案例,做实"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更实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更高要求,全力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四五"良好开局。全力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防止因案致贫返贫,2018年至2021年共救助11.7万人14.8亿元,年均分别递增40.6%和45.8%;持续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履职举措;最高检设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联合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专项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助力依法监管资本市场,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面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经济承压,更需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2018年最高检发布11项具体检察政策,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力防"一宽了之",2020年起陆续在10个省市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更防"纸面整改",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严管体现厚爱。今年已部署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全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2020年,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20个省级检察院跟进,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履职,强化综合保护;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构建大保护格局。
致力实现社会内生稳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过去20年间,我国社会长期稳定,重罪、重刑率持续下降,轻罪、轻刑率大幅上升。面对这样的变化,司法办案理念、政策应与时俱进。为此,最高检明确提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办案理念:对重罪必须依法严惩,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则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部署工作时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抓落实,成效明显。2021年,检察机关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辅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促进形成共识,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37.4%,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下降1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改造罪犯、化解矛盾。尽管工作量倍增,检察机关能动落实法律要求,积极主导该用尽用,制定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建立听取当事人、律师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远超85%。2021年适用该制度的案件一审服判率96.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2个百分点,从源头减少了大量上诉、申诉案件。
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案件中,有的隐藏深层次矛盾问题,有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治理,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防范相关案件反复发生,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2018年以来,最高检汇总分析司法数据、典型案例,围绕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窨井管理、虚假诉讼、网络整治、快递安全、安全生产等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得到积极回应,推动从源头上防范相关问题发生。
在能动检察履职中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检察机关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在能动履职中有机融通法理情,扎实办好各项检察为民实事,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一件件检察实事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力度和温度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民生所望就是检察所向。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8年以来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4.5万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14.4万件。配合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拐""团圆"行动,严惩拐卖人口犯罪,深挖历史积案;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
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信访案件都是当事人的揪心事。201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承诺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3年多来,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284.5万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率超过90%。件件回复是基础,信访群众更盼的是案结事了。狠抓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基层检察院受理首次信访全部由院领导办理;对重大争议或影响性案件,创新以听证形式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参与评议,既解"法结"又解"心结"。2021年听证10.5万件,是2020年的3.5倍,信访案件听证化解率76.5%。检察机关信访形势明显好转,信访"倒三角"结构持续改善。今年又部署"件件有回复"满意度调查、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申诉专项检查、信访积案清理"回头看",督促回复、答复提质增效。
努力让孩子们更好成长。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始终,肩负更重责任。持续抓实最高检2018年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建立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制度施行以来,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800余件,对未履行报告义务促追责近300人;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740万余人次,解聘2915名有前科劣迹人员。全面推开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强化综合司法保护。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一系列举措,让"1+5>6",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须努力追求实质公正,不能止于形式合法。实践中,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矛盾累积,当事人不断信访。2019年至2020年最高检部署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2021年转入常态化做实,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制发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切实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3年来,共有效化解行政争议1.7万件,其中10年以上的1029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人和。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彰显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走自己的路,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们党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的伟大创举。检察机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要坚持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加强法律监督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确立"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反贪职能转隶,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凸显集中。2018年,最高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确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意见》明确提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至五次会议均将"四大检察"写进决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完善。
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在党的领导下,对执法司法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中履职的专门监督部门。坚持敢于监督,切实解决法律监督难、软问题。2018年5月,最高检针对派驻监狱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问题,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改"派驻"为"派驻+巡回",成效明显,被纳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落实中,又创新开展省内、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既监督监管执法,更纠正驻监检察不力问题。最高检直接组织两轮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发现并监督10所监狱整改狱内涉毒、涉赌等突出问题,推动查处职务犯罪。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重要指示精神,2021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出台意见,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坚持善于监督,做到政治智慧和法治方式有机结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明确提出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梯次以磋商、诉前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解决了公益损害问题。对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则依法提起诉讼,办成法治样本。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共立案办理63.5万件。坚持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强化追责惩戒。最高检党组提出,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2021年对2018年以来改判纠正的246件刑事错案启动追责,错误关押10年以上的22件直接督办,从严追责问责511名检察人员,以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责任落实。不断健全完善检务督察、检察官惩戒等内部监督机制。
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抓实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制定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巩固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履职保障等改革举措。自觉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制定修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严明检察官权力清单,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制定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建立员额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制度,同步强化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责任。今年专门部署全面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情况,切实做好"精装修",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在巩固中深化、在深化中提升。
强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违法犯罪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孤立看链条上的每个信息点很难发现异常,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连,问题线索就能清晰展现出来。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数据互联、共享平台,从海量数据中智能分析发现监督线索,成案数量倍增,质效明显提升。最高检专门部署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广浙江经验,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2020年全面部署应用"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积极运用大数据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
