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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合集(10项)(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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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若宿舍成员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则取消该宿舍该学期"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第六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宿舍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流动红旗。

第十七章 "星级宿舍"评比及奖励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星级评比,每月评比、奖励一次。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每月根据实际情况星级宿舍的数量。

第六十六条 星级宿舍最低要求

(一)三星级最低要求

1.宿舍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

2.宿舍个人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

3.宿舍当月违纪总次数不超过10次。

(二)四星级最低要求

1.宿舍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90分。

2.宿舍个人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

3.宿舍当月违纪总次数不超过10次。

(三)五星级最低要求

1.宿舍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95分。

2.宿舍个人当月卫生安全总评成绩不低于90分。

3.宿舍当月违纪总次数不超过5次。

(四)星级宿舍评比名额分配

1.每月评出三星级宿舍不高于50个、四星级宿舍不高于30个、五星级宿舍不高于20个。具体评比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宿舍内当月有"打架"、"失火"、"夜不归宿"等严重违纪行为,在星级评比中为一票否决。

第六十八条 星级宿舍奖励

被评为"星级宿舍"的成员,根据星级数,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挂"星级宿舍"标志,对五星级宿舍的成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章 "免检宿舍"申请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六十九条 "免检宿舍"实行自愿原则,申请免检宿舍并得到批复的,该宿舍每天卫生免予检查,默认卫生分数为95分。

第七十条 免检查宿舍申请数量、程序、要求及奖励

(一)数量:每个班级每个月可申请班级宿舍总数的20%。

(二)程序

1.各班级根据班级实际情况,申请"免检宿舍"数量。

2.填写"免检宿舍"申请表,交本系分管领导申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宿舍管理部门。

3.学生处宿舍管理部门对各班级所申请的宿舍进行实地考核,达标者在宿舍门前挂"免检宿舍"标牌。

(三)要求:

1."免检宿舍"的卫生要求符合"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的各项要求。

2.当月宿舍内无违纪记录。

3."免检宿舍"每月申请一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每月对"免检宿舍进行抽查,抽查分数达不到95分的,取消免检资格。

(四)奖励:"免检宿舍"当月无任何违纪记录的,按"五星级宿舍"标准奖励。

第十九章 住宿生申请走读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未成年学生原则上不同意申请走读。

第七十二条 住宿生原则上不得办理"住"改"走"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走读的,按本规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走读的,必须由家长、学生共同办理走读审批手续。

第七十四条 走读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与父母一起到校,向班主任提交走读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XX省XX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

(三)班主任须认真核实申请表内容并签署意见。

(四)由班主任将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交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并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请走读手续集中办理,每年办理两次,办理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内,其它时段一律不予办理住改走手续。

第二十章 走读生申请住宿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校所有走读学生。

第七十七条 走读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住宿的,必须由家长、学生共同办理住宿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 住宿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XX省XX学院学生申请住宿审批表》。

(二)班主任审批后将审批表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审核。

(三)申请人凭学生宿舍部门开具的住宿收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

(四)申请人凭交费单据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章 宿舍宿舍门禁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只要处于"常闭"位置时,学生进出宿舍必须凭本人胸卡刷卡进出。

第八十条 学生只能凭本人胸卡进出本人所住宿舍楼。

第八十一条 任何住宿生不得将本人胸卡外借、转借其他人员进入本楼,否则,一经查处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十二条 任何学生不得未刷卡强行进出,否则按《学生手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一卡多刷"。

第八十四条 在宿舍安全消防演练、新生开学当天及其它特殊情况,门禁系统处于"常开"状态时,学生可以不刷卡有序进出。

第八十五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如有家长需要进入的,需经学生本人亲自到门口接待,并经管理员同意后进入宿舍。其他楼栋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本宿舍楼,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八十六条 非上课时间段(下课及节假日时间),宿舍楼大厅须有值班员值班,输导学生有序进出。

