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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0项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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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10项工作制度汇编

目录

1.《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班会议制度》

2.《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会议制度》

3.《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制度》

4.《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挂牌督办制度》

5.《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巡查考核制度》

6.《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约谈制度》

7.《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信息报送制度》

8.《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媒体曝光制度》

9.《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举报奖励制度》

10.《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管理制度》

篇1: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专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扎实推动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健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班指导、协调、推进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成立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安发〔2020〕3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班会议由专班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专班成员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三条专班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文件及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二)通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三)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调度工作进度、重大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重大问题。

(四)讨论、研究需要专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专班会议工作程序:

(一)专班会议应有专班成员单位全体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二)专班会议议定事项,应获得成员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专班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会议方案,应报专班组长批准。会议的时间和会议方案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一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及时通知各参会人员。

(四)专班会议由专班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五)专班会议可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作公开报道。

第五条各参会单位提请专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提交专班办公室,由专班办公室汇总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2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沟通、交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5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题会议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副组长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专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专题会议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采取现场会、观摩会的形式,深入企业召开。

第四条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办或交办的工作。

(二)通报全国、全省及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三)听取有关县区、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工作汇报。

(四)集中梳理有关县区、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交流经验做法。

(五)研究解决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整改治理措施,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六)讨论、研究需要专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涉及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将在下次会议中予以通报。

第六条参加专题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具体职能科室和联络人员,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协调联络和信息报送。

第七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3: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成立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安发〔2020〕3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计划及检查表,细化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市级牵头部门每月检查企业不少于8家、责任部门每月检查企业不少于5家,在重要时间节点要增加检查频次。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本级监管企业每年检查"全覆盖",市级抽查县级监管企业每年不少于20%。

第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问题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追责问责"四个清单",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第十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4: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整改消除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隐患是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过程中单位(区域)存在的符合重大隐患判断标准的有关情况,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市安委办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隐患治理,跟踪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群众举报的以及在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挂牌督办,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第七条作出挂牌督办决定后,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时,对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治理进度,确保按期治理销号,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台账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建立治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有关文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督查、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及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督办不力的,工作专班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隐患单位予以关闭取缔。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5: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巡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成立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安发〔202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及《某某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巡查,主要任务是对《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文件明确的2个专题和11个专项,深入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落细。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专班成立若干个巡查组。巡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巡查,将巡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

第四条巡查组由工作专班成员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家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中抽调。

第五条巡查内容主要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和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等11个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

(四)依法依规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受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督办、交办或转办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情况;

(七)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相关情况。

第六条巡查组开展巡查前,由专班办公室制定巡查方案,提前将巡查工作安排通知被巡查单位。

第七条巡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接听接访、列席会议、查阅档案、明查暗访、约谈反馈等方式开展工作。巡查组不应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巡查组应当在巡查结束10日内向工作专班提交书面巡查报告。巡查报告经工作专班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进行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被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工作专班,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6: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成立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安发〔202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及《某某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18〕99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约见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约见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约谈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天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180天内发生三起及以上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性质严重的涉险或伤人事故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五)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

(六)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安排或督办的事项,未按要求落实的;

(七)工作专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约见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后果扩大的;

(三)一般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隐患问题突出的;

(五)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六)重大安全隐患未挂牌督办或逾期未整改的;

(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

(八)工作专班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约谈由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请工作专班组长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约谈经批准后,工作专班办公室应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评估等。

第九条由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进行约谈的,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派员列席约谈;由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进行约谈的,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市直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可邀请行业相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列席约谈。

第十条被约谈方除指定的被约谈人外,可视情况要求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被约谈方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

(三)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7: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大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依据省安委会《关于成立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安发〔2020〕3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区、各牵头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联络、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单位先进做法、典型经验、亮点工作以及突出成效,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每月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一篇工作信息,便于各单位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市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三年行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对三年行动有参考价值的专题研究材料和综合统计数据。

(三)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典型做法、工作成绩和经验。

(四)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措施、建议。

(五)举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开展的督导检查、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等。

(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四个清单"及典型执法案例。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统计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并在专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8: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媒体曝光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媒体是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门户网站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媒体。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一)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二)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被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县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限期内未完成治理整改隐患、存在屡查屡有安全隐患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七)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或有必要予以曝光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被曝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县区、各牵头部门每季度曝光一个批次的重大隐患和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半年曝光不少于5项重大隐患和3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9: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成立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安发〔202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1号)及《某某市应急管理局某某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阳应急发〔2019〕10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文件明确的2个专题和11个专项的整治内容,对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所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第四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某某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0353-12350",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隐患或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第八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反馈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认定核查、具体工作程序及举报奖励资金的设置和来源等按照《某某市应急管理局某某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阳应急发〔2019〕103号)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篇10:

某某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专班负责全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工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三)组织全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活动。

(四)接受上级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负责收集汇总全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档案,对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档案工作的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条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应纳入本县区、本单位档案工作内容。要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业务的开展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企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相关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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