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铁军,以更强本领让以人民为中心落得更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持续铸魂、固本、强基,把今年确定为质量建设年,自觉以更强本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持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铁军。
抓实融为一体的政治与业务建设。最高检党组提出,政治素养是最根本、第一位的专业素养,专业能力是落实监督办案"从政治上看"的基本能力。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以更强党建引领更高质量自觉履职。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融入党史学习教育一体抓实,自觉赓续人民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组织编写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履职教科书、检察"十大业务"系列教材,一体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推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同堂培训,树立、更新共同司法理念。
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巩固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猛药去疴整治顽瘴痼疾,抓源治本健全制度机制;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2800名检察人员被依纪依法查处,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2人。接续推进七轮系统内巡视,实现最高检党组一届任期内对32个省级检察院党组巡视全覆盖;今年又部署开展巡视"回头看",一体抓实问题整改和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三个规定",全国四级检察院贯通,上下联动、相互印证,"有问必录"形成自觉,有效防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2021年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16.2万件,是2020年的2.4倍。
务实推进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必须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战斗力,促进检察人员自觉、能动、创新履职。着力加强"案"的管理,2019年创新提出"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一个"案子"。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在办案第一环节就求极致,减少、杜绝因工作粗疏导致"程序空转"。2020年和2021年共压减86.4万个空转程序、内生案件,各项检察业务数据持续明显向好。着力加强"人"的管理,部署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改变"数量为王"做法,建立以质量、效率、效果为重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全员、全面、全时"考核,促进监督办案与政治、大局、为民紧密衔接。
更加注重强基导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主要矛盾总体由财、物短缺转化为人的素质能力跟不上。抓基层建设就是抓政治建设,就是抓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后一公里"。2021年梳理出129个相对薄弱基层检察院,以抓脱贫攻坚的韧劲推动"脱薄争先"。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定点帮扶、"靶向治疗",已有82个改变面貌、由弱变强。今年又研究制定"脱薄"办法和标准,压茬推动符合标准的"出列",不符合标准的继续攻坚,跟进补充一批新的相对薄弱院,以点带面、补短强弱,带动基层工作整体提升。
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职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让司法为科技创新赋能
2022-05-3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我们要坚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创新发展注入强大法治动力。
发挥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创新政策落实。司法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性、终局性、权威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功能,在确保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让司法为科技创新赋能,需要以高质量高水平的司法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起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价值导向。用具体鲜活的司法实践,向全社会表明在科技创新领域法律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以依法裁判的结果,让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行为受到鼓励、不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行为受到限制,确保科技创新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例如,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界定科研人员在项目投资、课题经费使用、优惠政策适用、个人荣誉评定、人才合理流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确定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研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纠纷等方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建设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促进并保障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科学高效配置。推动专门审判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发力,发挥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的优势,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案件审理明晰合法行为的边界,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细落实。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对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迸发具有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科技创新者获得应有回报。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我们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切实发挥司法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例如,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明确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判断标准,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对科研人员已尽勤勉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助推解决"卡脖子"问题。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问题,加大司法惩治力度,强化刑事司法保护,确保整治有力、震慑到位。
公正高效化解纠纷,促进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畅通。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出台创新战略,国际科技竞争空前激烈。我们要抢占国际科技竞争制高点,就要让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产业化的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畅通,使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更好释放科技创新潜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我们要发挥好司法裁判的作用,妥善化解科技创新领域各类纠纷,不让争议纠纷成为科技创新链条的"中梗阻",有效促进创新要素流动畅通。这就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为解决科技创新领域各类纠纷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于适合用诉前调解来化解的纠纷,及时开展司法调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在诉讼中,可以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上下更大功夫。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缩短审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增强司法救济的便利性与时效性。在执行阶段,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既坚持"执行力度",又传递"司法温度",选择对科技创新活动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努力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助力企业顺利开展生产经营。
(作者为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与时俱进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2022-05-23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提出一个崭新理论命题,即"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这为我们洞察世界、理解实践、深化理论确立了新范式,为法学界提出并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科学理论和方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内涵新要求,与时俱进地多维度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为目标,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目标指向
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展示着现代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国泰民安的社会风貌。在一个现代化强国中,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信仰法治、尊崇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开启了迈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历史进程。法治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上,适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奋斗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必然要求,必将增强全体人民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信念伟力、思想定力、前进动力。
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蓝图,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治理意蕴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empirenews.page--]
"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提高了"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文明指征来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要求推进法治现代化,惟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驱动,法治现代化才能目标更加明确、路径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有力。我们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牵引法治现代化,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车轮与法治体系的轨道相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深度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内涵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强大制度力量。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回应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努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加良好的法治空间,发挥法治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完善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为主体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激励和保护全体人民勤劳创新致富,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三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保驾护航,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四是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更加科学理性的收入分配秩序。五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促进生态文明,为共同富裕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法治环境。