第二十二章 学生宿舍验收

第八十七条 学生进住新的宿舍前,由班主任对宿舍内各项公物及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第八十八条 班主任对照"验收清单"进行逐项检查验收,验收完后在"验收清单"上进行签字。

第八十九条 学生进住宿舍后,所有本宿舍学生在"验收清单"上签字后,交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章 学生宿舍公物完好承诺

第九十条 学生进住宿舍后,需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签"保证宿舍内公物完好承诺书"。

第九十一条 学生进住宿舍后,保证各项公物完好,承诺不故意损坏公物,对于故意损坏公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同时录入本人"违纪记录"中,情节严重的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承诺书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生手册》其它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早操管理,锻炼学生体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初中起点一、二、三年级住宿生及高中起点一年级住宿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早操锻炼,其余学生提倡自觉开展早间体育锻炼活动。

第二条 早操时间为每周周二至周五早上7:15。每日早操要求学生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列队。每学期开学后开始早操,考试周停止早操。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当天早操由值班人员通知取消。

第三条 早操的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由各系值班老师和各系学生会负责,学生处负责抽查并对各系进行考核。

第四条 早操不得迟到、旷操、早退。对于迟到、旷操、早退的学生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集合、出操要严格按照规定地点和线路进行,要服从管理,不准冒名顶替出操,严禁穿拖鞋出操。如有以上情况,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凡有不参加早操或中途早退者按旷操处理。特殊情况者(事假、病假等)需要有其班主任签字的假条;无假条者,以旷操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强化创新意识和技能提升,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个性化发展,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在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遵循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评定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XX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评价、专业学习、发展素质评价,即德育、智育、文体、社会服务活动等方面,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综合测评成绩=基本素质评价×15%+专业学习成绩×70%+发展素质评价加分×15%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基本素质评价。优秀(100-85分)、良好(84-75分)、合格(74-60分)

(一)政治素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优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为0分。

(二)法纪观念:有很强的法纪观念,能够批评、制止校园内外违法违纪行为为优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的为0分。

(三)集体观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在集体活动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优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为0分。

(四)文明修养:举止得体,勇于批评制止不文明现象为优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为0分。

(五)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个人卫生情况优秀为优秀。

(六)体育锻炼:积极组织或参与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在锻炼中遵守体育道德,具有突出的体育爱好和良好的运动锻炼习惯;能够主动带动身边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曾代表学院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为优秀;非正当理由不参加任何体育锻炼或课外活动,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为0分。

(七)心理状况:有较强的抗挫折能力和克服困难的意志,良好的心境、稳定的情绪、健康的情操、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环境适应能力强为优秀;身心状况欠佳,有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严重影响学习、生活为0分。

(八)人际关系:待人真诚、友善,尊重、关心他人,有包容心,能与他人友好相处。与班级、宿舍同学关系融洽,待人处事方法有艺术性,人际关系好,受到普遍好评为优秀;人际关系紧张,与班级、宿舍同学时有明显矛盾、冲突,群众评价较低为0分。

第六条 专业学习成绩

专业学习成绩得分为本学期各门课程的平均分。

第七条 发展素质评价加分(得分为以下各项得分之和,满分15分)

(一)学生干部加分

序号

表彰内容

加分

1

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主席、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院宿舍管理委员会主席

X.X分

2

院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院学生会副主席、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院宿舍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各系团总支副书记、各系学生会主席

X分

3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院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院宿舍管理委员会各部部长),各系学生会副主席

X.X分

4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系学生会各部部长

X分

5

系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部书记

X.X分

6

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班委、团支部委员

X分

7

各系学生会成员

X.X分

备注:学生干部要求任职时间达到半年,且考核等级合格方可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以最高级别认定。

(二)表彰加分

序号

表彰内容

加分

1

国家级表彰

X分

2

省级表彰

X分

3

市级表彰

X分

4

院级学年表彰、五四表彰

X分

5

院级活动表彰

X分

6

系级表彰、五星级宿舍

X.X分

备注:表彰名单以正式发文为依据,累计加分不得高于9分。

(三)活动获奖加分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优秀奖

名次

第X名

第X、X名

第X-X名

参与者

国家级

XX分

X分

X分

X分

省级

X分

X分

X分

X分

市级

X分

X分

X分

X分

院级

X分

X分

X分

X.X分

系级

X分

X分

X.X分

X.X分

备注:

