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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合集(10项)(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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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流氓行为、侮辱骚扰他人的,给予责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的,给予责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浏览、携带、复制、传播、接收不健康书刊、网页、音视频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私自涂改出门证、借用、转借和伪造证件外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强闯校门,不服从管理,辱骂管理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攀爬围墙进出校园,攀爬窗户进出教室、宿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携带、私藏违禁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及性用品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它后果的,须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条例,在互联网上撰写、传播不健康、失实、违法的信息,登陆不健康聊天室,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伪造证件、证明,包庇其他违纪者,欺骗老师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迟归、滞留、登记离校仍在校达3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带社会人员进入宿舍或私自留宿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就寝秩序,不听劝阻,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处以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擅自更改、私接网络线、电线等线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使用、拆卸、破坏、移动消防、应急和监控实施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乱扔垃圾、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切从事与毒品相关的违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贩卖各类物品,除没收贩卖物品以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全额赔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劝告不改者,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全额赔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组织、参与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传单等宣传品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章 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处分考察期的规定

(一)警告处分考察期为三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九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十二个月;

(五)考察期从处分文件公布日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规定

(一)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各系建立学生违纪档案报学生处备案;

(二)班主任必须在学生处分决定公布后一周内,提出帮教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学生受处分后,及时通知家长到校签订"共教协议书",学生每月须向班主任递交日常表现思想汇报;

(四)处分考察期满后,受处分学生能够认识错误,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改正,在各方面都有较大进步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接到学生处分撤销申请后,立即组织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处分申请表;

(二)每月思想表现书面汇报材料;

(三)学生、家长与学院签定的"共教协议书";

(四)考察期内表现情况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撤销的审批由处分决定部门研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表现优秀(无任何违纪行为,各科成绩在优秀以上)或作出贡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为班级、学院的建设作出努力)的,可提出提前撤销。提前撤销处分的时间应在原考察期三分之二以后。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未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全部归入学生档案;记过及以下处分撤销的,不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由各系负责调查处理,跨系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处理,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审批权限

(一)记过及以下违纪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研究决定、发文,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及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学院发文。

(三)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及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院发文。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不享有下列待遇:

(一)不得参与任何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二)不得参与任何推优评先。

(三)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四)在实习前处分未能撤销的,不优先推荐实习;

(五)在毕业前处分未能撤销的,不推荐就业,同时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住宿生必须按照要求签订住宿协议,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住宿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第四条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进出宿舍楼应主动刷卡,服从门禁管理规定,接受询问应礼貌回答。凡拒绝刷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出宿舍。

第五条 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 住宿生原则上不得改走读,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走读,需在学期结束前2周由学生监护人到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住改走申请表》,报学生处同意后方可退宿,并将书面申请和申请表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休学或离校实习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八条 学生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对宿舍内公共财产的爱护,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在两天内必须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住宿生应遵守安全、消防制度,增强安全意识,违者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警械用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性用品。

第十五条 住宿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住宿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宿舍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更换门锁或配制新钥匙,新换门锁或配制新钥匙的成本费由责任人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十七条 住宿生要养成离室锁门以及橱门抽屉上锁的习惯,宿舍内严禁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用电安全

(一)不得私自改变宿舍电路,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网线及路由器等网络设施。

(二)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易产生火灾隐患的禁用电器。

(三)宿舍无人时要保证接线板离开电源插座。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一切物品的兜售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烧煮东西、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严禁在宿舍内抽烟、喝酒。禁止熄灯后点蜡烛、蚊香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攀爬窗户,严禁进出楼顶和配电房,对违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审有效证件经电脑验证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9:00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9:0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三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每周各系根据本系实际情况,规定每周宿舍卫生大扫除日。

(一)保持室内和门前干净无垃圾,生活垃圾要装入宿舍内的垃圾桶中,保证垃圾桶内的垃圾不溢出。

(二)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在公共场所不得丢弃废物,不得把室内的垃圾直接扫到走廊上,不得将垃圾放在公共卫生间。

(三)室内的垃圾应及时清出,并放在宿舍楼外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应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得有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否则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归宿的同学要主动出示相关证明,履行请假登记手续,否则按照夜不归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消防设施、门窗、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破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由学院统一配置。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设施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设施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书桌、床铺、凳子、鞋架、脸盆架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入住前,班主任须验收宿舍公共设施并确认。住宿期间公共设施如有丢失、损坏现象,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人为造成厕所、盥洗槽损坏或堵塞的,由入住学生自行疏通或出资疏通。损坏公共设施须赔偿,如不能查出责任人,则由本宿舍学生平均分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住宿生离校或调整宿舍时,由宿舍管理人员清点宿舍公物,若有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学院提供宿舍每月基础用电量,基础电量用完后需提前购买方可继续用电。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四条 不在宿舍内乱泼污水,不得在宿舍内洗澡,不使用充气泳池等。