实现共同富裕,同样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和历史变迁,既需要法治的助力和保障,也推动着法治的变革和进步。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同步的。在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法治现代化与促进共同富裕相结合,把共同富裕目标贯穿于法治现代化始终,使它们相辅相成,法治才有更旺盛的生命力。第一,共同富裕必将丰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内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折射到法治领域,也必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然深化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根基和法理意蕴,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与现代性的统一。第二,对促进共同富裕所面临的各种关系的调整,诸如对国家与公民、群体与个体、富者(先富)与贫者(后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等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革新了法治的调整机制和方法,其中包含着对法律固有的权利义务调整机制的创新,更多地融入了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致富与共富、私益与公益等价值平衡的辩证法,使法治调整机制体现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相通性、一致性,使法治现代化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转型变革。第三,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供给促进法治发展变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程度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尺度。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法治还是一个跟跑者,无论是法治理念,还是法律制定与实施,都还不完全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营造。促进共同富裕为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法治应大踏步跟上共同富裕的前进步伐,抓住这个历史机遇,深化法治供给侧改革,提高法律制度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推进与共同富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共同富裕制度体系。第四,作为共同富裕重要依托的法治体系,不仅要完善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强化相关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提高共同富裕立法的实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将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全方位、深层次地融入法治体系,可从根本上提高法治的品质和美德,促进法治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创造法治现代化新境界。
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政治文明底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并给予科学阐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在内的人民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的制度成果。法治现代化与民主现代化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法治现代化进程。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人类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崇高目标。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法治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依靠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改革,确保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
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科技元素
数字化智能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必然影响法治现代化的未来向度。"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这两个理论命题足以表明科技和法治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也蕴涵着科技与法治的内在联系。科技和法治是社会现代化的阿基米德支点。法治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是中国未来法治的生命逻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法治是建立在具有鲜明特色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这是我国法治的制度优势。同时,我国具有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领先全球的科技优势。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的聚合,必将释放出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改造世界、造福人类的伟大创造力,而法治自身也将经历一场洗礼。新时代科学立法、精准执法、智慧司法、数字维权、社会智治等都表明中国法治正借助数字科技优势而取得跨越式发展,就数字化智能化而言,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全球法治文明的领跑者,并将勇攀人类法治文明的高峰。
科技兴,则法治强。现代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没有数字科技,就没有法治现代化;没有数字中国,就没有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理论,它们不是偶然相交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中,而是必然在民族复兴的未来形影相随、相伴相生。一方面,数字中国建设只有落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实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数字中国离不开法治中国的规范、引领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才能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必须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维度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具有鲜明价值指向的现代化,它既蕴涵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蕴涵着全人类共同价值,因而它有能力通向良法善治最高境界,有资格引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进步潮流"。"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战无不胜的人类法理武器,是我们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法理指南针。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价值引领,加快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强国,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人类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作出新贡献,为发展中国家破解依法治国难题、顺利迈向法治现代化提供更多更鲜活的经验,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创人类社会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
当代中国正经历我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深刻而伟大的社会变革,拥有十四亿多人口的中华民族已经踏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法治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只能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我们要正确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性和开放性,坚持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方向和道路,同时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与世界法治文明大道相衔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和必由之路,而且开创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照亮了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美好前程。
(作者为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丰富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2022-05-17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谐"始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和谐"观念本身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变化发展着的具体社情、民情中优化多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严格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不同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生成路径,其植根于中国法律文化土壤、契合我国国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回应。从历史传统资源中找到借鉴和依据,有利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传统法律文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想土壤
无讼息争: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的。"和合"的理念始终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核心,"无讼"是在此理念下发展的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在孔子思想中,诉讼的最终目标是要借助刑罚来实现和谐的世界。儒家提倡面对纠纷时,采用和缓、宽容的方式处理。传统的"无讼"思想暗含了关注民生、维护人民利益的"民本"思想。在儒家思想的主导下,"贵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实现"无讼"的途径有:一是在传统法律思想中,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德主刑辅""教化为先"。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罚、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实践,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丰富、完善和发展。二是儒家提倡"仁爱"。在儒家看来,"仁爱"这种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家庭关系。三是通过减少经济成本实现"无讼"。在古代,打官司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因诉讼而失业、倾家荡产的人也不少见。
情理法合一:传统伦理法的内在精神。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思想无疑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天理强调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要具有合理性,在传统法中特指法律的创制须敬畏真理、尊重客观规律。国法要求公平施政执法、用法律来惩恶扬善,这种国法观便有今天所倡导的公正司法之意。古代所称国法要符合王道之法。对于"王法"而言,最重要的是体现"人道","人道"就是在民众安居乐业的基础上实行礼乐教化。国法思想的合理之处,在于要求法律与道德彼此交融、法治与德治综合为治,从而达到劝人行善、阻人为恶的目的。人情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人之常情,才能得到民众的信奉和遵行,在古代通常表达为民情。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力求法与情之间的兼顾和平衡。《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就司法活动而言,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在司法中要求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
平治天下:中国传统至高的政治理想。《礼记·大学》曰:"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文义来看,"天下平"代表一种更高的政治理想。早在先秦时期,把"平"当作理想政治就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共识。《墨子》以"天下平"为善政,其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管子》还把"平"与"治"连用,认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同样主张法的客观、公平性。《管子》和《墨子》都把理想之"治"称为"平"。"平"有"分匀"之意,即为"均"。可见,在先秦诸子之中,"平均财富"是平治天下的重要基础。在"均"之外,"平"还衍生出"正"的含义。《尚书·洪范》将"正而不偏"作为治国的最高准则"皇极"。而在法治领域,合乎"正"则"平"。此外,"平"和"正"也与"衡"相联,因此,古代"权衡平正"成为公正司法的代名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传统刑罚基因
