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建理论-25篇(第4/22页)
总之,虽然在实践中宪法直接实施的情形还不普遍,但直接实施的领域越来越广,体制机制也越来越健全。宪法实施的形式不断丰富和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宪法实施工作效率,强化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法保障作用。
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提升宪法实施工作效率的重要制度保证
合宪性审查是对基于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产生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职权职责的行为,以及对作为上述履职行为形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进行一致性或不相抵触的制度性审查,及时发现违宪问题并予以纠正,从而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得到尊重、遵守和适用。
合宪性审查在制度上的正式体现,最早可以追溯到香港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审查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通过审查香港基本法与现行宪法之间的一致性,得出结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上述全国人大作出的香港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决定",具有合宪性审查的形式特征,开启了法律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行为的先河。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立法监督制度设计方面首次通过法律条文肯定了合宪性审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合法性。该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规定在制度上确认了对违宪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最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依宪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方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贯彻"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3月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又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写进了宪法。为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障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应当说,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求以来,围绕着"合宪性审查",从组织体制到具体制度,已经打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的组合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将"合宪法性审查"的概念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显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在区分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意义上来使用"合宪性审查",这就为以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为契机来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在今后宪法实施实践中,进一步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关键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法律程序,同时,还要在立法监督制度上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立法监督机关所进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且要在宪法解释工作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法定程序发布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对宪法相关规定、原则和精神作出的正式解释和说明,为强化宪法实施工作的法律拘束力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此外,进一步发挥其他国家机关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也是推动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只有从整体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才能提升合宪性审查工作在宪法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增强宪法自觉提升宪法实施工作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首次提及"宪法自觉"一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如何科学地理解"宪法自觉"的内涵及其意义,是宪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宪法自觉"无论是作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宪法现象,还是作为表述宪法价值的宪法学概念,目前还没有进入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视野。
"宪法自觉"从认识形态上来看,是认识主体对宪法性质、地位、内涵和功能所形成的正确认识,是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上的"自觉"。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可见,依据宪法序言规定负有履行宪法职责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一个"宪法自觉"的问题,并且不同履责主体之间的"宪法自觉"在制度和实践中具有密切关联,只有不同履责主体的"宪法自觉"普遍增长,才能推动宪法实践发展和宪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在培育"宪法自觉"方面都担负着责任。
"宪法自觉"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首先依赖于个体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地位、内涵和功能的正确认识,缺少正确的和必要的宪法知识,不可能形成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上的"自觉"。在具备了必要的宪法知识基础上,就形成了个体与其了解的宪法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个体对宪法知识的认可和接受度,决定着个体思维和行为能否信奉宪法的价值要求和制度规范。只有个体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持积极和肯定态度,宪法的法律规范特性才能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功能,信奉宪法、尊重宪法和"依宪办事"才能成为"宪法自觉"。从社会整体来说,只有全社会成员都信奉宪法、尊重宪法,在交往时愿意按照宪法的价值要求和制度规范来处理彼此关系,宪法实施才能获得强大的社会心理支撑。
加强宪法实施工作必须以增强政府和全社会公众的"宪法自觉"为前提。只有人人都具备了较高的宪法素养,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具备正确认知,宪法实施才能落实落地。通过提升宪法实施工作的效率来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必须在全社会成员中形成高度的"宪法自觉",让宪法成为人们内心尊崇的最高行为准则。
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中国宪法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全面实施宪法带来了新的机遇。只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争做宪法实施的主人翁,把宪法视为神圣准则,才能有效地树立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基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加强基础研究,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2016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时勉励学校要"勇于创新、敢于超越、力争一流"。中国科大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科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基。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科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根本遵循,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加强基础研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强大力量。近年来,中国科大充分发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促学和示范带头作用,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科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相结合,与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将其精神实质、丰富内涵贯彻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深刻理解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研究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明确学校新时期基础研究的使命和任务,切实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加强基础研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强大力量。
打造汇聚高水平基础研究人才的"强磁场",走好基础研究人才自主培养之路,源源不断地造就规模宏大的基础研究后备力量。中国科大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对人才的集聚作用,用好各类人才政策,近十年引进海外人才664人,现有两院院士、万人计划、国家杰青等高层次人才占固定教师的42%。深化少年班、创新试点班、强基计划和自强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改革,打造体系化、高层次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平台,逐步形成"基础宽厚实、专业新精活"的人才培养特色和"两段式、三结合、长周期、个性化、国际化"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紧紧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推进未来技术学院等建设,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基础研究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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