获奖名单以正式发文为依据,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系级各类演出的分别加X、X、X、X、X.X分/人次,累计加分不得高于XX分。

(四)其他加减分项目

(1)考证加分。获得各类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驾照等加X分/证(仅限于发证时间所在学期加分);

(2)发表文稿加分。其中院级加X.X分,市级加X.X分,省级加X分,国家级加X分;

(3)志愿服务加分。由学生本人或各系团总支申报,院团委负责认定。其中义务献血加X分/人次,其他志愿服务活动加X.X分-X分/人次,其中系级加X.X分,院级加X.X分,市级加X分,省级及以上加X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X分;

(4)特别贡献加分。在学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加3-10分,此项加分由学生申报,学生处负责认定;

(5)学生宿舍舍长加分。宿舍均分在XX分之上的,宿舍舍长加X分;

(6)违纪处分扣分。留校察看扣XX分,记过扣XX分,严重警告扣X分,警告扣X分。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八条 测评工作以"学生自评--班级初评--班主任评审--教学系审核"为基本程序。

第九条 学生自评:学生根据一学期的实际表现认真总结并对照测评标准完成自评。对于发展素质评价加分项,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班级初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按照测评细则进行班级初评。班级应在班主任指导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两名学生代表召开班级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一是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班级学生工作记录和学生日常表现等,修订学生的基本评价得分;二是审核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成绩表等确定学生的专业学习得分和发展素质评价加分。

第十一条 班主任评审: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参考学生自评分和班级联席会议评分,确定学生的基本评价得分。同时,在审核学生相关材料和班级联席会议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分,向全体学生公布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教学系审核:各系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凡对测评工作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学工办申诉,学生所在系学工办要第一时间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处申诉。

第五章 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班根据学生综合测评得分,对全班学生进行排名。此项排名将作为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发展学生党员、学生操行评定等的参考依据,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六章 测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系、各班级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避免片面性、随意性。既要防止打人情分,又要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对于在测评工作中发生的违纪情况,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学生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生证办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由班主任统计后到学生处统一办理。

第四条 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含火车票优惠卡),由学校免费办理。

第五条 补办或换发学生证需缴纳工本费,其中学生证20元/本,火车票优惠卡10元/张。

第三章 学生证使用

第六条 学生证需加盖学校印章并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学生证使用有效期从发证日期起,至毕业止。

第八条 因休学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使用期的,持有效证明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学生处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因退学或毕业离校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证一律交回所在系学工办。

第十条 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一条 学生证实行一人一证,严禁一人多证。

第十二条 凡不遵守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生证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缴费后,学生证应由班主任统一收齐后,以班级为单位到一卡通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未报到或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报到或补缴后凭相关证明到一卡通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凡逾期不注册者,学生证均视为无效。

第五章 学生证补办(换发)

第十六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时间:每天正常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证办理申请表》;

(2)班主任审核确认并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

(3)学生持申请表、近期2寸免冠照片到一卡通中心缴费并领取新证;

(4)学生领取新证后持申请表在一卡通中心相关柜台加盖注册章,并交回申请表。

第十八条 如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回,应将原证件交回一卡通中心注销。

第十九条 第二次及多次丢失学生证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办。

第二十条 学生因留级、降级、复学、班级变动、家庭地址变更等情况,需重新办理学生证的,由学生填写《学生证办理申请表》,并持原证到一卡通中心申请换发。

第六章 火车票优惠卡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须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院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其他学生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面"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优惠卡消磁、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办理者,每周四下午2:00~4:00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证上"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擅自涂改。

第二十六条 如需变更乘车区间的,应及时提交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需加盖学生处公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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