慎刑慎罚。慎刑思想是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之一。慎刑思想发端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立法思想,意思是彰明德教,慎用刑罚。汉初黄老学派主张轻刑,反对重刑。后来,又在儒学与阴阳学等思想影响下承继和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延至盛唐,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刑事政策和刑罚适用等方面遵循"慎刑恤杀""适当宽宥"。古代的慎刑观是在系统总结几千年统治经验基础上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深刻反思。慎刑思想的核心是"反对滥刑",在不公然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寻找轻刑的依据。司法官员通过贯彻儒家"仁政"的价值理念,减免处罚,从而达到轻刑的目的,同时也避免了大量冤错案件的发生。
宽猛相济。《尚书》中已有中刑、中罚、宽严适中的刑事政策描述。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等刑事政策,经魏晋、隋唐至明清一直沿袭不断。"相济"主要表现为刑罚如何适用,实质是在现有规则之上进行调和。"刑罚世轻世重"一般主张"乱世用重典"。荀子则主张"治世用重典"。春秋时期思想家子产主张"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并用。所谓"宽",就是强调道德教化;所谓"猛",就是使用严刑峻法。后世的社会治理及刑罚适用也总是在宽与严之间权衡。宋代理学家朱熹主张严本宽济的刑罚论,即司法中应以严格执法、严刑惩罚为主,以适当宽宥轻刑为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的现代翻版,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中国特色。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援情定罪。西周有载:"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即尽管罪犯犯有重罪,但如果愿意把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出来,可以不杀。此外,西周时期的政治家们也提出"援情定罪",即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定罪,强调依据行为人的动机善恶来认定其罪行及决定刑罚轻重。秦律重视考察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某些罪行的认定上将有无犯意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秦律规定,自首及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汉代董仲舒实行"春秋决狱"后,刑事案件的"援情定罪"便成为一种常态。唐律规定了非常丰富的刑法原则和制度,自首减轻处罚的规定十分详细。这本身体现了儒家宽缓慎刑的法律理念。
情罪允协。以《刑案汇览》所载大量案件为参照会发现,清代地方及刑部在处理服制命案时非常注重案件具体情节、犯罪意图、因果关系以及证据完整性等,同样对服制命案的罪名确认、具体刑罚酌量等持以相当审慎的态度,尽量达到"情罪允协"。考察清律也会发现,其在立法意旨与具体适用上反映出两方面特性:一方面,从整体上看,服制命案审断仍通常以长幼尊卑与亲疏远近为遵循;另一方面,从审理裁断上看,在满足服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非常注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对个案犯罪情节、因果关系、主观犯意、证据完整性等方面的确认抱以严格审慎态度。
听狱宜速。古代在审判程序方面要求听狱宜速,注重效率。北魏孝文帝多次下诏,"勿使有留狱久囚",有利于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宋代朱熹"以严为本"的立法思想反映在诉讼程序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元代苏天爵主张宽释疑狱,指出如果案件不能及时予以处理,必然导致"囚徒日益以众,文移日益以繁",如果案件拖延结案,就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调处解纷。调处解纷是中国传统诉讼的一大特色。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传统社会基于"无讼"思想以及政府简约理念,国家正式机构仅负责解决有限的社会纠纷;大部分民事纠纷包括部分刑事纠纷交由民间自行解决。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的策略,体现出"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主官裁断、幕友辅助的特点,这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化。传统社会由提倡"无讼"思想进而发展出的独具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自治与公民社会力量不断增进,国家中心和诉讼一元化思路被打破,调动公众的参与、提倡协商、自治和自律的多元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得到社会主流观念的认同。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传承关系
德法共治促社会和谐稳定。考察中国法制史,能够发现其中深厚的德法共治底蕴。"礼"是中华传统文化中道德的重要体现,体现在用"礼"教化子民,以致政通人和。具体来说,首先是以德辅法。《中庸》记载:"义者,宜也。"通过对传统法制中道德教育的思想渊源梳理不难发现,开展群众的道德教化是引导群众遵守法律的核心内涵。其次是以法倚德,"惩""责"为重。"惩""责"为重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刚性。最后是德法共治,治为根本。当下,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便是对该思想的传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通过细致的说服、教育、挽救工作,让更多的当事人认罪认罚、认罪服法,并获得从宽处理,同时得到被害方谅解,有利于最大限度消除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中国司法传统中,依法审判是司法人员处断案件的首要遵循。在此首要原则下,司法官群体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必参之以"人情、天理",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在司法裁判中亦体现出诸如"宽猛相济""慎刑慎罚"等法律文化精髓,并且在牵涉亲属、攸关人命的刑事案件中,除以古代服制要求为基本遵循外,更强调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动机、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慎区别。对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如实交代犯罪情节的,地方与刑部均可从中推断其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低,从而在具体罪名确认、具体刑罚适用中酌情考量。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内在要求,与传统司法审判所体现出的司法逻辑与司法理念具有深厚的内在关联与历史传承关系。
司法能动性的合理、审慎发挥。古代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具体案情常呈现与常理常情有悖之情事,在刑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遵循基本礼制,尽可能追求实现个案正义。作为深谙律例规则与司法理念的清代地方官吏与刑部各司官员,即便是从内心完全确认服制关系的合理,但当面对有伤人伦、有悖天理、有违国法的残忍命案时,无论是因人之恻隐还是因对律例要求与功能的实质实现,他们对具体个案正义的追寻已不仅仅是"自由裁量",而是对司法能动性大胆坚持,从中可窥见其所蕴含着的历代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精神的矢志追求。故而,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撷采优秀传统法治精神,立足已有立法刚性,在合理审慎的司法能动性发挥中尽可能实现个案正义,便有了充分、笃实的历史奠基与思想渊源。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合理审慎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
以价值观为引领优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历史追溯可见,国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在社会意识形成、社会关系协调与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谐"始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和谐"观念本身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变化发展着的具体社情、民情中优化多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深刻理解融入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
2022-05-13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指出"我们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表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也意味着民主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融入民法典并得到鲜明体现。
意思自治规则有效创新民主价值观的表达。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的核心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有效实现的前提是人民的有效参与,而人民的有效参与需要人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新增意思表示规则,为民事主体表达真实意愿提供保障。同时,民主决策作为民主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实现不仅需要个体自由表达其意思,而且需要个体积极参与团体决策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一方面,个体的意思表达需要遵守民法典的意思自治规则。意思自治规则不仅保护个体的意思表达自由,而且要求个体的意思表示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另一方面,个体应当积极参与团体决策的意思形成与表达,并受团体决策的约束。在民法典中,团体的类型多样,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团体,如业主团体、共有人团体、继承人团体等。在这些团体中,决策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不仅要遵循法律或团体章程规定的具体方式、程序等规则,而且受到个体意思表示真实与否、自由与否的约束。例如,民法典将决议列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再如,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共有物的处分、合伙事务的决定等都规定了应当实行多数决或一致决规则,这是民主价值观的具体贯彻和体现。
民事能力模式有效拓展民主价值观范畴。民主价值观对人民有效参与的需求,一方面是扩大有效参与主体的范围。对此,民法典创新了民事主体的规范模式,扩大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将胎儿纳入了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范围,从而使胎儿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再如,民法典创新了法人的类型,除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外,创设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特别法人类型,将过去游离于法人之外的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纳入法人范围,从而保障这些组织可以有效参加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民主价值观对人民有效参与的需求,也要求增加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建构科学的民事行为能力体系。例如,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下调至8周岁,反映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能力的提升,从而使有效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同时,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使被监护人适当地参与民事活动,从而更好地协助被监护人加快融入社会,参与相应的社会生活。例如,成年监护制度的确立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成年人提供了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
社会治理机制有效扩大民主价值观内涵。民主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民法典中,民主管理主要通过社会治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实现,这主要体现在:第一,非营利法人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参与社会治理以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法人为例,民法典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法人治理机制的高效运转,而且有利于发挥捐助法人在慈善、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范完善了社区治理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规范,如适当降低业主形成决议的法定门槛,增加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明确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明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监督权、质询权,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业主积极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参与社区治理,形成有效的社区治理机制。第三,集体成员的规范内容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基础。民法典规定了集体成员可以决定的事项,这些事项主要与集体经济事务相关,体现了集体成员对集体经济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如规定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集体成员的撤销权,集体成员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参与民主管理,并借此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监督。[!--empirenews.page--]