第三十五条 离开宿舍关闭所有电源,拔除所有用电设备插头。

第七章 电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如学生将个人电脑带入宿舍,必须按规定使用并自我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严禁使用电脑观看、传播不健康、失实、违法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使用电脑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晚间23:00点后,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使用电脑及玩手机等电子产品。

第八章 学生宿舍布置规范

第三十九条 宿舍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宿舍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宿舍楼的住宿条件,规范宿舍布置,要求如下:

(一)整体布置:室内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床铺、书桌、脸盆架、鞋架、热水瓶及卫生洁具等须按学院统一要求摆放。

(二)墙面:保持墙面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刻、乱贴。

(三)床面要求

1.宿舍蚊帐应统一挂卸。

2.起床后被子等要叠好按规定位置整齐放置。衣服全部入柜,不穿的鞋子全部上架。

3.床铺干净整洁,不堆放杂物。

(四)桌面:桌面物品应整齐摆放,人离宿舍须将方凳置于桌下。

(五)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垃圾桶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衣物及其它杂物,保持地面全天候清洁卫生。

(六)其它要求

1.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2.室内不得另外拉绳晾晒衣物,衣服不得挂在蚊帐杆及床架上。

3.勿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

第九章 学生宿舍卫生规定

第四十条 宿舍卫生要求

(一)床铺整齐干净:在上课期间,各宿舍保持所有床铺整齐,统一叠放,床单平整、干净。床上不得摆放其它杂物。

(二)床单被套统一:床单、被套等颜色统一,不得私自使用其它颜色的床单及被套。

(三)蚊帐挂卸统一:本宿舍内蚊帐应统一挂卸。

(四)衣物全部入柜:个人衣物,包括拉杆箱、行礼包、衣服、被褥等,全部放入个人柜子内,爬梯、水池等其它公共区域,不得摆放其它衣物。

(五)桌凳干净整齐:个人桌面、书架要整齐干净,上课期间凳子要摆放在桌子下面。

(六)地面干净卫生:宿舍内地面应保持24小时清洁卫生,发现垃圾应由值日人员及时清理。

(七)厕所清洁卫生:保持厕所地面、蹲坑干净、通畅,定时消毒清洁。

(八)阳台区域整洁:保持阳台区域整洁干净,水池内无积水、杂物,地面干净无积水、毛巾、鞋子及洗漱用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一条 宿舍美化要求

(一)布置合理:宿舍可根据个人爱好,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本着温馨、舒适、美观的原则进行合理布置,适当美化。

(二)墙面要求:墙面上不乱刻、乱贴、乱涂、乱画。

第十章 学生宿舍损坏公物赔偿

第四十二条 赔偿、维修程序

(一)宿舍管理员检查公物损坏情况,统一上报至学生宿舍管理部门。

(二)宿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维修报价,开具公物损坏赔偿通知单,并交各相关班主任处。

(三)班主任督促相关住宿生,在规定时间内凭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相应的赔偿金,并将财务处开出的收据送至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四)宿舍管理部门登记后,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报修并报后勤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课间、晚间查房

第四十三条 课间查房规定

课间查房是指学生白天上课期间,主要检查卫生、公物损坏、安全等情况。课间查房,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卫生较差、滞留宿舍等),根据相关规定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卫生扣分或违纪扣分,并由管理员直接通知相关系部或班主任说明情况,班主任在收到违纪信息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晚间查房规定

(一)晚间查房的内容为学生就寝及宿舍卫生、安全情况等(着重检查抽烟、迟归、夜不归宿、不按时就寝等)。

查房期间,如有学生不在宿舍,由管理员直接向值班人员通报,并及时做好电脑上传工作。

(二)迟归学生须在当日查房前办理好请假手续,由班主任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学生返回宿舍时须在管理员处做好登记。

(三)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迟归或夜不归宿上报处理,原则上班主任不得临时补假。

(四)夜间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离开宿舍的,须经得值班老师同意。

(五)晚间查房时本人在宿舍而后又通过其它非正常渠道(如翻窗等)离开宿舍的,经核实后除按违纪正常上报外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六)晚自习期间,学生不允许滞留宿舍,确有特殊情况者,班主任需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同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定,由宿舍管理人员对相关宿舍进行巡查。

第十二章 住宿生周末及节假日离校办理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周末及节假日离校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一)周末及节假日确须离校的住宿生,须由家长主动联系班主任,班主任认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周末及节假日离校一律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必须在周五或节假日放假前一日晚上9:00前由班主任办理完本班级请假手续。

(三)原则上班主任不得让其他老师代为办理,本人确有事无法办理的,可让本系分管领导或本系当日值班老师代为办理。

(四)班主任不得让本班学生代为办理学生离校事宜。

(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离校,必须经班主任确认同意后告知本系总值班,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更改信息后方可住宿。