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巩固民主价值观基础。民主价值观的实现,不仅需要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构造,而且需要运用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可能影响民主价值观实现的矛盾。民法典中,包含"协商"一词的法条多达25个,除合同成立或者解除的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纠纷处理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主要包括:一方面,从源头出发,避免纠纷产生。如民法典规定成年监护中监护人的确定可以采取协商方式,规定共有物分割方式的确定可以采取协商方式。通过这些协商方式,可以事先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体现了民主价值观的积极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从结果出发,避免纠纷扩大。例如,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规定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费用可以采取协商方式确定等。这类协商旨在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充当裁判者,适时化解纠纷,进一步巩固了民主的价值共识。由此可见,民法典给予当事人充分协商的权利,从源头和结果两个路径上避免纠纷的发生和扩大,并强调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有利于加深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的认识。
(作者:房绍坤宋天骐,分别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协同立法: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
2022-05-12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做法,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发展合作机制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8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决定》肯定了区域法治的尝试、探索,将地方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协同立法由部分地方的区域创造,成为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和价值的法治实践,区域法治实践中由地方和区域探索的联合立法、合作立法、协作立法等,统一正名为协同立法,从此,省域、市域之间和省域、市域内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协同立法,这是立法领域的重大创新,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人大工作、法律实施和政权建设。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决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相关责任,明确法治政府的原则要求,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充分考虑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充分反映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建设和基层治理新成果新经验,总结地方实践中的好做法,更好发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创造新成就。
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中大国,有广袤的领土领海,还是人口大国,历史悠久、地区差异巨大,不同地方、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人们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同时,东、中、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俗语说,"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基于对法治国家建设基本规律、中国国情科学认知的基本判断与科学决策。"法治体系"是相互衔接、多层次、立体化的法治谱系,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系统工程,由若干子体系构成有机整体,并能够进行更加细化的目标和任务分解,促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治。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科学把握差异性,注重地域特色,提供多元的有效规范供给,建立高效的法治体系,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要求、必然选择。在坚持法制统一、法治中国建设一体推进的基础上,辩证认识疆域辽阔、地域差别、民族多元、文化多样的实际国情,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创造,突破传统行政区划边界既有思维,积极践行系统观念,兼顾地方与区域、局部与全局,重视地方、区域协同共进,大力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激发具体法治的创新活力,推动区域法治发展,持续拓展国家法治多样性新形态,探索法治新境界,展现国家法治生机与魅力。《决定》的通过、实施,开辟区域法治发展的广阔空间,为区域法治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推进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我国地域广袤辽阔,资源禀赋的区域差异多样,地区发展基础差距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一直是经济社会的显著特点,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将长期存在,加强地方合作、区域协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宪法序言中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内容。进入新时代,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五大重大国家战略为引领,连南接北,承东启西,以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板块为支撑,优势互补,交错互融,构建起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打造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新路子;四大区域板块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发挥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法治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保障,区域协同发展合作机制需要法律确认,区域营商环境优化依靠法治支撑,区域投资指引、"红绿灯"信号离不开规则明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市场规则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必须着力规则对接,加强制度创新。所以,推动新时代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法治不应缺位,也不会缺席、更不能缺失。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机制""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不只要素流动开放,更要突出区域制度创新、制度开放、地方协同和法治引领,从而为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治理提供充足的法律资源和有效法治保障,这是《决定》的深刻意涵、价值取向、行动逻辑和明确指引。
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2022-05-11
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人权保障立法更加成熟完备
立法工作只有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才能为人权法治保障夯实规则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这些重要论述,为构建保障人权的坚实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快充实和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形成涵盖人权保障各层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编纂民法典,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新的国家安全法等,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全方位织就协调增进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权利的人权保护法律网;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等新兴领域人权的保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全面保障特定群体权利;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提高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水准。
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制定和完善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各方面立法更加成熟完备,人民各项权利更有法律保障。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良法善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人权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
人权保障执法更加公正严格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我们要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将人民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作为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在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坚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将保护人权的理念贯彻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动人权保障迈上新台阶。把行政权力限制在法治框架之中,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法外设权、违法用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行刑衔接等制度,确保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救济,实现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实时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持续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新时代,行政机关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加注重把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运用于执法过程中,不折不扣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努力确保法定权益受到公平保障、人格尊严获得平等尊重。人民群众不仅从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对人格尊严的呵护。更加公正严格的人权保障执法,使人民群众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满意度持续提高。
人权司法保障更加全面有效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我们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全面严格实施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诉讼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健全阳光司法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和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由人民来评判。新时代,我们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司法工作坚持把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同保障人权、救济权利有机统一起来,将人权保障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各阶段、各环节,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和有效保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权司法保障成效越来越显著,推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断增强。
守法意识、人权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人权保障为了人民,人权保障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这就需要普及人权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人权意识,为保障人权奠定坚实社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弘扬正确人权观,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守法意识、人权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为人权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法治宣传教育与人权教育紧密结合,广泛开展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教育培训。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中小学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相关课程教学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学习内容,增强学生权利意识。在高校开设人权专业及相关课程,培养人权方向专业人才。举办多期针对党政干部、司法系统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人权法治观念。定期编写出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出版和发行《人权》《人权研究》《中国人权评论》等专业书刊,推动人权教育和知识普及。加强实践教育,让人民群众在丰富的人权法治保障实践中形成和巩固守法意识、人权意识,学会尊重人权、依法维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新时代,我们全面推进全民守法,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能力显著提高,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权利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的思想共识,崇尚法治、尊重人权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这不仅推动我国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和效能显著提升,生动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更增强了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法治保障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实现人权法治保障深层次优化、全方位升级,中国必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简案快审,让司法公正更快实现
2022-05-07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权利需求,人民法院围绕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题,大力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司法程序和审理方式,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尽最大努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速裁程序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诞生的。"速裁",即"快速裁判"。速裁程序的受案范围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还简化的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过程更加灵活,调解和裁判不再泾渭分明,文书制作更加简化,以缓解案件积压带来的诉讼压力。在审理期限上,相比于简易程序的3个月,速裁程序一般要求1个月的审理期限,甚至提倡当天立案、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并送达文书。
速裁程序与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类似,同时也有区别。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内外的流行,适应了全球范围内出现的司法便利化趋势,也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审判程序。它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还凸显了司法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同时淡化了普通程序中的"对抗与制衡",而转向"协作与对话",因此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法院正在推进速裁案件"一站式"办理,包括"一站式"办理刑事速裁案件和民事速裁案件两类。其中,前者属于刑事速裁程序,后者属于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的对象是指所涉罪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程序下,打通侦查、立案、审理、送达等各个环节,通过搭建"一站式"简案快办工作平台,在平台内设立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师等方式,减少程序讼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一单式告知,既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又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对简易、小额民事案件适用的快速审结的裁判方式,旨在便民利民、提高司法效率。在民事速裁一站式解纷模式中,诉调对接是一个关键步骤,涉及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衔接,从而形成合力,解决纠纷。另外,通过信息技术形成"互联网+多元解纷"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类调解资源融会贯通、数据共享,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形成。
诉调对接以及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融合,是速裁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反映了多元解纷机制在司法程序中的渗透,并进一步助推了司法效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推动在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形成由多数法官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少数法官解决多数简单案件的工作格局。
应该说,这种集约化的多元解纷机制与速裁程序的结合,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长期以来,在不少法院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潮水般涌入法院的案件,容易使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所下降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一站式速裁机制的推行,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大部分简单的案件分流到速裁庭,由少数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在更短时间内及时满足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把大部分法官"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才能保证将这些案件办成"精品",使其能够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这一灵活变通的审理技术,促成了"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既便利了当事人,又保证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上述举措对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大有作用。在民事速裁程序中,强调诉调对接,强调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衔接,这有助于将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系统,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由此而形成一种化解纠纷的"合力模式",促进了案件的实质性解决,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也是一种司法系统参与、推进社会治理的模式,实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携手并进。
作为整体的治理体系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两大部分,前者是上层结构,后者是基础结构,两者相辅相成。如果说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那么多元解纷机制则主要是指社会组织灵活运用各种规则化解纠纷的活动。前者代表了国家治理,体现了"刚性治理"的特点;后者代表了社会治理,体现了"柔性治理"的特点。司法程序中引入社会力量,在程序上实现了速裁机制与多元解纷机制的结合,因而也就体现了"刚性"与"柔性"的结合,可谓治理中的"文武之道"。显然,这会在更深的层面上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崔永东,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
2022-04-29
近日,中央纪委常委会围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举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的自觉坚守,是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化制度化。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自觉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让权力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这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内在要求。
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正风肃纪反腐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严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惩治"蝇贪""蚁腐";投身疫情防控大考,严查违反防疫纪律、落实防疫责任不力等问题;推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把解决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维护群众利益、回应群众关切统一起来,充分彰显了反腐为民、反腐惠民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立场。
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就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化监督执纪执法各项工作。社会主要矛盾决定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从解决落后的社会生产问题到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也反映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工作。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民生领域既存在过去尚未彻底解决的一些"急难愁盼"问题,也面临我国达到新的发展水平后产生的一些新任务。要紧跟新形势强化监督执纪执法,科学分析研判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幸福的新需求,保障党中央各项惠民利民、安民富民政策落实,紧盯乡村振兴、民生领域、涉黑涉恶等方面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
监督执纪执法既是为了人民,也要依靠人民,凝聚人民群众参与正风反腐的强大正能量。要坚持党的自我革命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统一,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监督执纪执法各项工作,坚决同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作斗争,坚决防范一切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围猎"腐蚀。为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机制。安徽等地推进监督一点通平台建设试点,引导群众对公开公示清单进行监督;浙江打造"码上工程",不少村级"三务""三资"信息全面上网,让群众看得明白、查得清楚、懂得监督;山东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和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全面推行"开门接访",让群众"进得了门、说得上话"......实践证明,不断畅通监督渠道,用好检举举报平台,发挥信访举报桥梁纽带作用,能够更好凝聚人民群众支持监督、参与监督的强大力量。
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幸福。纪检监察权是重要的公权力,是治权之权,必须受到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要坚持接受组织监督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相统一,切实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约束,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和完善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严肃认真处置党员群众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受到有效监督制约。[!--empirenews.page--]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和衡量标准,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把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让群众在正风反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2022-04-28
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目的,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通过创造更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极大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融合,深化了国际分工和全球价值链重塑。但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外商投资不仅涉及国内法,同时涉及国际规则和世界主流导向。
当前,我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一是反垄断法。该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二是国家安全法。该法第19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三是外商投资法。该法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在这些法律文件及其规定中,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安全审查"只是一般性原则规定,制度比较粗疏,缺乏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也缺乏公平、公开、透明的公认原则。反垄断法等法律文件出台较早,法条规定简单,规范内容不明确,难以把握,随意性较大,可能造成执法混乱。总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导致外资进入存在规则不清楚的地方,可能让有关市场主体望而却步,达到引进外资的初衷和目的存在困难。