第四十六条 住宿生离校回家,原则上必须回监护人住所。

第四十七条 监护人有义务监督学生在第一时间到其所登记的去处,不得在外逗留。

第十三章 住宿生节假日留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节假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第四十九条 寒暑假学生必须离校,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学生也必须离校。

第五十条 住宿生如特殊原因须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留校住宿的,须提出申请,签订留校住宿协议后方可。

第五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自愿留校的学生,必须在20:00之前回到宿舍等待查房。

第五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自愿留校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及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安全责任由本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凡办理国家法定节假日留校的学生,中途需离开学校,须经班主任同意后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五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提前返校的学生,须经班主任同意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办理完手续后签订留校协议方可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住宿。

第十四章 学生宿舍值日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保持宿舍整洁、优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制定宿舍卫生值日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宿舍公共卫生如楼梯、公共洗漱间、护栏及走廊过道由保洁员负责清扫,学生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自己负责打扫。

第五十七条 宿舍的清洁卫生由舍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并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部须有值日表

(一)在开学第一周,由宿舍全体成员商量排定,由宿舍长报班主任、管理员,并将值日表统一贴在指定位置,随时接受检查。

(二)每个宿舍应健全值日制度。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宿舍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并及时上报有关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值日生职责

(一)值日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二)值日生必须在每天课前半小时打扫完卫生。

(三)值日生应督促宿舍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四)值日生应积极配合宿舍长组织参与宿舍文明建设活动。

(五)做好熄灯、报修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宿舍长做好宿舍安全、纪律等工作。

第十五章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第六十条 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学生宿舍卫生实行每天抽查的检查制度,确保每周每人被抽查到2-3次,并作相关记录。个人卫生包括宿舍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在宿舍内的违纪行为如果检查到个人即扣个人分数,如果违纪主体不确定,扣掉本宿舍内所有成员的该项分数。

第六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个人卫生抽查扣分制度,每人每次基本分100分,扣完为止,其中违纪检查每人每天最多扣40分。

(一)个人和集体卫生成绩的形成

1.个人卫生实行抽查制度,是卫生和违纪的总评,即当日个人卫生总评=个人卫生得分-违纪所扣的分数。

2.如果当日未抽查到本人个人卫生的,且当日有违纪行为的,本次个人卫生默认为上次检查最近一次的分数,即:个人当日卫生总评成绩=上次检查最近一次的分数-当日违纪扣分。

3.当月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月本人所有被检查到的卫生成绩总和/被检查到的次数。

4.当月宿舍卫生总评成绩=宿舍所有成员当月卫生总评成绩之和/宿舍人数。

5.班级宿舍当月卫生总评成绩=班级所有男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班级所有女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

6.本系宿舍当月卫生总评成绩=本系所男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本系所有女生当月卫生总评成绩×0.5。

(二)卫生评分扣分标准(满分100分,扣完为止)

1.床铺整齐干净(扣5-20分)

2.床单被套统一(扣5-10分)

3.蚊帐挂卸统一(扣5-10分)

4.衣物乱挂乱放(扣5-15分)

5.桌凳干净整齐(扣5-15分)

6.地面干净卫生(包括宿舍门口)(扣5-20分)

7.厕所清洁卫生(扣5-20分)

8.阳台区域整洁(扣5-20分)

(三)宿舍内违纪扣分标准(满分40分,扣完为止)

1.夜不归宿(扣40分/次)

2.宿舍打架(扣40分/次)

3.宿舍失火(扣40分/次)

4.宿舍抽烟(扣40分/次)

5.违规喝酒(扣40分/次)

6.翻越窗户(扣40分/次)

7.违禁物品(扣40分/次)

8.偷盗物品(扣40分/次)

9.损坏公物(扣30分/次)

10.违章用电(扣30分/次)

11.恐吓他人(扣30分/次)

12.不服管理(扣30分/次)

13.私拉电线(扣30分/次)

14.乱丢垃圾(扣30分/次)

15.滞留宿舍(扣20分/次)

16.夜间晚归(扣20分/次)

17.已请假未离校(扣20分/次)

18.留宿他人(扣20分/次)

19.饭菜带入(扣20分/次)

20.宿舍吵闹(扣20分/次)

21.违反门禁(包括上课期间宿舍不锁门)(扣20分/次)

22.辱骂他人(扣20分/次)

23.宿舍经营(扣20分/次)

24.饲养宠物(扣20分/次)

25.乱串宿舍(扣10分/次)

26.课间延离宿舍(扣10分/次)

第十六章 学生"文明宿舍"创建标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考评结果,每学期开展一次"文明宿舍"评比。评比最低标准如下:

(一)团结向上。宿舍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院、系、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勤奋学习。宿舍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三)遵纪守法。宿舍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四)卫生整洁。宿舍卫生参照宿舍卫生评分标准。宿舍、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宿舍个人卫生检查,学期宿舍平均分在9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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