从全球视野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采用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政策性、一般性原则的规定,并不是现代世界发展主流,不能更好地吸收外资。我国亟须健全和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对审查制度、审查主体、审查程序、调查程序、决定程序、审查原则、审查方向、审查要素、审查监督等予以系统化、规范化。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和细化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治化功能。综观世界,市场经济化程度较高,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外资国家安全法治也很健全,外资进入量大质优。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既可依法排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入,又可依法防止国家安全泛化、充分吸收优质外商投资。世界大多数国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保障,都是通过立法运用法治化机制,发挥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平衡器的作用。周密、系统的法律规制,公正、严格的执法,是国家安全风险理性防控的可靠方式和途径。
一般来讲,外商投资包括外商外资并购投资和外商绿地投资两种。外商绿地投资又称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且依东道国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因新建需从破土动工到建成运转的周期较长,又有事前的产业政策准入关口,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可能性较小;外商外资并购投资则比较常见且敏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对此,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要关注以下内容。
立法形式方面,可采取专项立法或专章设计。一是适时出台专门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系统规范调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二是在现行外商投资法中专设"国家安全审查"一章,聚焦施行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外资政策,让外国投资者更加了解中国外资法律及国家安全审查政策,以增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的信心,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既确保国家安全,又避免国家安全泛化的问题。
审查主体方面,采取组合式,成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委员会。集中力量,进行组合审查,有助于对外商投资中的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准确科学的判断。可由外交部、国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外商投资中国并购企业在国家安全方面产生的影响,一同开展组合式审查。
审查原则和审查程序方面,聚焦国家安全这一基本原则。在其他法律机制和途径不能消除国家安全问题时,启动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的审查程序、调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诉讼程序,均依靠细密的法律法规予以周密规定。
审查的监督方面,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委员会应每年就外商投资并购交易项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后,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特定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守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对外开放政策以及自由贸易协定目标的规定。
法治呵护"地球之肾"
2022-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湿地,这一有着"地球之肾"称号的特殊生态系统,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
我国一向重视对湿地的保护,针对湿地保护的政策手段不断丰富和提升。我国政府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随后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中国21世纪议程》重点任务。国务院先后多次印发湿地保护文件,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也将湿地保护纳入其中,为湿地保护实践和立法积累了经验。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将"湿地"作为环境的一部分,明确列为法律保护对象。同年,原国家林业局出台了首个湿地保护国家级专门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确立了湿地8亿亩红线,将湿地保护修复上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此外,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当中均涉及湿地保护的内容。
开启了湿地保护法治化的新起点。我国湿地分布范围广,类型较多,但是,伴随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问题依旧突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其中,法制保障缺位,尤其是没有专门法为湿地保护与修复提供法治化约束,一直是我国生态立法的短板。法律中涉及湿地保护的内容分散,湿地法律概念模糊不清,且现有规定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出台专门法律保护湿地,势在必行。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湿地保护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将湿地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历时3年多,湿地保护法得以面世。该法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
确立了湿地保护的科学基础和管理体制。对于湿地的定义,过去一直没有定论。湿地保护法结合维护生态安全的实践,创新性界定了"湿地"这个概念,将湿地定义为"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这个定义与《湿地公约》衔接,与地方实践一致,合理界定了湿地保护的范围。国家要求湿地保护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该法确立了统一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划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事权,结束了过去各类湿地管理"九龙治水"的长期困扰。考虑到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延续性,规定湿地资源监督管理仍然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职责。同时,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兼顾湿地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同合作。
搭建起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湿地保护法突出规划引领和制度约束作用,从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湿地资源管理制度总体安排上,提出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湿地保护标准和规划制定等制度,按照重要程度制定湿地名录,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对湿地实施动态监测评估与预警。二是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方向,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的不利影响,明确禁止各种破坏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湿地永续利用,使得湿地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贯通为一体。三是在湿地修复方面,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修复工作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四是在监督检查方面,针对监管的薄弱环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了湿地保护责任落实。五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最显著的特点是加大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县级以上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湿地保护执法权,明确了违法主体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的决心。
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离不开多方面的支持与时间的验证。湿地保护法实施后,一方面,立法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将法律中原则性较强的内容进行细化,完善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保护要求,执法、司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履行好各项法定职责。
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
--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系列谈⑥
2022-04-27
法治,是一个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一支现代化军队的鲜明特征。习主席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并强调"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主席关于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论述和根本要求,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
刑起于兵,师出以律。古今中外的治军实践,无不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建设一支强大军队的必由之路。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战略,要求我们的治军方式进行一场深刻变革。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国则昌盛;依法治军,军则生威。我军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石和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贯彻到军队建设中,必然要求牢固确立依法治军在军队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快国防和军队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使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跟上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从而构成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建设一支现代化法治军队,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军事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具体展开。
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强军兴军的历史进程中,我军的革命化需要法治来强化,正规化需要法治来实现,现代化需要法治来保障。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符合强国强军必强法的历史铁律,有利于从法理上坚决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一整套制度,以法治强制力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有利于形成聚焦战斗力、服务战斗力、保障战斗力的政策导向、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把我军长期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凝结而成的优良传统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巩固起来、传承下去,使广大官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破解部队建设存在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军持续深入推进,部队按法规办事、按程序履职的局面已基本形成,但经验式、运动式、突击式的抓建模式在一些部队还不同程度存在,如法治观念较为淡薄,法治精神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有些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不高,"五多"现象屡禁不止;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还不够严密科学,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迫切需要治军方式进行一场根本性的深刻变革,增强全军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权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根本上清除问题积弊。
二
建设世界一流军队,需要一流的法治保障。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这"三个根本性转变",阐明了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对变革治军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着力重点。
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行政命令是领导机关和首长管理部队、开展工作、组织训练、执行任务等的重要手段。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能够提高执行命令的效率,但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以行政权为主导、以领导个人意志为中心、权大于法的工作机制和领导方式,真正确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端正领导干部权力观,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合理用权。要在强化问责中扎牢权力的笼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增强各级党委依法决策的本领。
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当前,我军建设面临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的一些治军经验和做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和任务需求。如果不能与时俱进,讲话不依法、遇事不用法、解决问题不靠法,开展工作凭经验、走老路,就会严重损害军队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法规和制度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升华。必须充分认清依靠法规制度开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养成在法规制度框架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良好习惯,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基本领导方式方法。坚决摒弃不符合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理念,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处理问题,不断增强依法指导部队工作的能力。
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现实表现是以超常资源、超常措施、超常节奏解决某一突出问题,抓工作忽冷忽热、时紧时松,或是以超常规的工作节奏和工作状态解决常态化问题。这些工作方式科学性、预见性和计划性不够,打乱了部队正常工作节奏和秩序,治标不治本,其根源还是思想上的功利主义和扭曲的政绩观在作祟。条令条例是军人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是部队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必须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把依据条令条例抓正规化建设作为长期性经常性任务,坚持用条令条例开展工作,克服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充分发挥条令条例的规范功能和调节作用,坚决防止和克服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把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增强部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水平。
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也在于实施。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
党委依法决策。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切军事行为都要接受党的领导。军队各级党委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统一领导作用,党委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关键。加强党委决策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既是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军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必须带头贯彻依法决策的各项要求,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据法定权限集中精力谋大事、解难事,严格做到议题合法、程序合法、决议合法,发挥好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重要作用。
机关依法指导。部队机关是各级党委的工作机关,担负着为党委首长谋划建议、抓党委首长意图贯彻落实和指导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职能,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这要求各级机关把法规制度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严格按职责、权限、层级、程序指导和开展工作,做到不越权、不越职、不越位。各级机关要依法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指导行为,依法衡量和检验部队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指导、依法规范、依法落实的能力。机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统筹好部队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节奏,坚决纠治"五多"问题,建立依法运转落实工作的新模式。
部队依法行动。部队是武装力量总体构成的基本部分,其职责主要是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指示,是军事法规制度和上级党委、机关指令贯彻实施的落脚点。部队行动的法治化程度,事关军事法治实施在基层的末端落实效果。必须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开展部队各项工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内外关系。要不断提高依法行动的能力,增强号令意识,在遂行各项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开展行动、协调军地关系、保障军事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到任务拓展到哪里,法律服务保障到哪里,确保师出有名、行动有据。
官兵依法履职。军事法治实施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每一名军人履职来推进。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重点在于调动和发挥官兵依法履职尽责的主观能动性。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引导广大官兵深刻理解依法治军战略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细化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组织官兵学习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使官兵一切行动都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制度依据。要加强对官兵的教育管理,严格日常养成,严格执法执纪,促进官兵养成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形成内心尊法、人人学法、自觉守法、勇于护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用好"冬奥遗产"推进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
2022-04-26
冬奥赛事精彩纷呈,冬奥遗产成果丰硕。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积极谋划、接续奋斗,管理好、运用好北京冬奥遗产。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累的相关经验,正是冬奥遗产的有机组成。我们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北京知识产权冬奥遗产,积极转化运用到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中,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贡献力量。
坚持政治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北京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冬奥筹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始终将履行国际承诺、发扬奥运精神、展示良好国际形象作为办会的要求和目标。2021年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会暨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会等会议多次要求,各单位站在"两个大局"高度来把握冬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全力以赴、精益求精做好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和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展示首都国际化和法治化形象。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保护。京津冀三地联合签署《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推进京津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工作方案》,实现京津冀地区合力共治;北京市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建立起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北京法院、北京海关等13家单位参与的工作专班,形成了市级横向协作、市区纵向联动的立体监管网络;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发布执行《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延庆区与张家口市崇礼区建立"两市五地区"跨区域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监管联动执法机制。通过共同构建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应急指导、跨区域协作等形成纵横相交的立体网络,跨区域、跨部门、上下联动的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为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提供了一个契机和实验,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侵权案件。"谷爱凌"等商标恶意抢注被驳回;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冰墩墩"被判刑......北京冬奥会期间,"一墩难求"的现象与执法人员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密切相关。自2021年10月至北京冬残奥会闭幕,北京市对线上、线下重点领域加大检查力度,开展冬奥知识产权专项及常规检查近3800次,出动执法人员一万余人次,对涉奥知识产权侵权行政立案110余件,结案35件,涉奥制假售假刑事立案20件,以侵犯知识产权罪提起公诉并审结3件。"零容忍"的态度严格处置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彰显了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量,让企业、公众牢牢树立了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这一过程也是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生动教材,为企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了行动指南。
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公众保护意识。赛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两期冬奥知识产权保护线上业务培训,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方案》,推出10项举措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在北京市公交、地铁上,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组织的各区80余家分中心、工作站里,冬奥公益宣传片循环播放,电视广播节目里也在呼吁保护冬奥知识产权。北京市还通过手机短信提醒、进区入企发放资料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有力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奥运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有与时俱进的保护条例,也有雷霆万钧的专项行动,既有京津冀层面的行动部署,也有各区联合的全面排查,构建形成了层次递进、衔接有序的共治格局,为这场"真正无与伦比"的冰雪盛会增添了奕奕光彩,留下宝贵的知识产权冬奥遗产。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经审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下一步,北京市将做好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创新。北京市将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北京市将积极探索完善国际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梳理和总结"两区"建设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形成可复制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探索专利侵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推进"两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服务新模式。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提升全链条保护水平。健全协同保护格局,北京市将高质量建设专利行政裁决示范区,建立北京市展会信息库及对展会主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告知制度,加强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北京市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服务窗口、证券化等重点工作,继续聚焦高精尖产业细分领域,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产业促进中心。北京市将继续推进建设知识产权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深入落实"接诉即办",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在"两区"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建立调解工作室。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加强国际化和人才建设。北京市将进一步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基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托服贸会、京港洽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